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1092-2018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异议处理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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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 L 7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 10922018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异议处理管理规 范 Specifications for management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publicity and objection processing 2018 - 12 29发布 2019 - 07 - 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 1092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公共信
2、用信息归集 . 2 5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 6 6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表 . 9 DB36/T 1092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俊平、曹成立、康亮、薛婧、万昕、游旻晗、赖丽萍、宋超、熊子昆。 DB36/T 10922018 III 引 言 随着“江西省省级信用平台和各设区市信用平台”的建设,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了行政许可和行政 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为进一步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完整
3、性和准确性,明确信用信 息公示的载体、方式、时效、撤销、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指导和促进各地各部门遵循“公开为 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分类、多方公示”和“谁提供、谁负责”等原则,切实高效做好公共信 用信息公示工作。随着信用信息的应用不断深化,在应用中可能出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异议,并需要 对信用信息异议进行处理。为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异议处理,特制定本规范。 DB36/T 10922018 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与异议处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异议处理。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异议处理,公示后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用于公共信用档案
4、 的建立、公共信用评价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 信用信息。 GB/T 22117,定义4.9 3.2 信用主体 subject of credit 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5、和社会团体法人)、相关非法 人组织和具有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以及具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 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3.3 公共信用信息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 3.4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roviders DB36/T 10922018 2 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6、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 民团体等。 3.5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 main body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对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的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3.6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收集、汇总的行为。 3.7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publication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依法无需信用主体授权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3.8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期限 Publi
7、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ity period 公共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在公示载体上的公示期限。公示期由信息提供主体根据相关政策明确。 3.9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Objection to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异议申请人)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不准确的或遗漏的,可以通过异议 处理渠道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经过审核、转发、办理等流程反馈给申请人。 4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4.1 归集原则 4.1.1 合法性。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归集、披露法律法规禁止的公共 信用信息。 4.1.2 客观性
8、。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要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简称提供主体)的信息完全一致。 4.1.3 保密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过程中,不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1.4 完整性。公共信用信息在归集过程中,要保持准确无缺失,不被非法修改和破坏。 4.2 归集机制 4.2.1 概述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信息目录的管理机制。 4.2.2 信息目录编制要求 信息目录由江西省各级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汇总编制,由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 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维护。 4.2.3 信息目录编制程序 DB36/T 10922018 3 信息目录编制编制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 a) 各政务部门明确
9、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制 定信息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明确信息目录编制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信息目录和 数据清单的编制与报送、目录维护等方面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b) 信息目录梳理相关人员要以各级政务部门的权利清单为基准,进行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梳理, 形成各部门的信息目录清单。在此阶段,要关注各部门权力事项的调整及听取各部门关于信息 目录清单的反馈意见,对各部门信息目录清单进行微调; c) 信息目录初步梳理完成后,积极与各部门进行联系,进行资源调查,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确 定信息目录的准确性。同时,针对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信息目录的再一次调
10、整; d) 对各部门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并正式发布征求意见,形成信息目录清单的征求意见稿; e) 各政务部门在对信息目录数据清单进行复核、审查后,及时向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回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审核后,进行目录定稿发布。发布后,各部门应按照目录标 准进行数据报送。 4.2.4 信息目录编制结构 信息目录结构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市级(含所辖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成,如图1。省级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是汇集整合省直各部门报送的、具有共性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市级(含所辖县)信 息目录按行政层级分级编制,汇集整合本级政务部门以及下级地方报送的、具有共性的公共信用信息资 源。 图1 信息
11、目录结构 4.2.5 信息目录内容说明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表参照附录A。 4.3 归集流程 DB36/T 10922018 4 4.3.1 概述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包括数据采集、清洗、比对、入库等环节。 4.3.2 数据采集 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a) 前置机方式。前置机方式采集信息流程参见图2。 图2 前置机方式采集信息流程 b) 数据文件方式。数据文件方式采集的途径包含但不限于:FTP服务、邮件、介质等。数据文件 格式包含但不限于:XML、EXCEL、CSV、WPS等。 c) Web Services方式。提供主体将公共信用信息封装为Web service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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