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1000-2020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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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 16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 50/T 1000 2020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 Registr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2020 -05- 15发 布 2020- 08-15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10002020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民
2、 政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管 理 中 心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周 思 颖 、 万 仕 先 、 化 洁 玉 。 DB50/T 10002020 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场 所 与 环 境 、 设 施 与 设 备 、 人 员 要 求 、服 务 提 供 基 本 要 求 、 结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 离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 服 务 监 督 与 考 核 等 。本 标 准 适
3、 用 于 外 国 人 与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的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89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B/T 2894
4、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1000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部 分 : 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MZ/T 082 婚 姻 登 记 术 语MZ/T 084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registration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外 国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之 一 , 根 据 相 关 法 定 条 件 和
5、程 序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缔 结 或 者 解 除 婚 姻 登 记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3.2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当 事 人 parties of foreign-related marriage在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的 男 女 双 方 。注 : 改 写 MZ/T 082定 义 2.4。4 基 本 要 求4.1 登 记 服 务 工 作 应 遵 循 合 法 、 准 确 、 方 便 、 快 捷 的 原 则 , 有 科 学 合 理 的 工 作 流 程 。4.2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配 备 有 资 质
6、的 专 职 婚 姻 登 记 人 员 。 4.3 工 作 过 程 应 有 相 关 记 录 , 工 作 资 料 应 按 时 备 份 和 归 档 , 对 作 废 的 资 料 应 妥 善 处 理 。 DB50/T 10002020 2 5 场 所 与 环 境5.1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不 得 设 在 婚 纱 摄 影 、 婚 庆 服 务 、 医 疗 等 机 构 场 所 内 , 上 述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设 置 在 婚 姻登 记 场 所 内 。5.2 应 设 置 咨 询 台 、 候 登 大 厅 、 登 记 窗 口 ( 室 ) 及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室 。5.3 应 及 时 消 除 服 务
7、设 施 设 备 的 安 全 隐 患 ,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措 施 。5.4 登 记 环 境 应 宽 敞 、 庄 严 、 整 洁 、 标 识 醒 目 。6 设 施 设 备 与 服 务6.1 办 公 设 备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复 印 机 ; 传 真 机 ; 扫 描 仪 ; 每 个 登 记 窗 口 一 台 电 脑 、 一 台 证 件 及 纸 张 打 印 机 、 一 套 身 份 识 别 系 统 等 ; 在 线 婚 姻 登 记 预 约 系 统 ; 多 语 种 翻
8、译 设 备 或 软 件 。6.2 标 识 标 牌6.2.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在 门 外 醒 目 处 悬 挂 标 牌 , 并 按 规 定 使 用 全 国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标 识 。6.2.2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设 立 公 示 栏 , 公 示 以 下 内 容 :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职 责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婚 姻 登 记 员 照 片 、 编 号 ; 婚 姻 登 记 员 岗 位 及 职 责 ;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公 时 间 和 服 务 电 话 ; 行 政 主 管 单 位 监 督 电 话 。6.2.3 设 置 中 英 文
9、标 志 标 识 应 符 合 GB/T 2893.1、 GB/T 2894、 GB/T 10001.1、 GB/T 10001.9的 规 定 。6.3 便 民 设 施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配 备 的 便 民 设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应 设 置 候 登 休 息 区 , 提 供 电 视 机 、 休 息 椅 、 报 刊 及 饮 水 机 等 设 备 完 善 的 服 务 设 施 ;b) 应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置 摆 放 书 写 用 笔 、 老 花 镜 、 印 泥 等 便 民 设 施 并 及 时 维 修 更 换 ;c) 应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10、置 摆 放 统 一 规 范 的 办 事 指 南 ;d) 应 设 置 公 益 宣 传 栏 , 提 供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办 事 指 南 、 便 民 信 息 手 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手 册 等 公 益 资料 ;e) 应 设 置 复 印 机 供 服 务 对 象 免 费 使 用 ; f) 宜 设 置 查 询 机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内 容 的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g) 宜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置 摆 放 办 理 服 务 事 项 所 需 的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和 示 范 文 本 , 并 说 明 填 写 注意 事 项 ;
11、h) 宜 提 供 免 费 Wi-Fi供 服 务 对 象 使 用 。6.4 便 民 服 务 DB50/T 10002020 3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积 极 宣 传 婚 姻 法 律 法 规 , 开 展 倡 导 文 明 婚 俗 、 传 承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活 动 , 提供 人 性 化 便 民 服 务 , 建 立 相 应 服 务 设 施 软 硬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设 置 婚 姻 文 化 长 廊 ( 墙 ) , 为 广 大 民 众 宣 传 婚 姻 风 俗 及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文 化 ;b) 设 置 结 婚 颁 证 厅 , 为 有 需 要
12、的 服 务 对 象 举 办 中 英 文 结 婚 颁 证 仪 式 ;c) 设 置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室 , 遵 循 MZ/T 084, 聘 用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员 , 免 费 提 供 心 理 辅 导 、 法 律 咨 询等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 ;d) 设 置 公 证 处 入 驻 窗 口 , 针 对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的 公 证 、 认 证 需 要 , 邀 请 公 证 机 构 入 驻 , 实 现 “ 登 记-公 证 -认 证 代 办 ” 一 站 式 服 务 ;e) 通 过 在 线 婚 姻 登 记 预 约 系 统 ,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网 上 预 约 及 材
13、料 审 查 服 务 。7 人 员 要 求7.1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a) 政 治 觉 悟 高 , 遵 纪 守 法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b) 熟 悉 婚 姻 登 记 相 关 的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 联 系 、 沟 通 、 管 理 能 力 ;c) 具 备 服 务 对 象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d) 具 备 一 定 的 英 语 口 语 能 力 , 能 用 英 语 进 行 简 单 的 交 流 ;e) 严 守 工 作 机 密 , 未 经 服 务 对 象
14、 许 可 、 不 得 泄 露 服 务 对 象 的 信 息 ;f)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计 算 机 操 作 能 力 , 熟 练 使 用 “ 全 国 涉 外 、 涉 港 澳 台 居 民 及 华 侨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信 息系 统 ” 。7.2 婚 姻 登 记 员 宜 遵 循 以 下 仪 表 要 求 :a) 统 一 着 装 , 佩 戴 工 作 人 员 标 牌 ;b) 做 到 整 洁 美 观 、 简 约 朴 实 、 自 然 得 体 ;c) 保 持 头 发 干 净 、 整 齐 。 发 型 不 可 怪 异 前 卫 , 不 应 漂 染 艳 丽 彩 发 , 长 发 应 束 发 ;d) 保 持 面 部
15、 洁 净 , 注 意 口 腔 卫 生 , 保 持 口 气 清 新 ; e) 在 工 作 时 间 以 端 庄 、 素 雅 为 宜 , 不 得 佩 戴 墨 镜 或 有 色 眼 镜 , 饰 品 以 不 戴 或 少 戴 为 宜 ;f) 保 持 手 部 清 洁 , 不 涂 有 色 指 甲 油 , 指 甲 长 短 适 宜 , 不 让 污 垢 残 存 。7.3 婚 姻 登 记 员 宜 遵 循 以 下 举 止 要 求 :a) 接 待 当 事 人 时 , 微 笑 起 身 、 站 立 问 候 , 示 意 当 事 人 入 座 , 请 当 事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件 ;b) 向 当 事 人 接 送 证 件 、 登
16、 记 表 格 时 , 正 确 使 用 肢 体 语 言 和 礼 貌 用 语 , 微 笑 注 视 当 事 人 并 用 双 手 递送 。c) 举 止 规 范 自 然 、 稳 重 大 方 、 美 观 优 雅 , 文 明 敬 人 、 微 笑 服 务 。7.4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遵 循 以 下 语 言 要 求 :a) 使 用 普 通 话 或 相 应 的 外 语 , 发 音 清 晰 , 语 调 柔 和 , 语 速 适 中 , 音 量 适 宜 , 语 言 简 练 , 表 述 准 确 ;b) 熟 练 使 用 “ 十 字 ” 礼 貌 用 语 , 即 “ 您 好 ” 、 “ 请 ” 、 “ 谢 谢 ” 、 “
17、 对 不 起 ” 、 “ 慢 走 ” ;c) 为 当 事 人 颁 发 结 婚 证 时 应 严 肃 、 庄 重 。 颁 证 仪 式 结 束 后 ,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送 上 祝 福 语 。8 服 务 提 供 基 本 要 求 8.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遵 循 合 法 、 及 时 、 准 确 、 公 正 和 便 民 的 原 则 ,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8.2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编 制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并 公 示 。8.3 补 领 婚 姻 登 记 证 、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撤 销 婚 姻 等 应 遵 循 中 华 人 民
18、共 和 国 婚 姻 法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等 规 定 。 DB50/T 10002020 4 8.4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按 照 “ 首 问 责 任 制 、 限 时 办 结 制 ” 的 运 行 管 理 模 式 , 建 立 符 合 婚 姻 登 记 服 务要 求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制 定 延 时 服 务 制 度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或 服 务 对 象 要 求 延 长 服 务 时 间 ;b) 制 定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应 急 预 案 , 正 确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 确 保 服 务 的 有 序 进 行 ;c) 制
19、 定 业 务 学 习 制 度 , 定 期 组 织 业 务 培 训 , 增 强 服 务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d) 制 定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人 员 奖 惩 考 评 制 度 ,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 优 化 工 作 作 风 ;e) 制 定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保 证 档 案 安 全 、 完 整 ;f) 制 定 档 案 查 阅 制 度 , 保 证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安 全 。8.5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登 记 前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导 询 服 务 : 为 服 务 对 象 做 好 登 记 指 引 服
20、务 ;b)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 24小 时 语 音 电 话 咨 询 , 以 及 人 工 咨 询 服 务 ;c) 现 场 咨 询 服 务 : 现 场 解 答 登 记 有 关 问 题 , 以 及 材 料 预 审 核 服 务 ; d) 网 上 预 约 服 务 : 线 上 登 记 预 约 及 登 记 材 料 预 审 核 服 务 。9 结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9.1 当 事 人 接 待婚 姻 登 记 员 接 待 当 事 人 , 询 问 双 方 结 婚 意 愿 及 基 本 信 息 , 收 取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 指 导 双 方 分 别 填 写 婚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21、 知 书 ( 见 附 录 A) 并 签 名 、 按 指 纹 。9.2 材 料 审 查9.2.1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完 整 性 :a)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2) 本 人 户 口 簿 ;3) 如 有 婚 史 , 且 户 口 簿 上 本 人 婚 姻 状 况 与 声 明 婚 姻 状 况 不 一 致 的 , 应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解 除 的 相关 证 明 材 料 , 如 离 婚 证 、 法 院 判 决 生 效 书 、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等 。b) 外 国 人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22、料 :1)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国 际 旅 行 证 件 ;2) 所 在 国 公 证 机 构 或 者 有 权 机 关 出 具 的 、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该 国 使 ( 领 ) 馆 认 证 或 者 该 国驻 华 使 ( 领 ) 馆 认 证 的 本 人 无 配 偶 的 证 明 , 或 者 所 在 国 驻 华 使 ( 领 ) 馆 出 具 的 本 人 无 配 偶证 明 ; 与 中 国 无 外 交 关 系 的 国 家 出 具 的 有 关 证 明 , 应 当 经 与 该 国 及 中 国 均 有 外 交 关 系 的 第三 国 驻 该 国 使 ( 领 ) 馆 和 中 国
23、 驻 第 三 国 使 ( 领 ) 馆 认 证 , 或 者 经 第 三 国 驻 华 使 ( 领 ) 馆 认证 。3) 外 国 语 言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等 材 料 应 当 翻 译 成 中 文 。 当 事 人 未 提 交 中 文 译 文 的 , 视 为 未 提 交 该文 件 。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可 接 受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 领 ) 馆 或 有 资 格 的 翻 译 机 构 出 具 的 翻 译 文 本 。 c) 提 交 3 张 2 寸 双 方 近 期 免 冠 半 身 合 影 照 片 。9.2.2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a) 结 婚 登 记 相
24、 关 证 明 材 料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真 实 有 效 、 准 确 清 晰 、 相 互 印 证 、 符 合 规 定 ,表 格 填 写 内 容 应 与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记 载 一 致 ;b)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户 口 簿 的 主 页 、 本 人 信 息 页 和 全 户 人 口 增 减 记 载 页 应 清 晰 、 真 实 、 符 合 规 定 。 户口 簿 上 本 人 婚 姻 状 况 应 与 现 婚 姻 状 况 一 致 。 不 一 致 的 , 应 提 供 现 婚 姻 状 况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DB50/T 10002020 5 c) 外 国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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