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956-2020 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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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60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 1956 2020 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2020-05-13发布 2020-06-01实施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 1956 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要求 . 2 5 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DB41/ 1956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提出
2、并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子彦、汪太鹏、贾纤、刘玉浩、杨小丽、杨俊杰、朱艳青、程萌、彭伟、苏 彩丽、冯霄、应一梅、房晓红、郭毅萍、宋志鑫、杜鑫、李海华、宋刚福、刘秉涛、 朱灵峰、 谷金河、 邢昱、陈珂 。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 5月 13日批准。 本标准 自 2020年 6月 1日起实施。 DB41/ 1956 2020 1 印刷 工业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 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
3、理,以及印刷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 。 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T 4754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4、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
5、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6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WS/T 757 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 文件 。 3.1 印刷工业 GB/T 4754 2017中规定的书、报刊印刷( C2311)、本册印制( 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C2319), 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 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整饰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 。
6、DB41/ 1956 2020 2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 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 非甲烷总烃(以 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 3.3 非甲烷总烃(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 排气
7、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气筒中任何 1 h排放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 3.7 最高允许排放 速率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 3.8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 3.9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 3.10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
8、 3.11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印刷工业建设项目 。 4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要求 4.1 实施时间 新建 企业自 2020年 6月 1日 起,现有 企业 自 2020年 10月 1日 起,按 本 标准 规定执行。 4.2 有组织 排放控制要求 4.2.1 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 按表 1规定执行。 DB41/ 1956 2020 3 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 排放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 0.5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甲苯 与二甲苯合计 8
9、0.5 非甲烷总烃 40 1.0 4.2.2 车 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配置的 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 于 80%;采用的原辅 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 4.2.3 排 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 4.2.4 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 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2.5 当 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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