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3455-201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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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P 57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455201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procedures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1 - 04 发布 2019 - 12 - 04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4552019 I 目 次 前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一般规定 . . 2 4.1
2、 监测区域性 . . 2 4.2 监测时效性 . . 2 4.3 项目分类 . . 2 4.4 监测方法 . . 2 4.5 监测点 . . 2 5 监测范围 、分区和时段 . . 3 5.1 监测范 围和分区 . . 3 5.2 监测时段 . . 4 6 重点对象监测 . . 4 6.1 弃土( 石、渣)场 . . 4 6.2 抛泥区 . . 4 6.3 取土( 石、料)场 . . 4 6.4 大型开 挖(填筑)区 . . 5 6.5 施工道路 . . 5 6.6 临时堆 土(石、渣)场 . . 5 7 监测内容 和指标 . . 5 7.1 水土流 失影响因素 . . 5 7.2 水土流 失
3、状况 . . 6 7.3 水土流 失危害 . . 6 7.4 水土保 持措施 . . 6 7.5 水土流 失防治效果 . . 6 8 监测方法 和频次 . . 6 8.1 水土流 失影响因素监测 . . 6 8.2 水土流 失状况监测 . . 8 8.3 水土流 失危害监测 . . 10 8.4 水土保 持措施监测 . . 10 8.5 水土流 失防治效果监测 . . 11 9 监测成果管理 . . 11 9.1 原始数 据管理 . . 11 DB34/T 34552019 II 9.2 监测成果 . 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安徽省地貌类型区划范围 . 12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 水
4、土保持监测重点区域 . 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 1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 1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记录表 . 2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指标计算方法 . 31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监测数据计量单位和取用精度 . 34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 35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提纲 . 37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 40 参考文献 . 47 DB34/
5、T 3455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继鹏、凤海明、徐建平、任明伟、顾娜、杨保达、师冬宏、曹百会、高小强、 吴月芳、邹瑞、许诺。 DB34/T 34552019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监测范围和分区及时段、重点 对象监测、监测内容和指标、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成果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6、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3522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风向和风速 GB/T 5124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SL 21 降水量观测规范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 277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SL 342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SL 592 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土流失控制度 Degree o f soil erosion control 在
7、监测时段内,水土流失监测量与水土流失预测量的比值。 3.2 全坡面小区 Whole slope runoff plot 在生产建设项目开挖边坡或堆垫边坡,自坡顶到坡脚一个坡面上人工设立的水土保持观测小区。 3.3 水土保持敏感区 Soil and wat er conservation sensitive areas 扰动地表或破坏植被后,所引发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程度较大,土壤侵蚀危险程度高,将会对动植 物、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因子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重点进行预防、保护和治理的地理区域。 DB34/T 34552019 2 4 一般规定 4.1 监测区域性 4.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
8、依据我省地形地貌,结合降雨、土壤、植被、水土流失等特点, 区分皖南山地丘陵区、皖江平原区、皖西大别山区、江淮丘陵区、皖北平原区五个监测区域(参见附录 A)。按照不同监测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水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要求,结合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区域(参 见附录 B)、重点对象和水土保持敏感区,各区域应开展不同的监测重点内容。 4.1.2 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参见附录 C)和其他水土保持敏感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监测应增加遥感监测。 4.1.3 黄泛平原风沙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增加风力侵蚀监测。 4.2 监测时效性 4.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 4.
9、2.2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实施前可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参见附录 D),必要 时可开展专家咨询论证。 4.2.3 滞后性监测应对监测工作开展之前的工程建设扰动情况进行遥感对比监测,并开展水土流失调 查。 4.3 项目分类 4.3.1 按项目建设类型分为建设类项目、建设生产类项目。 4.3.2 按项目的空间布局分为点型生产建设项目和线型生产建设项目。 4.4 监测方法 4.4.1 按照 SL 277 的规定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包括地面观测、调查监测、遥感监 测等。 a) 地面观测包括径流小区(全坡面小区)、控制站、测钎、沉沙池、侵蚀沟等观测方法。 b) 调查监测包
10、括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抽样调查、实地量测等监测方法。 c) 遥感监测包括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含无人机)、激光扫描以及摄像等监测方法。 4.4.2 不同类型的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点型项目以普查为主,结合抽样调查和地面观测等方法;点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00 hm 2 以下的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查阅资料等方法,100 hm 2 以上(含)的应增加遥感监测 方法。 b) 线型项目应采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地面观测等方法; 线型项目山区(丘陵区)长度 5 km 以下、平原区长度 20 km 以下的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查阅资料等方法;山区(丘陵区) 长度 5 km 以
11、上(含)、平原区长度 20 km 以上(含)的应增加遥感监测方法。 4.5 监测点 4.5.1 监测点分类和要求 4.5.1.1 按监测点的作用及监测设施配置,可分为观测样点、调查样点和临时样点。按监测对象及主 要指标,可分为工程措施监测点、植物措施监测点、水土流失量监测点和综合监测点。 4.5.1.2 观测样点应布设在固定位置,设有标志,根据监测指标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按设计监测频次 观测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量、水土保持措施等,注重水土流失量及措施消长观测。 DB34/T 34552019 3 4.5.1.3 调查样点位置和面积应固定,设立标志,可不建设设施和安装观测设备,定期进行水土流
12、失 及其相关因子调查。 4.5.1.4 在监测过程中,可选择临时样点,采集相关数据,可不设立标志,记录特殊或典型现象。 4.5.1.5 工程措施监测点应有明确的位置,并设立标志,可不建设设施和安装观测设备,用于测定工 程措施的数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等。 4.5.1.6 植物措施监测点应有明确的位置和面积,并设立标志,可不建设设施和安装观测设备,用于 观测植物措施的类型、数量、生长状况等。 4.5.1.7 水土流失量监测点应设置在选定的位置,布设观测设施设备,定期采集泥沙数据。监测设施 建设应按照 SL 342 的规定执行。 4.5.1.8 综合监测点应有明确的位置和面积,并设立标志,可不建设
13、设施和安装观测设备,用于观测 地表扰动、地貌变化等。 4.5.1.9 各类监测点应统一编号,明确相对位置、经纬度坐标,并拍照留存。水土保持监测点位布置 表参见附录 E.1。 4.5.2 监测点布局 4.5.2.1 监测点的分布应充分反映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 4.5.2.2 监测点应与项目构成和工程施工特性相适应。 4.5.2.3 应按监测分区,根据监测内容和区域监测重点布设各类监测点,同时兼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 区。 4.5.2.4 观测样点、调查样点应相对稳定,满足持续监测要求。 4.5.3 监测点数量 4.5.3.1 监测点数量应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评价的要求。 4.
14、5.3.2 监测点的数量应能涵盖不同措施类型。 4.5.3.3 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水土流失量监测点数量应按照 GB/T 51240 的规定执行。 4.5.3.4 综合监测点每个监测分区和县级行政区划至少布设 1 个。 5 监测范围、分区和时段 5.1 监测范围和分区 5.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按照 GB/T 51240 的规定执行,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 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以及项目建设与生产过程中扰动与危害的其他区域。 5.1.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区,应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结合生 产建设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进行分区;一般
15、划分为主体工程施工区、取土(石、 料)场、弃土(石、渣)场或抛泥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和集中排水区周边等。 5.1.3 跨度大、影响范围广的大型项目,分区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一级监测分区。 应以主要侵蚀外营力为依据,划分为水力侵蚀、风力侵蚀一级类型区; 重力侵蚀和混合侵蚀不单独划分类型区。 b) 二级监测分区。 以地质、地貌和土壤为依据,将水力侵蚀类型区划分为北方土石山区、南方红壤丘陵区二级类 型区; DB34/T 34552019 4 将风力侵蚀类型区划分为黄泛平原风沙区二级类型区。 c) 三级监测分区。 以生产建设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为依据,在二级类型区的基础上细分。 d) 必
16、要时,可在三级监测分区的基础上,根据水土流失特点以及防治重点区域(区段)进一步划 分亚区。 5.2 监测时段 5.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对项目的地表扰动状况、水土流失状况及防治效果等开展全过程 监测。 5.2.2 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时段可分为施工准 备期、施工期、试运行期。 5.2.3 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至运行期末结束;监测时段可分为建设 期和生产运行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可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试运行期。 6 重点对象监测 6.1 弃土(石、渣)场 6.1.1 弃土(石、渣)场重点监测扰动面积、表土剥
17、离保护和利用、弃渣量和来源、弃渣流失量以及 拦挡、排水措施。 6.1.2 大型弃土(石、渣)场的弃渣量监测以实测为主。弃渣前进行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待弃渣完 毕,再次测绘地形图,与原地形图比较,由此计算弃渣量。 6.1.3 弃土(石、渣)场水土保持措施监测以调查监测为主,监测“先拦后弃”以及弃渣设计堆放工 艺落实情况;重要渣场应设立观测点,进行定位观测。 6.1.4 弃渣流失量监测宜采用沉沙池、控制站等方法进行观测。 6.1.5 监测堆渣体拦挡措施的拦渣效果时,应观测从拦渣墙(或拦渣坝)中溢出的渣量,计算拦渣率。 6.1.6 堆渣完毕,主要监测土地整治、土地利用恢复情况。 6.2 抛泥区 6.
18、2.1 抛泥区重点监测扰动面积、排泥量、围堰边坡流失量以及拦挡、排水和表土剥离措施。 6.2.2 大型抛泥区的抛泥量监测以实测为主。抛泥前进行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待抛泥完毕,沉淀排 水结束后再次测绘地形图,与原地形图比较,由此计算抛泥量。 6.2.3 围堰边坡流失量监测宜采用定位观测。 6.2.4 抛泥完毕,主要监测土地整治、土地利用恢复情况。 6.3 取土(石、料)场 6.3.1 取土(石、料)场重点监测扰动面积、表土剥离保护和利用、边坡防护及终期恢复情况。 6.3.2 施工前,现场调查水系、植被、土壤等情况;大型取土(石、料)场应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 6.3.3 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现场调
19、查,记录开采进度、取土(石、料)方量及去向、水土保持措施 实施情况、扰动面积及坡度。 6.3.4 取土(石、料)场水土流失量监测,应根据实际地形情况,合理选择监测方法,一般可利用排 水设施或修建沉沙池进行监测;对于面积较大,由不同坡面构成的取土(石、料)场,可在集水区出口 设置控制站进行观测。 DB34/T 34552019 5 6.3.5 取土(石、料)结束,调查开挖总方量及利用情况;大型取土(石、料)场,可再次测绘大比 例尺地形图,评价开挖对微地貌的改变情况。 6.3.6 取土(石、料)完毕,重点对边坡防护、土地整治和土地利用恢复等措施进行监测。 6.4 大型开挖(填筑)区 6.4.1 大
20、型开挖(填筑)区的水土保持监测应做好基础调查工作。在施工前,现场调查开挖(填筑) 区的水系、植被、土壤等情况,可现场测绘地形图。 6.4.2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现场调查,记录开挖(填筑)进度、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开挖 (填筑)面的面积、坡度,并监测水土流失量。 6.4.3 施工结束,可再次测绘地形图,与原地形图比较,测算开挖(填筑)总方量,评价开挖(填筑) 对微地貌的改变情况,并定位观测水土保持措施运行情况。 6.5 施工道路 6.5.1 应做好基础调查工作。在施工前,现场调查施工道路建设区的植被、土壤等情况。 6.5.2 施工过程中,以调查监测为主,主要掌握施工道路建设过程中地表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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