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42-2020 智慧家庭病床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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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12 DB 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422020 智慧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mart homecare bed service 2020-01-09 发布 2020-02-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03/T 422020 I 目 次 前 言 . . II 引 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服务流程 . . 1 5 服务内容 及要求 . . 5 6 服务保障 . . 1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智慧家庭病床的功能要
2、求 . 13 DB4403/T 422020 I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 康局社区健康管理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宝安人民医院集团、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罗 湖医院集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罗乐宣、李创、邱钢、曾碧静、李海林、吴华、徐良玉、李泽鹏、向炜、黄茵、 郑静、尹朝霞、陈瑶、陈澄、李睿、谢泽宇、谢森、孔爱红。 DB4403/T 422020 III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们对居
3、家康复照护的需求越来越高。家庭 病床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延伸,对于发展完善康复照护体系、缓解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紧张、提升 康复照护和养老服务获得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由于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缺失、专业技术力量支撑不足,使得这一业务长期以来难以拓展。制定 智慧家庭病床服务规范不仅能够规范家庭病床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而且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 技术将家庭病床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更好地服务衔接,实现远程健康监测、远程康复照护指导,有效地 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提高专业技术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医疗卫生机构更好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夯 实“守门人”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为明确智慧家庭病床的内涵、服务
4、内容、服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DB4403/T 422020 1 智慧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智慧家庭病床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及要求和服务保障。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深圳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智慧家庭病床服务提供,以及软硬件的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Y 0003-90 病床 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粤卫办20164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智慧家庭病床 smart ho mecare
5、 bed 综合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辅助医疗卫生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病床 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的集合体。 3.2 智慧家庭病床服务 smart homeca re bed service 对适宜居家进行连续治疗、需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对象,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 床,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家庭病床及其附带的医疗健康设施设备与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互联,让服 务对象通过上门和远程两种方式获得诊疗、护理和康复等医疗服务。 4 服务流程 4.1 一般流程 智慧家庭病床服务的一般流程应符合图1的要求。 DB4403/T 422020 2 提交建床申请 资料归档 是否
6、办理撤床 建床 首次访视 是 建床条件评估 诊疗护理 撤床 智能数据采集设备采集、上传服务对象的 相关健康信息和数据至信息系统 是否调整 查床计划 否 按查床计划继续开展治疗护理 是 调整查床计划 否 定期分析和评估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 图1 智慧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图 4.2 建床申请 4.2.1 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可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建床申请,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相关资料,包 括就诊病历、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和用药清单及记录等。 4.2.2 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应能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查询申请进度。 4.2.3 建床评估前, 医疗卫生机构应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阅到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信息和电子
7、健康档案。 DB4403/T 422020 3 4.2.4 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健康需求, 按照 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 (粤卫办 2016 45 号)第六条第 1 款第 1 项和第 5 项的相关要求对服务对象进行上门建床评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可开展智慧家庭病床: 服务对象居住场所的网络能够实现数据的双向传输; 服务对象居住场所具备安装服务对象所需设施设备的条件。 4.2.5 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收到建床申请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床条件评估,填写深圳市家庭病床 审核申请表,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评估结果。通过评估的,还应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预约建床时间, 同时指定责任医生和责任护
8、士。 4.3 建床 4.3.1 签约前, 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宜通过信息系统向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提供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告知书内容应至少包括: 收治范围; 建床手续; 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义务; 撤床手续; 医疗安全; 收费详情。 4.3.2 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应能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指导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使 用各项设施设备。 4.3.3 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应对陪护人进行必要的培训。 4.3.4 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应指导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并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 议书。 4.3.5 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应为服务对象在信息系统中建立家庭病床病历,采集、上
9、传建床过程中产 生的信息和数据。 4.4 首次访视 4.4.1 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后,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应于 24 小时内完成首次访视。 4.4.2 首次访视应采用上门方式进行。 4.4.3 责任医生在首次访视中应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详细询问服务对象的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它检查; 制定诊疗方案; 填写家庭病床建床记录单和家庭病床首次病程记录。 4.4.4 责任护士在首次访视中应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了解服务对象的既往病史、家族史、精神状况和功能活动等情况; 了解服务对象的个性、爱好、饮食和起居习惯; 掌握服务对象对自身疾病的认识程度及接受程度; 评
10、估服务对象的跌倒风险; 掌握服务对象是否规律服药; 掌握服务对象是否服用影响意识或活动的药物; DB4403/T 422020 4 掌握陪护人的情况; 掌握服务对象的护理条件; 填写家庭病床首次护理评估单和家庭病床护理记录单。 4.4.5 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应将首次访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实时更新至服务对象的家庭病床病 历。 4.4.6 首次访视完成后,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病情,制定查床计划。 4.5 诊疗护理 4.5.1 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应根据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粤卫办201645 号)第 七条的相关要求开展诊疗护理工作。 4.5.2 责任医生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病
11、情需要开展上门查床或远程查床,远程查床可通过相关设施设备 以远程诊疗、远程健康指导等方式开展。 4.5.3 智能数据采集设备应能采集、上传服务对象的相关健康信息和数据至信息系统,责任医生根据 健康信息和数据定期分析和评估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适时地调整查床计划。出现危急值时,智能数据 采集设备应能向责任医生、责任护士、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发出警示,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应及时作出 处理。 4.5.4 诊疗护理期间,服务对象出现病情变化或诊疗方案改变时,责任医生可通过信息系统向专科医 生申请开展二级查床。专科医生应于收到申请后 3 天内完成二级查床。专科医生应对诊断、诊疗方案和 医疗文书书写提出指导意见
12、。 4.5.5 建床时间达到 1 个月的,责任医生应填写家庭病床阶段小结。 4.5.6 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应将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实时更新至服务对象的家庭病床病 历。 4.6 撤床 4.6.1 应结合服务对象的健康信息和数据分析、评估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办 理撤床: 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经治疗及康复后病情稳定或好转,可停止或间歇治疗; 病情变化,需到医院进一步诊治; 死亡; 建床满一个周期。 4.6.2 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的,责任医生应将该情况记录在撤床记录中,经 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办理撤床。 4.6.3 责任医生宜通过信息系统指
13、导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办理撤床手续,并填写家庭病床撤床记录。 4.6.4 责任护士应按照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粤卫办201645 号)的相关要求完 成家庭病床撤床护理工作。 4.6.5 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应将撤床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实时更新至服务对象的家庭病床病历。 4.6.6 撤床后 3 个工作日内,责任医生、责任护士、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应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对家庭 病床服务的评价工作。 4.7 资料归档 DB4403/T 422020 5 4.7.1 撤床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家庭病床病历及其他相关医疗文件的数据录入 和整理: a) 家庭病床病历封面; b) 深圳市家
14、庭病床审核申请表; c) 深圳市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d) 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e) 家庭病床服务前风险评估单; f) 基本生活活动能力(BADL)评定量表; g) 家庭病床建床记录单; h) 家庭病床首次病程记录; i) 家庭病床巡诊记录单; j) 家庭病床阶段小结; k) 家庭病床撤床记录; l) 家庭病床临时医嘱单; m) 家庭病床长期医嘱单; n) 家庭病床首次护理评估单; o) 家庭病床护理记录单; p) 家庭病床撤床护理记录表。 4.7.2 服务对象的家庭病床病历及其他相关医疗文件应至少保存 2 年。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家庭病床病历管理服务 应能通过信息系统为服务对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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