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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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30.99 Z 68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medical pollutants 2006-01-04 发布 2006-01-10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5962006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2、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 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 2006 年 1 月 4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37/ 5962006 1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
3、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 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
4、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 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 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
5、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DB37/ 5962006 2 3.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处理要求 4.1.1.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 性医院)
6、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 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 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 医疗污水不得排入 GB 3838 中的、类水域和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 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 GB 3097 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 排放要求 4.1.2.1 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必测项目 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
7、控制项目,主要包括 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5 项。选测 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 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 4 项。 4.1.2.2 必测项目必须执行。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 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 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 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 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 排入 GB38
8、38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 行一级标准。 4.1.3.2 排入 GB3838、类水域或排入 GB3097 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 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 床位小于 20 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 级标准。 4.1.3.5 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 处置措施要求。 4.1.4 标准值 4.1.4.1 医疗卫生机构水
9、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4.1.4.2 选测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执行。 表1 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总砷 0.5 DB37/ 5962006 3 表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四级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 100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 化学需氧量(COD Cr) 40 60
10、 120 6 生化需氧量(BOD 5) 10 20 30 7 悬浮物(SS) a 10(5) 20 60 8 动植物油 1.0 5 15 9 挥发酚 0.1 0.5 0.5 10 氨氮 b 5(8) 15(20) 25(30) 11 磷酸盐(以P计) 0.5 0.5 1.0 12 余氯 c 0.5 0.5 8 13 pH 69 a 括号内为用于冲洗地面及洗车用水水质指标。 b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c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mg/l10mg/l。 表3 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 号 污 染 物 最
11、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氟化物 10 2 氯化物 250 3 甲醛类 1.0 4 总有机碳(TOC) 30 4.1.4.3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 4.1.5 取样与监测 4.1.5.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 HJ/T 91 执行。 4.1.5.2 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5.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DB37/ 5962006 4 表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12、法 0.0001 GB7468 1 总汞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69 2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 光光度法 0.007 GB7485 3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 附录A 4 沙门氏菌 - - 附录B 5 志贺氏菌 - - 附录C 6 结核杆菌 - - 附录D 7 化学需氧量(COD Cr)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 8 BOD5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1 HJ/T86 9 悬浮物(SS) 重量法 - GB11901 10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0.1 GB/T16488 11 挥发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
13、02 GB7490 12 总氮 (以N 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 光度法 0.05 GB11894 13 磷酸盐(以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 14 pH 玻璃电极法 - GB6920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 GB7484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 GB7482 15 F -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 GB7483 16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 GB11896 1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 18 TOC 非红外吸收法 0.5 GB13183 N,N-二乙基-1,4- 苯二胺滴定 法 - GB11897 19 余氯 N,N-二乙基-1
14、,4-苯二胺分光 光度法 - GB11898 4.2 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4.2.1 医疗卫生机构 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 4.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生活垃圾 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4.2.3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 的容器、转运器械进行包装、转运,包装、转运期间应注意防护措施。 4.2.4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具有 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 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库房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暂存库房的设计
15、要求; 具有 10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门诊、 部、 所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 并满足 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暂存场所的要求。 DB37/ 5962006 5 4.2.5 医疗废物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用表 5 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表5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序号 医疗废物种类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备注 1 病理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死胎、器官、 肢体和动物尸体、血液、体液) 火化或焚烧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2 感染性废物(包括传染病人手术或尸解后 的废弃物,如污染的材料和仪器;来自传 染病房的废弃物,如排泄物、手术或感染 伤口的敷料、严重污染的衣物;传染病人 血透析
16、中产生的废弃物;实验室感染的动 物;传染病人或动物接触过的任何其他设 备和材料;实验室所用的菌落及病原株培 养基和保菌液;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 输液器、输血器等废弃物) 焚烧或消毒 3 锋利物(锐器)(包括针头、手术刀、解 剖刀、针管、手术锯、玻璃制品等易对人 体造成损伤的废物) 焚烧 4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被淘汰、压碎或 污染的药品、疫苗、血清) 焚烧 5 遗传病毒性废弃物(包括已明确的抑制细 胞的药物,化学或放射治疗病人的呕吐 物、尿或粪便。如苯、环孢霉素、环磷酰 胺等) 焚烧 对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硫 酸长春新碱等可采用化学降解 法或封存或使之自动失效 6 化学性废弃物(包括在诊
17、断、试验、清洁、 管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 蚀性、 易燃性、 反应性或遗传毒性的物质。 如甲醛、摄影用剂、有机化合物等) 焚烧或化学处理 对于一般的化学废弃物,如糖、 氨基酸和特定的盐类可按城市 生活垃圾进行处置或排入下水 道。 7 低放射性废物(包括诊断或治疗用的棉 签、注射器、输液器等) 焚烧 8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焚烧 4.2.6 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技术要求 4.2.6.1 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要求 按GB19218执行。 4.2.6.2 高温蒸汽灭菌 按GB15982执行 4.2.6.3 其他处理技术 采用微波处理法、化学消毒法、电热去活技术(EDT )等其它经
1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时, 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的要求。 4.2.7 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应达到的排放标准 DB37/ 5962006 6 4.2.7.1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炉排放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应高于 GB18484 规定的限值。检 测方法按 GB18484 执行。 4.2.7.2 采用焚烧法处置医疗废物,其焚烧残留物中的含菌量应为零。 4.2.7.3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中除尘设备收集到的飞灰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 GB18598 固化填埋处 理;焚烧产生的炉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其他烟气
19、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按 GB 5085.3 进行鉴别,并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 填埋处理,无法进行鉴别实验的,按危险废物处置。 4.2.7.4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将其粉碎后按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4.2.7.5 采用高温蒸汽灭菌法处置医疗废物, 生物指示剂应选择耐热的嗜热性脂肪杆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检测方法按 GB 15981 执行。 4.2.7.6 每批医疗废物进行高温蒸汽灭菌处置需用化学检测方法对灭菌效果进行检测,可采用化学指 示管(卡)检测方法
20、或化学指示胶带检测法,检测需将化学指示管(卡)放入灭菌室内灭菌效果最难保 证的空间位置,或将化学指示胶带粘贴于每一待灭菌物品包外,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察所放置的指示 管(卡)或胶带的性状或颜色,如果均变至规定的条件,判为灭菌合格;若未达到规定的条件,则灭菌过 程不合格。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DB37/ 5962006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医疗污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检验方法 A.1 仪器和设备 A.1.1 高压蒸汽灭菌器 A.1.2 干燥灭菌箱 A.1.3 培养箱:37 A.1.4 恒温水浴箱 A.1.5 电炉 A.1.6 天
21、平 A.1.7 灭菌平皿 A.1.8 灭菌刻度吸管 A.1.9 酒精灯 A.2 培养基和试剂 A.2.1 乳糖胆盐培养液 A.2.1.1 成分 蛋白胨 2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 5g 乳糖 5g 0.4溴甲酚紫水溶液 2.5mL 蒸馏水 1000mL A.2.1.2 制法 将蛋白胨、猪胆盐及乳糖溶解于1000mL 蒸馏水中,调整pH 到7.4,加入指示剂,充分混匀,分装 于内有倒管的试管中。115下灭菌20min。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A.2.2 三倍浓度乳糖胆盐培养液 A.2.2.1 成分 蛋白胨 60g 猪胆盐(或牛、羊胆盐) 15g 乳糖 15g 0.4溴甲酚紫水溶液 7.5mL 蒸
22、馏水 1000mL A.2.2.2 制法 制法同附录A.2.1.2。 A.2.3 伊红美兰培养基(EMB 培养基) A.2.3.1 成分 蛋白胨 10g 乳糖 10g 磷酸氢二钾 2g 琼脂 20g 2伊红水溶液 20mL 0.5美蓝水溶液 13mL DB37/ 5962006 8 蒸馏水 1000mL A.2.3.2 制法 将琼脂加到900mL 蒸馏水中,加热溶解,然后加入磷酸氢二钾和蛋白胨,混匀使溶解,再加入蒸馏 水补足至1000mL,调整pH 至7.27 .4。趁热用脱脂棉和砂布过滤,再加 入乳糖,混匀,定量分装于烧 瓶内,115灭菌20min。作为储备培养基贮存于冷暗处备用。 临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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