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T 1184-2013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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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4-201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1842013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 - 03 - 25 发布 2013 - 04 - 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1842013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杨永斌、陈海莉、许威、刘世红、徐玉峰。 DB 63/T 11842013 1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产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2、、检疫程序、检疫文书、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 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牛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检疫对象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螨病 。 4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 a) 产地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b) 接种了口蹄疫、绵羊痘病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c)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 临床检查健康; e)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 检疫程序和内容 5.1 申报检疫 羊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 的羊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DB 63/T 11842013 2 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 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
4、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 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 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调运种羊的,还应查 验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 临床检查 5.4.1 检查方法 5.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5.4.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
5、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 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4.2 检查内容 5.4.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 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 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布鲁氏菌病。 5.4.2.3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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