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596—2020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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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40 Z 60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37/ 596 2020 代替 DB37/ 596 2006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in Shandong Province 2020 - 07 - 12 发布 2021 - 01 - 12 实施 发布 DB37/ 596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6 实施与
2、监督 . 9 DB37/ 596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7/ 596 2006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与 DB37/ 596 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明确了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控 制项目,加严了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加严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中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污水处理站污泥控制要求; 修订了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相关控制要求; 修订了污染物监测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
3、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 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济南市环境研究院、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水燕、马姗姗、丁程程、刘阳、王辉、张福全、张战朝、史会剑、李昕婧、 郑囡、徐亚会。 本标准于 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现有医疗机构在执行本标准之前的过渡期内,执行 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596 2006)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2005)。 DB37/ 596 2020 1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以及医疗废物
4、的 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 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新建医疗 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医疗织物洗消机构、血液中心以及相关科研实验部门等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 数指标参照本标准床位小于 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500 MPN/L),其他指标按山东省相关流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
5、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
6、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8466 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 F-、 Cl-、 NO2-、 Br-、 NO3-、 PO43-、 SO32-、 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 399 水质
7、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DB37/ 596 2020 2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硫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 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测定 稀释
8、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 -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 -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37 水质
9、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 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 -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
10、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8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DB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或开展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急救站、检验诊断中心、疾病防治院(所)、护理站等机构以及其他诊疗机构。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
11、tewater DB37/ 596 2020 3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 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并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废气 waste gas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3.4 污泥 sludge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5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s 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 害性的废物。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12、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现有医疗 机构 existing medical organization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
13、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医疗机构或诊疗设施。 3.10 新建医疗机构 new medical organizatio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或诊疗设施。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执行时段要求 4.1.1 新建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DB37/ 596 2020 4 4.1.2 现有医疗机构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2.1 禁止向 GB 3838 中、类水域和类水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 , GB 3097 中一、二 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2.
14、2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一级标准。 4.2.3 床位为 20 张以上(含 20 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执行表 1 一级标 准,间接排放执行表 1 二级标准。 4.2.4 床位小于 2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粪大肠菌群数不 高于 500 MPN/L 后方可排放。 4.2.5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 等传染性废物。 4.2.6 医疗机构的低放射性废水、酸性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 统,重金 属废水应单独收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2
15、.7 污水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时,传染病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1.5 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为 6.5 mg/L 10 mg/L,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1 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 3 mg/L 10 mg/L。 4.2.8 污水处理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10 mg/L,照射剂量 30 mJ/cm2 40 mJ/cm2, 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 10 s 或由试验确定。 4.2.9 污水处理采用臭氧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 10 mg/L,接触时 间应大于 12 min 或由试验确定。 4.2.10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
16、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放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不高于 0.5 mg/L。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 Bq/L) 1 放射性衰变池出口 2 总 /( Bq/L) 10 3 粪大肠菌群数 /( MPN/L) 50 500 医疗机构 废水总排放口 4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5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6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7 pH 6 9 6 9 8 色度 /(稀释倍数) 30 9 化学需氧量 ( CODCr) /( mg/L) 40 120 10 生化需氧量( BOD5) /( mg/L) 10 30 11 悬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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