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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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 Z 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017 - 07 - 13 发布 2017 - 10 - 01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 2377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9 6 实施与监督 .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 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
2、算 . 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 17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去除效率计算 . 18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 19 附录G(规范性附录) 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 . 20 附录H(资料性附录) 相关行业术语定义 . 23 附录I(规范性附录) VOCs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25 DB51/ 23772017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 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
3、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DB51/ 23772017 1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
4、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5、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T 160.4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烃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4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5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
6、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7、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DB51/ 23772017 2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8、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 llution source 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 rganic compounds(VOCs) 在 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CH 4、CO、CO 2、 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具
9、 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 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 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 ,即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 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 2-C8)的总量(以碳计)。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增加 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VOCs(以TOC表示) 。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
10、。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 m。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 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净化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净化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mg/m 3 。 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 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
11、的限值,单位 kg/h。 DB51/ 23772017 3 3.7 净化设施 cleaning facilities 是指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降低其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的设施。包括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它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 3.8 最低去除效率 minimum remo val efficiency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9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
12、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 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 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HJ/T 55 的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值,单位mg/m 3 。 3.1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 新建企业 new fa 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13、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8 年1月 1 日起至2018 年12月31 日止,全省除成都、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 遂宁、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现有企业执行表 l、表 2 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 2018 年 1 月1 日起至 2018 年6 月30 日止,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 l、 表 2 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1.2 自 2018 年1月 1 日起,成都现有企业执行表 3、表 4 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 2018年 7月1 日起,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现有企业
14、执行表 3、表 4 规定的排气 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 2019年 1 月1 日起,全省除成都、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 宁、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现有企业执行表 3、表 4 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8 年1月 1 日起,全省新建企业执行表 3、表 4 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DB51/ 23772017 4 表1 第一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kg/h) 行业名称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 (mg/m 3 ) 15m 20m 30m 40m 最低去 除效率
15、 (%) (1) 苯 1 0.3 0.5 1.4 2.5 甲苯 7 0.5 0.9 2.4 4.1 二甲苯 20 0.7 1.2 3.5 6.5 家具制造 喷涂、调漆、干燥等 VOCs 80 4.0 8.0 24 42 70% 苯 1 0.3 0.5 1.4 2.5 甲苯 5 0.8 1.6 4.8 8.4 二甲苯 15 1.0 1.7 5.9 10 印刷 印刷、烘干等 VOCs 80 4.0 8.0 24 42 70%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 VOCs 50 2.0 4.0 12 21 95% 苯 4 0.3 0.5 1.4 2.5 甲苯 15 0.8 1.6 4.8 8.4 二甲苯 20 1.
16、0 1.7 5.9 10 石油炼制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 处理装置 VOCs 120 6.0 12 36 60 95% 苯 1 0.3 0.5 1.4 2.5 甲苯 15 0.8 1.6 4.8 8.4 二甲苯 30 1.0 1.7 5.9 10 涂料、油墨、胶 黏剂及类似产品 制造 原料混配、分散研磨及 生产等 VOCs 80 4.0 8.0 24 42 80%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 业炼胶、硫化装置 VOCs 10 2.0 4.0 12 21 80% 苯 1 0.3 0.5 1.4 2.5 甲苯 3 0.5 0.9 2.4 4.1 二甲苯 12 0.7 1.2 3.5 6.5 橡胶制品制造
17、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 业胶浆制备、浸浆、胶 浆喷涂和涂胶装置 VOCs 100 5.0 10 30 50 80% 苯 1 0.3 0.5 1.4 2.5 甲苯 7 0.8 1.6 4.8 8.4 二甲苯 20 1.0 1.7 5.9 10 汽车制造 底漆、喷漆、补漆、烘 干等 VOCs 80 4.0 8.0 24 42 80% 苯 1 0.3 0.5 1.4 2.5 甲苯 7 0.8 1.6 4.8 8.4 二甲苯 20 1.0 1.7 5.9 10 表面涂装 底漆、喷漆、补漆、烘 干等 VOCs 80 4.0 8.0 24 42 70% 农药制造 混合、涂覆、分离等 VOCs 80 4.0
18、 8.0 24 42 80% 医药制造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 分离、回收等 VOCs 80 4.0 8.0 24 42 80% 注:(1)最低去除效率要求仅适用于处理风量大于10000m 3 /h,且进口VOCs浓度大于200mg/m 3 的净化设施。 DB51/ 23772017 5 表 1(续)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kg/h) 行业名称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 (mg/m 3 ) 15m 20m 30m 40m 最低去 除效率 (%) (1) 苯 1 0.3 0.5 1.4 2.5 甲苯 3 0.5 0.9 2.4 4.1 二甲苯 12 0.7 1.2
19、3.5 6.5 电子产品制造 清洗、蚀刻、涂胶、干 燥等 VOCs 80 4.0 8.0 24 42 80% 涉及有机溶剂生 产和使用的其它 行业 VOCs 80 4.0 8.0 24 42 70% 注:(1)最低去除效率要求仅适用于处理风量大于10000m 3 /h,且进口VOCs浓度大于200 mg/m 3 的净化设施。 表2 第一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特别控制污染物项目)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 3 ) 15m 20m 30m 40m 1 甲醛 7 0.2 0.4 1.2 2.1 2 1,3-丁二
20、烯 7 0.2 0.4 1.2 2.1 3 1,2-二氯乙烷 7 0.3 0.5 1.7 2.9 4 四氯化碳 30 0.6 1.2 3.6 6.3 5 萘 30 0.8 1.6 4.8 8.4 6 苯乙烯 30 0.8 1.6 4.8 8.4 7 氯甲烷 30 0.8 1.6 4.8 8.4 8 三氯乙烯 30 0.8 1.6 4.8 8.4 9 三氯甲烷 30 0.8 1.6 4.8 8.4 10 二氯甲烷 30 1.2 2.4 7.2 13 11 乙苯 60 1.6 3.2 9.6 17 12 三甲苯 60 1.6 3.2 9.6 17 13 丙酮 60 1.6 3.2 9.6 17 1
21、4 环己酮 60 1.6 3.2 9.6 17 15 正丁醇 60 1.6 3.2 9.6 17 16 正己烷 60 1.6 3.2 9.6 17 17 2-丁酮 60 2.0 4.0 12 21 18 异丙醇 60 2.0 4.0 12 21 19 乙酸丁酯 60 2.0 4.0 12 21 20 乙酸乙酯 60 2.0 4.0 12 21 21 环己烷 60 2.0 4.0 12 21 注:(1)各行业必测和选测污染物项目见附录A。 DB51/ 23772017 6 表3 第二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kg/h) 行业名称
22、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 (mg/m 3 ) 15m 20m 30m 40m 最低去 除效率 (%) (1) 苯 1 0.2 0.4 1.2 2.1 甲苯 5 0.4 0.8 2.0 3.5 二甲苯 15 0.6 1.0 3.0 5.5 家具制造 喷涂、调漆、干燥等 VOCs 60 3.4 6.8 20 36 80% 苯 1 0.2 0.4 1.2 2.1 甲苯 3 0.6 1.4 4.1 7.1 二甲苯 12 0.9 1.4 5.0 8.5 印刷 印刷、烘干等 VOCs 60 3.4 6.8 20 36 80%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 VOCs 40 1.7 3.4 10 18
23、97% 苯 4 0.2 0.4 1.2 2.1 甲苯 15 0.6 1.4 4.1 7.1 二甲苯 20 0.9 1.4 5.0 8.5 石油炼制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 集处理装置 VOCs 100 5.0 10 30 50 97% 苯 1 0.2 0.4 1.2 2.1 甲苯 10 0.6 1.4 4.1 7.1 二甲苯 20 0.9 1.4 5.0 8.5 涂料、油墨、胶黏 剂及类似产品制 造 原料混配、分散研磨及 生产等 VOCs 60 3.4 6.8 20 36 90%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 企业炼胶、硫化装置 VOCs 10 1.7 3.4 10 18 90% 苯 1 0.2 0.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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