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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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 3232018 代替 DB35/ 323-2011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Xiamen 2018 - 12 - 03 发布 2018 - 12 - 15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 建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发布 福建省地方标准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 323 2018 * 2018 年 12 月第一版 2018 年 12 月第一次印刷 DB35/ 3232018 I 目 次 前言 . . II 引言 . . III
2、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2 4 总则 . . 4 5 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 . . 4 6 污染物排 放管理要求 . . 6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 . 7 8 实施与监督 . . 9 参考文献 . . 10 DB35/ 323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5/ 3232011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5/ 323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1 年版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3、2011 年版第 2 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1 年版第 3 章); 增加了总则(见第 4 章); 删除了指标体系、标准分级(2011 年版第 4 章); 删除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011 年版 5.1.1); 增加了时段划分(见 5.1); 修改了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5.2,2011 年版 5.1.1); 增加了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有机气态污染物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见 5.2); 增加了锅炉和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4、浓度限值(见 5.2.3); 修改了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见 5.3,2011 年版 5.2); 修改了排气筒与排放速率要求(见 6.1,2011 年版 5.1.2、5.1 .3、5.1.4、5.1.5);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见 6.2); 增加了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的其他要求(见 6.3); 修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方法、分析方法(见 7.1、7.2、7.3、 7.4,2011 年版第 6 章); 增加了锅炉和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见 7.5); 修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 8 章,2011 年版第 7 章)。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
5、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全佳、魏育、张宇、胡军、王坚、陈文田、林云萍、黄厔、吴艳聪、刘艳英、 郑堰日。 本标准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 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 2011年12月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DB35/ 3232018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 生产促进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对DB35/ 3232011进行
6、修订。 DB35/ 3232018 1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排放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标 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
7、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2 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 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8、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
9、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DB35/ 3232018 2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83
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11、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5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 charging unit 具有废气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2 现有单位 exist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 3.3 新建单位 new con
12、str uction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单位。 3.4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 确定。 GB 162971996,定义3.8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 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GB 162971996,定义3.4 DB35/ 3
13、232018 3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 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6 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DB35/ 17822018,定义3.2 3.8 印刷生产 printing p 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DB35
14、/ 17842018,定义3.2 3.9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 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GB 315712015,定义3.1 3.10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 organic chem 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利用各种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 主要包括: 有机化学品原料制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614 中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除外);263农药制造; 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6专用 化学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等。 DB11
15、/ 13852017,定义3.1 3.11 汽车维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2014或GB/T 16739.22014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 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DB11/ 12282015,定义3.1 3.12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 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 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
16、序。 DB35/ 17832018,定义3.2 3.1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 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DB35/ 17822018,定义3.1 3.14 氧含量 O 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GB 132712014,定义3.7 DB35/ 3232018 4 4 总则 4.1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 11 种固定污染源工艺废气污染物(包括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有机气态 污染物)、锅炉和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17、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餐饮业油烟排放 要求。对于有国家或福建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本标准与其适用范围从严执行。本标准实施后 再行发布的国家或福建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本标准与其适用范围从严执行。 4.2 本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3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时段划分 5.1.1 现有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执行 GB 13271、GB 18485 以及本标准的 2011 年版中规定 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5.1.2 新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18、起执行本标准。 5.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2.1 生产工艺废气中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按表 1 的规定执行。 表1 生产工艺废气中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限值 序 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 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排 气筒高度15 m) kg/h 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 放监控浓度限值 mg/m 3 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 mg/m 3 1 二氧化硫 200 2.1 0.8 0.4 2 氮氧化物 200 0.62 0.24 0.12 10(碳黑尘) 0.40 肉眼不可见 肉眼不可见 3 颗粒物 30 2.8 1.0 0.5 4 氯化氢 30 0.20 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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