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T 886-2014 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厂安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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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G 09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8862014 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厂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urification plant of low concentration gas of coal mine 2014 - 02 - 27 发布 2014 - 08 - 27 实施 发 布 贵州省 市场监督管理 局 DB52/T 8862014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2 4 基本规定 . . 2 5 提纯厂厂址选择 . . 3 6 提纯厂
2、设 计、施工安全要求 . . 4 7 提纯厂生 产运行安全要求 . . 9 8 提纯厂安 全管理与安全教育 . . 11 9 提纯厂建 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 . 12 DB52/T 886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能源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盘江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六盘水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
3、草人:杨世梁、吴芳、刘勇、张汉刚、许功祥、陈文贵、孙新升、何坤雄、何礼万、 李楚啸。 DB52/T 8862014 1 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厂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厂(以下简称提纯厂)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建设、 生产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 3836.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14907 钢结构防火涂料 G
4、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AQ 1
5、071 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要求 AQ 1076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CECS 24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CJJ 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HG 20571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附条文说明)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附编制说明) SH 3093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附条文说明) SH 3137 石油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SY/T 4102 阀门的检查与安装
6、规范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52/T 8862014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矿低浓度瓦斯 Low Concen tration Gas Of Coal Mine 甲烷体积浓度大于或等于3%且小于30%的煤矿瓦斯。 3.2 提纯 Purification 除去部分或者全部煤矿低浓度瓦斯中除甲烷外的其他物质,使甲烷浓度升高。 3.3 天然气 Natural Gas 煤矿低浓度瓦斯经过提纯后的产品(其中甲烷体积浓度大于95%)。 3.4 提纯厂 Purifica tion Plant 用来实现
7、煤矿低浓度瓦斯提纯生产天然气的生产企业。一般由办公区、生产装置区、控制区等部分 组合组成。 3.5 低浓瓦斯提纯装置 Low Concen tration Gas Purification Equipment 将煤矿低浓度瓦斯气提浓成高浓度瓦斯气(甲烷体积浓度大于30%的瓦斯气)的系列设备。 4 基本规定 4.1 基本原则 4.1.1 提纯厂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应遵循“阻火泄爆、防爆抗爆、多级防护、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4.1.2 提纯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 GB 50187、GB 5018 3、GB 50160、GB 5001 1、HG 20571、SH 3093 的 规定。 4.1.3 提纯厂的
8、工艺设计中不得产生氧含量高于 23%的富氧低浓度瓦斯气。 4.1.4 提纯厂包含的设备和管道的操作压力不得超过 50 kPa。 4.1.5 提纯厂的所有设备和管道及附件均应设置可靠的防雷接地设施。 4.1.6 提纯厂所涉及的低浓度煤矿瓦斯管道输送系统应符合 AQ 1076 的有关规定。 DB52/T 8862014 3 4.2 真空泵 提纯厂设计中涉及的真空泵应选择湿式真空泵,应能承受其操作压力的10倍压力且不得低于 1.2 MPa,并能承受负压0.097 MPa的压力。 4.3 管道安全保障 提纯厂设计中涉及的管道应选择能承受其操作压力的10倍压力且不得低于1.2 MPa管道,安全保障 设施
9、安设段管道宜选用金属管道,当选用非金属管道时,其管材还应符合AQ 1071有关的规定。 4.4 压力设备 提纯厂设计中涉及的压力设备应能承受其操作压力的10倍压力且不得低于1.2 MPa。压力设备均应 设置安全阀,不得采用爆破板。 4.5 泄压与放空 4.5.1 提纯厂中提纯装置区内应设置瓦斯泄漏监测控制设施;所有工艺物料进出口管道、放空管道上 应安装安全保障设施,入口管道和产品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泄压系统。 4.5.2 提纯厂的正常或非正常排放气应采用直接高点放空方式放空,不得通过火炬系统放空。 4.6 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 4.6.1 生产过程中具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物的性质 提纯厂装置所用原料
10、、中间产品和成品多为易燃、易爆物质,装置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属爆炸性气 体环境危险区域。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到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其划分应符合GB 50058的规 定。火灾危险性见表1。 表1 火灾危险性 体积浓度% 物料名称 特性 爆炸上限 爆炸下限 火灾危险性类别 煤矿瓦斯 易燃易爆气体 16 5 甲 天然气 易燃易爆气体 13 3.8 甲 4.6.2 主要生产岗位危险因素分析 提纯厂装置处理的物料分为易燃、易爆物质。主要生产岗位危险因素分析见表2。 表2 生产岗位危险因素分析 号序 场所或设备 危险性 1 生产装置区 燃烧、爆炸 2 管阀区 噪声、燃烧、爆炸 3 吸附剂等装填 粉尘
11、 4 真空泵 高压、爆炸、噪声 5 提纯厂厂址选择 DB52/T 8862014 4 5.1 提纯厂厂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a) 提纯厂厂址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 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b) 提纯厂厂址选择应全面论证和评价提纯厂址对当地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同时应满足防灾、 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c) 提纯厂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和交通条件。与周边的安全距离 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d) 提纯厂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相应 的技术措施来满足
1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要求; e) 提纯厂厂址应选择在地势较开阔、通风条件好、气体排放或泄漏时不易聚集的地区; f) 提纯厂储存装置的选择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 5.2 提纯厂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a)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 b)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c) 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d)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e)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 的地区; f)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g)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
13、地区; h) 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i)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j) 地势低洼不通风区域。 6 提纯厂设计、施工安全要求 6.1 工艺设计安全要求 6.1.1 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物料为易燃、易爆物质,其爆炸下限值较低,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须采 取以下措施: a) 原料气从提纯厂外输送到提纯厂时,输送压力不得超过 20 kPa; b) 采用正压输送,原料增压泵前应设置过滤器和干式阻火器,保证矿区抽放站在增压泵或低浓度 瓦斯提纯装置发生事故时不影响抽放站的正常抽排; c) 直径大于 1.4 m 的填料容器应设置防静电措施。 6.1.2 提纯厂生产仪表及其它电气设备应按所处危险区域的防爆等级
14、选用防爆类型及等级。 6.1.3 提纯厂生产装置须设置含氧量、甲烷浓度在线分析和报警联锁设施。 6.1.4 提纯厂中所有压力容器处应设置安全阀,在运行及事故状态下由安全阀排放的可燃气体均排入 放空总管。安全泄压系统设计时,考虑发生火灾、停水、停电、停风等事故状态下的排放量,取最不利 工况作为安全阀的设计依据。 DB52/T 8862014 5 6.1.5 提纯厂生产装置内的关键转动设备应设备机。 6.1.6 提纯厂低浓度瓦斯的升压宜采用湿式升压设备升压。 6.1.7 提纯厂管道与外部管道相连时,须设置切断阀、止回阀。 6.1.8 提纯厂内所有瓦斯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若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
15、用防止瓦斯在管沟内 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 6.2 平面布置安全要求 6.2.1 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提纯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 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 条件进行布置。 6.2.2 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提纯厂生产装置宜露天化。 b) 提纯厂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 c) 提纯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别进行平面和空间的组合,并 满足相关标准的
16、安全距离。 6.2.3 提纯厂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计算确定: a) 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b) 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的布置要求。 c) 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d) 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 1020。 e) 当提纯厂厂区通道宽度不具备按本条第 ad 款因素计算时,通道的宽度可按表 3 采用。 表3 提纯厂厂区通道宽度 厂区通道宽度(m) 厂区用地面积(hm 2 ) 主要通道 次要通道 200 5055 4045 注1:表中数值,当提纯厂厂区用地面积接近上限时,宜采用上限值,接近下限时,宜采用下限值;管线 较多的提纯
17、厂厂宜采用上限值,管线较少的提纯厂宜采用下限值。当厂区用地面积小于5 h时,通 道宽度可适当减小; 注2:大型提纯厂厂际之间的通道,按用地规模取表中相应的数值,并应符合GB 50160的有关规定; 注3:提纯厂周边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 DB52/T 8862014 6 6.2.4 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场地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地形坡度较大时,生产装置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b) 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位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置。 6.2.5 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8、 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 b) 若设置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c) 有可能渗透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宜布置在可能受其地下水流向影响的重要设 施地段的下游。 6.2.6 提纯厂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或减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振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6.2.7 提纯厂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J 87 的有关规定。 6.2.8 提纯厂内外运输路线的布置,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6.2.9 提纯厂厂房、库房、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设计应符合 GB 50016、GB 50028 的规定。 6.2.10 提纯厂的平面布
19、置应保证生产流程布置的流畅、防火安全以及职业健康三者的统一与协调。 6.2.11 提纯厂生产装置区宽度大于 50 米时,应设置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6 m 的消防检修通道。 6.2.12 提纯厂生产装置区与相邻区域,防爆区与非防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3836.14 和 GB 50058 的规定。 6.3 电力设施及装置设计安全要求 6.3.1 提纯厂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电力设施及装置设计必须符合 GB 50058、GB 50053、GB 50016 的有关 规定。提纯厂内生产装置中的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机、按钮、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的选型应 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20、6.3.2 提纯厂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6.3.3 提纯厂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b)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提纯厂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两种 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 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 备; c) 提纯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6.3.4 提纯厂内的各建筑物、厂房和重要的操作点应设有供安全操作和紧急疏散用的事故照明设施。 6.3.5 提纯厂生产装置应设应急灯,
21、应急灯宜采用自带电池式,持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 30min。 6.3.6 对提纯厂内功率和转速较大的运转设备,应设置电气过载、漏电、短路、欠电压、缺相、逆相、 电机过热、缺油等保护措施。提纯厂主要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设置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6.3.7 应在提纯厂各中压配电装置中釆用动态电容补偿装置,进出回路上配置过电压吸收装置。 6.3.8 提纯厂部分照明和重要设备设置备用电源供电,确保非正常停电时设备能正常运行和照明。 DB52/T 8862014 7 6.3.9 所有电气缆线均在电缆沟或电缆桥架内敷设,出电缆沟或电缆桥架后,采用穿管埋地暗敷或沿工 艺管道穿管明敷至用电设备处,在爆炸危险区域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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