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1150-2019 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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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01 A 9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T 11502019 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food safety city 2019 -0 8 - 22发布 2019 - 08 - 22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 1150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建华、罗文斌、蒋海伟、毛炜翔、王新华、李燕京、胡霞。
2、 DB36/T 11502019 1 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城市(县)评价规范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申报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县)综合评价的设区市和县(市、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6/T 1151 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城市 food safety city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
3、全源头治理有效,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严厉打 击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的城市。 3.2 评价指标 evalution index 反映食品安全城市建设情况的要素。 4 基本原则 4.1 坚持全面客观、科学公正、注重实效和公众评价的综合性评价原则。 4.2 坚持否决项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型、关键项和鼓励项相结合的评价指标分类原则。 5 评价内容 5.1 必备条件 申请食品安全城市必须满足以下5方面: 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的食品安全事件。 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不低于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不低于75
4、%,对创建工作的 DB36/T 11502019 2 支持率不低于85%。 每年食品检验量达到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每年不低于2份/ 千人。 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100%,应 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100%。 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做到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 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5.2 基本要求 实施评价城市应根据DB36/T 1151中的党政同责、源头治理、全程监管、打击违法犯罪、企业主体 责任和社会共治方面建设内容进行评价。 5.3 评价指标 5.3
5、.1 评价指标分类 5.3.1.1 评价指标分为两个层级: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党政同责、源头治理、 全程监管、打击违法犯罪、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 5.3.1.2 根据食品安全市建设的不同要求,将二级指标细分为以下四类: a) 基本项: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过程中基本的指标项目; b) 关键项: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的指标项目; c) 鼓励项: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过程鼓励实现的指标项目; d) 单设加分项: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取得阶 段性效果的指标项目。 5.4 评价细则 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包括评价规则和评分表两部分,具体详见
6、附录A。 6 评价程序 6.1 组建评价委员会 成立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委员会,人员从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并从江西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随机选派。 6.2 制定评价方案 评价方案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应能全面覆盖参评城市食品安全建设内容,客观公正评价参评城市的食品安全建设成果; b) 应重点对党政同责、源头治理、全程监管、打击违法犯罪、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方面进行 评价,可根据DB36/T 1151的要求和创建城市建设现状与建设导向,合理取舍附录A中的评价 指标。 6.3 现场评价工作步骤 评价工作宜按如下程序实施: DB36/T 11502019 3 a) 首次
7、会议: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委员会评价小组到参评单位后,召开由评价小组组长主持、 食品安全建设参评城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评价安排会,会议内容如下: 1) 向参评食品安全城市的单位或负责人说明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 食品安全城市参评负责人向评价小组介绍城市基本情况及食品安全创建、实施和自我评价 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b) 现场打分:采取听取报告、开座谈会、材料审核、现场明查并结合暗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 所提交的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c) 召开末次会议:向食品安全城市参评单位或负责人宣布评价报告,并就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建议向参评单位进行反馈; d) 结果上报:
8、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委员会对通过现场评价的城市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听取 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d,通过社会认可的,形成上报意见。 6.4 命名 6.4.1 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委员会形成意见后,交省食品安全办审核,呈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批 准。批准后,由省食品安全办向社会公布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委员会命名结果。 6.4.2 获得命名的全省食品安全城市(县)要继续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创建成果,发现在申报过程中 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由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委员会撤销其命名。 7 评价管理 7.1 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包括全面创建、评价小组评价、命名三阶段。 7.2 参加创建的设区市、县(市
9、、区)创建周期应为2周年以上,方能申报评价。 7.3 评价过程应符合相关调查评价行业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参与评议的有关各方应当严守评价与管理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7.4 参评城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 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5 参评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价的城 市,暂停申报1年。 7.6 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委员会对获得命名的城市进行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发现问题的,由省食 品安全
10、办约谈相关城市党委、政府,核实情况。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3年内不再接受其命名申报: 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弄虚作假、干扰考核评价结果的。 DB36/T 11502019 4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 A.1 评价规则 A.1.1 评价依据评分表A.1的内容进行,评分时,对照评分细则逐一打分。 A.1.2 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分表共7部分、56项评价指标(否决项5项、关键项19项、基本项22项、鼓励项9项、单设加分项1项)和175项细化指标。 A.1.3 评价总分121分。其中关键项和基本项总分为10 2
11、分(19个关键项分值59分,22个基本项分值43分),10个鼓励项分值16分。关键项单项最低分值2.5 分,基本项单项最高分值2.4分,鼓励项最高分值3分。 A.2 评分表 评分表具体内容详见表A.1。 表A.1 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分表 评价内 容 评价指标 分值 细化指标 评分细则 评价方法 得分 一、食 品安全 状况持 续良好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 品安全责任事故,未发 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 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 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否决项) 1.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责任事故。 近三年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标准按国家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2、界定)。 由创建城市提交评价报 告进行研判 1.2.近三年未发生引发国内 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 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近三年年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 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DB36/T 11502019 5 表A.1 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分表(续)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细化指标 评分细则 评价方法 得分 一、食品安 全状况持续 良好 2.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 总体满意度达70%,对 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 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 率达85%。(否决项) 2.1.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 满意度达70%。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 由创建城市提交满意度调查报
13、 告进行研判 2.2.当地群众对创建工作的 知晓率达75%。 当地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 2.3. 当地群众对创建工作的 支持率达85%。 当地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 3. 食品检验量达到每 年4份/千人。其中,主 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 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 2份/千人。(否决项) 3.1. 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 份/千人。 辖区内食品检验总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不含快检)。 查看近两年抽检计划、抽检经费 下达、抽检监测分析报告等文件 资料。查看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3.2.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 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 份/千人。 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总量不低于每
14、年2 份/千人。 4. 依法应查办的食品 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 到100%,监督抽检不合 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 达到100%。应公开的监 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率达到100%(否决 项) 4.1.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 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 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 查看案卷资料,各环节抽查2个 案件,不少于10个案件 4.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 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 查看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 处置资料,抽查各环节不少于10 份报告 4.3. 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 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 100%。 应
15、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查看市、县(区)两级3-5个执 法单位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情 况。 5.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 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 关文件。地区、部门食 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 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 漏洞盲区(否决项) 5.1.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 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 以市党委、政府名义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 责要求的相关文件。 查看文件 5.2.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 事权划分明确。 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 查看市、县(区)食安委成员单 位职责分工文件和农业农村厅、 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层级事权划分文件,抽查1-2个 区 DB
16、36/T 11502019 6 表A.1 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分表(续)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细化指标 评分细则 评价方法 得分 5.3.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 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地区、部门食品监管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查看市农业农村局、市场 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监 管部门无缝衔接机制文件 6. 创建城市要主动 征集群众关心的食 品安全问题,并且有 效解决、及时反馈, 让群众满意(关键 项) 2.5 6.1. 创建城市主动征集群众 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1分) 未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向社会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 问题或意见建议的,扣0.5分;未建立问题或意见建议清单 的,扣0.
17、5分 查看问卷调查或民意征 集、问题或意见建议清单 等资料 6.2.创建城市有效解决、及时 反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1.5分) 未对主动征集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措施清单并有效解决的, 扣1分;未及时向群众反馈问题处理情况的,扣0.5分 查看措施清单、向群众反 馈情况,抽查5个群众进 行满意度回访 二、党政同 责落实到位 7. 党委高度重视 (关键项) 4 7.1.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 食品安全工作(0.5分) 市党委未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扣0.25分;市政府未 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的,扣0.25分 查看近两年市党委、政府 专题会议纪要、创建方案 等资料 7.2.完善“双安双创”工作
18、机 制(0.5分) 市政府未建立“双安双创”工作机制的,扣0.5分 查看相关制度、文件等资 料 7.3.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 食品安全突出问题(0.5分) 市政府未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并采取有 效措施解决当地群众普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扣0.5 分” 查看近两年相关文件资 料、座谈交流 7.4. 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 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 重不低于3%)(0.5分) 市委市政府未将食品安全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年度综 合目标考核或所占权重低于3%的,扣0.5分 查看近两年市食品安全相 关考核方案或办法、考核 结果等文件资料 7.5. 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 委政府领导
19、班子及领导干部综 合考核评价(1分) 未将食品安全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 部综合考核评价的,扣1分 7.6. 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 优秀,排名全省前列(1分) 在近三个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否 则扣1分 查看近三年度省食品安全 工作评议考核结果通报文 件 DB36/T 11502019 7 表A.1 江西省食品安全城市评分表(续)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分值 细化指标 评分细则 评价方法 得分 二、党政同 责落实到 位 8. 统一权威监管体 制完善(关键项) 3 8.1. 加强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 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 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 等
20、机制制度健全,各成员单位食 品安全职责清晰(1分)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乡镇(街 道)100%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 构。严格落实“四有两责”,未100%明确机构的,扣0.3 分;未制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 制的,扣0.2分;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不清晰的,扣0.5分 查看市、县(区)、乡镇(街 道)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文件 以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文件 8.2.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将食品 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0.5分) 市、县(市、区)未出台文件明确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作 为市场监管首要职责的,扣0
21、.5分 查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格 管理人员名单和近两年开展 的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总结 8.3. 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 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 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1分) 乡镇(街道)所食品监管人员到岗率低于85%的,扣0.5 分;有1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未配备工作人员的, 扣0.5分 查看乡镇(街道)食品、农 产品监管机构名录及工作人 员花名册、抽查4个乡镇(街 道) 8.4. 基层食品安全协管队伍健 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 完善(0.5分) 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未全部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协管 或信息员的,扣0.2分;县(区)未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 协管员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
22、等制度的,扣0.3分 查看协管员或信息员花名 册;抽查2个县(区)的协 管员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 落实情况 9. 落实“四有两 责”(关键项) 1 9.1.市、县(区)、乡镇(街道) 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 (0.5分) 未按照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监管岗位 的,扣0.5分 抽查市、2个县(区)农业 农村、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 以及4个乡镇(街道)食品 安全岗位设置情况 9.2.市、县(区)、乡镇(街道) 食品安全监管权责明晰(0.5分) 未制定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权责清 单的,扣0.5分 查看权责清单文件资料 DB36/T 11502019 8 表A.1 江西省
23、食品安全城市评分表(续) 评价内 容 评价指标 分值 细化指标 评分细则 评价方法 得分 二、党 政同责 落实到 位 9. 落实 “四有两 责”(关键 项) 5 9.3.市、县(区)、乡镇(街道)食 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 实际需要(1分) 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数(含农业农村、渔业、 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市场监管、粮食等所有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包含技术机构与公益岗等)达到3人/万人(辖区人口)的,不扣分; 未达到2.5-3人/万人(辖区人口)的,扣0.3分;2-2.5人/万人(辖 区人口)的,扣0.5分;未达到2人/万人(辖区人口)的,扣1分 查看监管人员花名册
24、 9.4.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 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 险隐患(1分) 县、乡级行政区域内未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的,扣0.2分;各 级网格未全部明确网格员和工作职责的,扣0.3分;未制定食品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制度的,扣0.2分;发生因网格员不能及时有效 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而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扣0.3分 抽查2个县(区)、4个乡镇 (街道),查看网格图、网格 组织架构、责任划分、责任 落实等情况 9.5. 市、县(区)、乡镇(街道)监 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 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 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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