GA T 148-2019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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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T 148 XXXX 代替 GA/T 148-1996 法医学 病理 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 及保存规范 Forensic medicine Specifications for specimen collection, fixation, sampling and preservation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148 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则 .
2、 1 4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步骤和方法 . 1 5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制方法 . 3 6 法医病理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 . 3 7 法医病理检材的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 . 4 8 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 取方法 . 5 9 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 . 7 GA/T 148 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T 148 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 与 GA/T 148 1996 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 标准 名称(见 封面 , 1996 年版的 封面 ); 修改了范
3、围(见第 1 章, 1996 年版的第 1 章); 修改了总则(见第 3 章 , 1996 年版的第 2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要求、方法和步骤(见第 4 章, 1996 年版的第 3 章); 删除了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的原则和方法,并将原内容修改后并入总则和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 取要求、方法和步骤(见 1996 年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置方法(见第 5 章, 1996 年版的第 5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见第 6 章, 1996 年版的第 6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见第 7 章, 1996 年版 的
4、第 7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取方法(见第 8 章, 1996 年版的第 8 章); 增加了 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单独列章,并增加检材保存期限(见 第 9 章, 1996 年版的 8.6)。 请注意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 委员会( SAC/TC 179/SC 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金才、闫红涛、何光龙、李力宏、 王基锋、张广清。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5、 148 1996。 GA/T 148 XXXX 1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 学中 病理检材的提取 、固定、 包装、送检、取材 及 保存 的原则、 内容和 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医学院校及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法医病理学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 体解剖 GA/T 151 新生儿尸体检验 GA/T 170 猝死尸体的检验 3 总则 3
6、.1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前应了解有关信息: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生前健康 状况等。 3.2 为了保证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病理检材的提取应尽早进行。 3.3 尸检中提取病理检材时应详细检验、记录、拍照尸表及剖验组织器官的表面、切面等损伤和病变。 病变及损伤的大小以长 宽 深或厚( cm)表示,测量器官的大小以长 宽 厚( cm)表示,重量以 g 表 示。皮质厚度以 cm 表示,体液含量以 mL 表示。 3.4 颅腔、胸腔、腹腔及盆腔内的器官 ,无论是否有明显病变和(或)损伤,常规应完整提取脑、心、 双肺;对肝、脾、双肾、胰腺、胃、肠、扁桃体、甲状腺和肾上腺等主要
7、器官,应尽量多提取检材,必 要时可提取其他部位的组织。脏器组织的提取、检验,按 照 GA/T 147、 GA/T 151 及 GA/T 170 执行。 3.5 从大体标本切取检材时,可根据检验需要选择取材方向,常规于标本断面平行取材;组织块应在 充分包括肉眼病变的前提下,保留部分正常组织,形状尽量规则(比如正方形、长方形),包埋面应平 整;组织块大小(面积一般在 1cm 1.5cm1cm 1.5cm 以内)以不超过常 规包埋盒面积为宜,厚度常 为 0.2 cm 0.3cm(不应大于 0.5cm);若有自动包埋、打码设备,应在蜡块外包装上打印唯一性编号 并作好记录;若无上述条件,则对一个标本取多
8、个组织块或对左右对称器官取材时,组织块形状应有所 不同,并编号标注,便于蜡块与原始取材部位对应。 3.6 本标准给出的组织块取材数量均按常规取材给出,根据检验需要,可删增取材数量,必要时补充 取材。 4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步骤和方法 GA/T 148 XXXX 2 4.1 尸表检验检材的提取方法和要求 4.1.1 颈部损伤检材的提取方法和要求:分层解剖颈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提取损伤处组织,组织块应 带部分正常 组织;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时,取材应沿与索沟走行相垂直做纵向切取,组织块应带有部分 正常皮肤,必要时,应对颈部可疑出血处软组织及颈浅、深淋巴结取材、备检。 4.1.2 电流斑的提取方法和要
9、求:对直径小于 3cm 4cm 的损伤,应完整切取,并在损伤边缘保留部 分正常组织,如见多处相同损伤应提取 2 处以上。直径大于 4cm 的损伤,宜完整提取,如不能,可跨 损伤的最大直径切取约 lcm 宽的条状组织两块,两端均应带部分正常组织。提取组织时,应避免挤压和 金属类工具接触损伤部位,以免局部组织受压变形和影响金属元素理化检验的准确度,同时应提取周围 正 常组织,作理化检验的空白对照。提取后,留做病理组织学检验的检材应放入固定液固定;留做理化 检验及其空白对照的检材应按相关要求包装送检。 4.1.3 其他体表损伤和病变的提取 方法和要求:提取病变 或损伤处检材均应带有部分正常组织,应尽
10、 量提取完整的损伤或病变区,并对提取检材的部位进行标注、定位 。 4.2 解剖检验器官的提取方法和要求 4.2.1 颈部 、 胸腔器官 颈部 、 胸腔 器官 有联合 提取和分别提取两种方法,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法。大体标本的提取 和取材 : 颈部及肺脏器官:大体标本提取喉部(含会厌软骨、声带皱襞) 1 块、气管横切取 1 段、甲状 腺(全部) 及完整的双肺固定;固定后,左、右肺五叶常规各取 1 块, 如有病变,在病变与毗 邻肺组织处按需取材;纵向取喉头组织 1 块,气管横切取 1 块,甲状腺左右叶各取 1 块; 心脏:详见 9.4;疑有心血管畸形,应将肺和心脏一并取出 检验 ,必要时在不破
11、坏病变的基础 上切开肺和心脏固定; 胸腺:提取完整胸腺固定;固定后取 1 2 块组织块。 4.2.2 腹腔器官 腹腔器官的大体标本提取和取材: 脾脏:提取完整脾脏或部分脾脏组织固定;固定后,取 1 2 块组织块(含包膜、白髓及红髓); 胃和十二指肠 : 提取胃、十二指肠各 1 块,有病变时加取病变及周边组织,伸展肠 壁将浆膜面 粘附在纸上后固定,固定后,沿管腔长轴各取 1 2 块组织块(含全层); 小肠、结肠 : 提取空肠(接近十二指肠悬韧带的远端横切取 1 块)、回肠(距盲肠约 20cm 处 切 1 块)、结肠各 1 小段、阑尾(全部)等 , 伸展肠壁将浆膜面粘附在纸上后固定;固定后, 各取
12、 1 2 块组织块(含全层); 胰腺:提取完整的胰腺或部分胰腺组织固定;固定后,头、尾各取 1 2 块; 肝脏和胆囊:提取肝左右叶最厚处肝组织各 1 块固定,有病变或损伤时应提取完整的肝脏,提 取完整的胆囊固定;固定后,肝左右叶各取 1 2 块组织块(含被膜),胆囊壁取 1 2 块 组织 块; 肾脏和肾上腺:提取完整的双侧肾脏或部分肾脏组织(含被膜、皮质、髓质、乳头和肾盂) , 提 取完整的双侧肾上腺,肾上腺可单独包装后放入固定液固定;固定后,双侧肾各取 1 2 块 组织块(含被膜、皮质、髓质),双侧肾上腺各取 1 2 块组织块(含被膜的皮质与髓质); 其他脏器组织:必要时,提取腹主动脉、下腔
13、静脉、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材。 4.2.3 盆腔器官 GA/T 148 XXXX 3 盆腔器官的大体标本提取和取材: 睾丸和附睾:提取完整的双侧睾丸及附睾或其部分组织固定;固定后,各取 1 2 块组织块; 子宫及附件:提取完整的子宫、卵巢、输卵管或其部分组织固定;固 定后,各取 1 2 块组织 块; 膀胱和前列腺:提取完整的膀胱、前列腺或其部分膀胱组织固定;固定后,各取 1 2 块组织 块。 4.2.4 骨骼检材提取 对疑有造血系统疾病者,可 提取 3处以上的骨髓做组织细胞学检验,常取的部位有髂前上嵴、胸骨、 肋骨、股骨等,或取 3cm厚的骨放入固定液内固定。 对骨骼组织病理学检验的,用细齿骨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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