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T1777-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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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60.30 Z 77 备案号: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777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2020 - 05 - 26发布 2020 - 07 - 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777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一般要求.2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分级限值.3 5.1 控制指标.3 5.2 标准分级与限值.3 6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3 7 污水回用与污泥处置要求.4 7.1 污水回用控制要求.4 7.2 污泥处置要求.4 8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4 9 实施与监督.5 DB63/T 1777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 境规划和环保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祁彪、高冬香、丁玲玲、杨晓云、宋晓珂、郭一楷、冯宏昭、薛浩天、王建荣。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实施。 DB63/T 17772020 1
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其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 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标准分级限值、水污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回用控制与污泥 处置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不同环境功能区设计规模处理量小于350m 3 /d的农村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相关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排放管理以及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设计处理规模大于等于350m 3 /d的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GB 18918的规
4、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
5、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GB/T 254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
6、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DB63/T 17772020 2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污水产生量小于350m 3 /d的农村地区(包括农区和牧区的自然村、行政村、牧业村、牧区聚集点/区 等)及城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房、厕所等家庭排水,以及农村公用 设施、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
7、、农(牧)家乐及畜禽散养农户等的排水,不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和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处理设备的总称,包括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的 方法进行处理的各类设施。 3.3 污水回用(Wastewater 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景观环境、绿化及城市杂用水或其它可有效合理利用 等用水的行为。 3.4 受纳水体(receiving water) 指接纳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的河流、湖泊、水库或其他水体。 4 一般要求 4.1 在明确的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湖泊和渔业 水体、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排污的保护区 (地)及污水禁止排放区内,不应新建排污口,对原有排污口应按要求进行整治和取缔。 4.2 应根据农村(包括牧区聚集区)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与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 求,结合当地规划、环境容量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选择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和牧区聚集点,宜选择采用分散 式污水处理模式和设施进行生活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4.3 有条件就
9、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和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 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 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 DB63/T 17772020 3 4.4 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应采用雨污分流;宜采用适宜于当地农村条件、经济可行和易于管理的新技 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且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和淘汰的材料与技术;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达标后出水应优先考虑进行污水回用。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分级限值 5.1 控制指标 根据受纳水体不同,参考GB 1891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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