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T 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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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2-201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 - 03 - 25 发布 2013 - 04 - 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1822013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吕恒龙、杨永斌、陈海莉、李翰明、刘永才。 DB 63/T 11822013 1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
2、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 疫文书、记录。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4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包括: a) 产地未发生相关疫情; b) 接种了口蹄疫、猪瘟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 临床检查健康; e)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 检疫程序和内容 5.1 申报检疫 生猪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 养的生猪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DB 63/T 11822013 2 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 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4、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 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 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 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 临床检查。 5.4.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5.4.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毛、 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
5、巴结、排泄动物及排泄物性状等。 5.4.3 检查内容 5.4.3.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 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3.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 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 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5.4.3.3 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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