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6 T 6-2019 禽类屠宰厂(场)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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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99 B43 DB4106 鹤壁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6 2019 禽类屠宰厂(场)建设管理规范 2019 - 10 - 10发布 2019 - 10 - 10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6/T 6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鹤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浚县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清、郑丽敏、韩正友、牛然、张锟、张红军、张茂梅。 DB
2、4106/T 6 2019 1 禽类屠宰厂(场)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 (人工饲养(驯养)的鸡、鸭、鹅、鹌鹑、鸽 子等) 屠宰加工厂(场)的术语定 义、选址、布局、入厂、待宰、生产车间、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禽类屠宰加工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卫生防护距离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 (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 )的边界至敏感区边界的最 小距离。 3.2 敏感区 对大气污染比较敏感的区域 包括居民区、学校和医院。 4 选址 4.1 距离生活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不小于 500m;距离种畜禽场不小于 3000m;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不小于 200m。 4.2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小于 3000m。 4.3 场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
4、响, 且无法通过采取措 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建设。 4.4 场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 地址。 DB4106/T 6 2019 2 4.5 场区不宜选择易发生洪涝灾害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6 场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7 平原地区与敏感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 GB 18078.1-2012 的规定。 4.8 应通过当地有资质的环境评测部门的环境评估。 4.9 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的地方。 4.10 应地势较高、干燥。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
5、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引用水取水 口,避开公 共场所以及畜禽养殖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饮用水 应 符合 GB 5749-2006的规定。 5 布局 5.1 场区周围建设有围墙。 5.2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应设置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5.3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分别设置,不应共用一个大门,场内通行不应共用一个通道。 5.4 活禽入场大门处应设置查证验物室。 5.5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5.6 厂区整体布局应根据活禽进厂、静养、屠宰、分割、加工、冷藏、产品出厂等顺序合理设置厂房 位置。 5.
6、7 生产车间的布局 应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设计,屠宰工艺流程按照待宰、吊挂、击昏、宰杀、沥 血、浸烫、脱毛、去内脏、冷却加工顺序设置,宜缩短加工路线,减少输送距离,避免迂回交叉。 5.8 屠宰厂应设有待宰圈(区)、隔离间、急宰间;加工原毛、绒、骨的,还应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 间。 5.9 生产车间的建设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按照工艺流程,分割、冷却、贮存等区域应与生产车间临 近,废弃物集中存放,远离生产车间,锅炉房应远离车间,并设置在下风向的位置。 5.10 活禽屠宰加工车间应划分非清洁区(吊挂、宰杀、脱毛、内脏整理等区域)和清洁区(胴体挂放、 分割、包装等区域) ,并相互隔离,各区域间不产生交叉
7、污染。 5.11 生产车间应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同步检疫,其中检验室应为封闭、单独的区域。 5.12 对于没有设置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厂,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5.13 应分别设置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隔离,避 免交叉污染。 5.14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4.2的规定。 6 入厂 6.1 活禽入厂的大门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 4m,深 0.3m以上的消毒池。 6.2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6.3 动物装卸台配备 光照强度不小于 300 lx的照明设备。
8、 6.4 厂区内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平坦无积水。 6.5 道路两旁的下水、排水道,水流方向不能朝向生产车间。 7 待宰 7.1 待宰区应设置卸车台。 DB4106/T 6 2019 3 7.2 待宰区的大小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待宰区应分别设置待宰圈与隔离圈。 7.3 载禽车辆卸载处应设置吹风装置,防止等待卸载时间过长时出现意外。 8 生产车间 8.1 屠宰车间设置架空轨道和运转机,并有防油污装置。放血地段的传送轨道下设置收集血液的金属 或水泥斜槽,表面光滑。 8.2 温控要求 8.2.1 应按照工艺要求车间内应设置温控设备,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宰后胴体和食用副 产 品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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