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2977-2017 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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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5.200 P 7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9772017 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 Code for protection of natural gas pipeline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09 - 15发布 2017 - 10 - 1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 29772017 I 目 次 前言 . . II 引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基本规定 . . 4 5 公路、铁 路与管道并行或交叉 . 5 5.1 一般规定 . . 5 5.2 技术方案
2、. . 5 5.3 施工技 术要求 . . 6 6 埋地设施 与管道并行或交叉 . 7 6.1 一般规定 . . 7 6.2 技术方案 . . 7 6.3 施工技 术要求 . . 7 7 交流干扰 . . 8 7.1 一般规定 . . 8 7.2 交流干 扰程度判定 . . 8 7.3 交流干 扰防护措施 . . 9 7.4 交流干 扰效果评价及防护系统的调整 . 10 8 水域穿越 . . 11 8.1 一般规定 . . 11 8.2 技术方案 . . 11 8.3 施工技 术要求 . . 12 9 水工保护 . . 13 9.1 一般规定 . . 13 9.2 技术方案 . . 14 10
3、 管道浅埋保护 . . 15 11 废弃管 道的处置 . . 1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管道保护做法 . 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交流干扰保护做法 . 2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水工保护做法 . 37 DB34/T 2977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振武、王棠昱、姚礼进、黎延志、谌贵宇、吴海、张先锋、曹根苗、关显波、 陈 杰、蒋喜、郭涵宇、
4、唐强、胥杰、向阳、辜利江、张胜利、张平、白琳、李如海。 DB34/T 29772017 III 引 言 天然气管道是保障能源供给、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省内 各种新(改、扩)建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等工程项目与已建天然气管道存在交叉、并行或接近 等现象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在管道附近各类第三方施工也越来越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安徽 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能源安全,处理好其他建 设项目与已建天然气管道的关系,满足管道运营维护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DB34/T
5、29772017 1 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役埋地天然气管道线路工程保护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包括公路、铁路、水域穿越 以及其他埋地设施与已建天然气管道的交叉(或并行)保护,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浅埋管道保护,废弃 管道处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役埋地天然气管道线路工程的保护,其他新建埋地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448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GB/T 28055 钢
6、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 GB 32167 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4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698 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SY/T 0330 现役管道的不停输移动推荐作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然气管道 natural gas pipeline 按 GB 50251 或 GB 50028 的高压燃气管道标准设计建造的已投入运营或建成的天然气管道,本标
7、 准统称 “管道 ”。 3.2 管道企业 pipeline enterprise 天然气管道的所有者或运行管理者。 3.3 DB34/T 29772017 2 建设单位 projec t owners 在已建天然气管道附近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或施工方。 3.4 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 highway and railway paralleling pipeline 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公路、铁路与管道走向基本相同且间距较小但不交叉,其施工作业可能危及 管道安全。 3.5 公路、铁路与管道交叉 highway and railw ay crossing pipeline 新建、改建
8、和扩建中的公路、铁路与管道平面投影交叉。 3.6 埋地设施与管道并行 buried obs tacles paralleling pipeline 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其他埋地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与管道走向基本相同且间距较小 但不交叉,其施工作业可能危及管道安全。 3.7 埋地设施与管道交叉 buried obs tacles crossing pipeline 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其他埋地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在管道上方或下方交叉通过。 3.8 水域 water areas 天然形成或人工建造的河流、湖泊、水库、沼泽、水塘、养殖塘、水域区域。 3.9 顺坡敷设 pipe l
9、aying downward grade 管道通过坡面时,管道与等高线垂直或大角度交叉的敷设方式。 3.10 横坡敷设 pipe layin g cross slope 管道通过坡面时,管道基本平行于等高线的敷设方式。 3.11 水工保护 hydraulic protection 防止水土流失给管道造成安全隐患所采取的工程措施。 3.12 DB34/T 29772017 3 平衡压袋 bag fill ed weights 由无纺布制成的充填袋,充填材料后安装于管道上部的压载物。 3.13 混凝土压重块 saddle t ype concrete weights 用于控制管道浮力,安装于管道上
10、部的马鞍形钢筋混凝土预制件。 3.14 防冲墙 submer ged wall 防止河床下切的地埋式固床构筑物。 3.15 石笼 gabion 用铁丝或其他材料编制的中间填充石块、在穿越中起稳管作用的笼子。 3.16 护坡 slope protection 防止边坡坡脚受冲刷,在边坡坡脚处所做的各种工程防护措施的统称。 3.17 护底 river bed protection 防止河床冲刷或下切的防护措施的统称。 3.18 护岸 reventment 防止水流冲刷河道岸坡或保护河堤安全而修筑的防护构筑物的统称。 3.19 护面 slope surface protection 防止边坡坡面受冲
11、刷,采取的边坡坡面防护措施的统称。 3.20 挡土墙 retain ing wall 依靠自身重力承受土体侧压力的墙式构造物。 3.21 交流干扰 AC interference 由交流输电系统和交流牵引系统在管道上耦合产生交流电压和电流的现象。 DB34/T 29772017 4 3.22 管道交流干扰电压 pipeline A C interference voltage 由交流干扰产生的管道对地交流电压,也称为管地交流电位。 3.23 交流电流密度 AC curre nt density 交流电流在防腐层破损点处单位面积的泄漏量。 3.24 故障屏蔽 fault shield 在输电线路
12、杆塔、变电站等的接地体与管道之间设置浅埋接地体,当输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可为管 道和防腐层局部位置提供防护的措施。 3.25 固态去耦合器 solid-state DC decoupler 由固态电子元器件组成的干型去耦隔直装置。 它具有在低压直流时的高电阻和交流时的低电阻的特 性。 3.26 集中接地 lumped ground 在受附近输电系统干扰的管道的某些重要位置设置的深埋或浅埋接地, 为管道和防腐层提供持续干 扰或瞬间干扰防护。 3.27 废弃管道 abando ned pipe 不再用于天然气输送的管道。 4 基本规定 4.1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
13、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 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异常情况,应当按照管道企业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4.2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 停止使用。 4.3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沿线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 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4.4 管道企业应根据 GB 32167 相关要求进行管道完整性管理。 4.5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a) 擅自开启、
14、关闭管道阀门。 DB34/T 29772017 5 b)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c)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4.6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 5 m 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a) 种植高度大于 5 m 的深根植物。 b)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c) 挖塘、修渠、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d) 其他建设工程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钻探。 4.7 在管道附近,禁止堆载或开挖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 4.8 其他建设工程修建的防洪、分流、蓄水等造成水文条件变化的
15、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管道 企业并应保护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4.9 进行下列施工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向管道所在地主管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和管道企业提出申请: a)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b)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 5 m 至 50 m 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100 m 地域范围内,新(改、扩) 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c)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 200 m 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 m 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 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10 其他项目建设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应当
16、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施工工法、施工区 边界与管道的空间关系、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因素、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管理 方案、应急预案等。管道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b) 专项施工方案应经管道企业同意, 建设单位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门批准,并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施工,在实施过程中应接受管道企业的监 督。 4.11 新(改、扩)建高压交流输电线路、交流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第 7 章相关 要求,对交流干扰进行调查和防护。 4.12 管道企业应根据管道敷设的特点,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文条件
17、等因素,对损毁的水工保 护进行修复,水工保护的做法应执行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4.13 管道两侧各 200 m 新设置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建设单位应报管道所在地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批准。 5 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或交叉 5.1 一般规定 5.1.1 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时,公路、铁路用地界距管道中心线不宜小于 3 m。 5.1.2 公路、铁路与管道交叉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当交 流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不小于 1OOO m 时,可不进行干扰调查测试。当并行间距小于 1000 m 时, 应执行第 7章的有关规定。 5.1.3 邻近管道的公路、铁路
18、桥梁基础建设工程,应考虑管道的安全,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5.2 技术方案 5.2.1 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本标准 4.10 的相关要求。 DB34/T 29772017 6 b) 公路、铁路用地界距管道 3 m 以外时,可不进行特殊保护。但施工危及管道安全的情况除外, 如施工可能造成管道损伤或发生管道位移等。 c) 局部受限地段,公路、铁路用地界与管道间距在 3 m 以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管道采取保 护措施。 d) 公路用地边线范围内的路边绿化带内占压管道时,应在管 顶上方 0.5 m 处连续铺设钢筋混凝 土盖板对管道进行保护并密集
19、设置管道标识。 e) 公路行车道占压时,建设单位应与管道企业协商进行改线。若不进行改线,应进行专项论证。 5.2.2 公路、铁路路基与管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本标准 4.10 的相关要求。 b) 宜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交角不宜小于 30。 c) 校核管道强度系数,设置管道专用保护涵,管道顶部距离涵洞盖板底部距离不宜小于 0.5 m, 应根据管道的不同管径,选取合适的保护涵尺寸,公路与管道交叉保护涵的穿越详细尺寸可参 见附录 A。铁路穿越保护涵的尺寸以铁路部门设计为准。 d) 管道保护涵上方应埋设警示带,在公路、铁路两侧用地界范围内管道上方各设置一个交叉标
20、志 桩。 e) 盖板涵长度宜伸出路堤坡脚、排水沟外边缘不小于 2 m;当穿过路堑时,应长出路堑顶不小于 5 m。涵洞内空间应采用细土充填。 5.2.3 公路、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本标准 4.10 的相关要求。 b) 宜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交叉角不宜小于 30,当交叉角度小于 30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c) 管顶上方应铺设钢筋混凝土板对管道进行保护,钢筋混凝土板宽度应不小于 D+1 m(D 为管道 外径),钢筋混凝土板的制作要求可参考图集 02J331。钢筋混凝土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 用地范围以外 3 m 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d)
21、公路桥墩(台)与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 m,铁路桥墩(台)与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 3 m。 e) 桥梁施工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冲击管道或引起管道位移的措施。 f) 交叉段管顶上方应增设管道标志桩,标志桩间距不大于 10 m。 5.2.4 公路、铁路桥梁与管道并行符合下列要求: a) 水域桥梁选址与穿越管道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b) 陆地桥梁桥墩边缘与管道间距不应小于 5 m。 5.3 施工技术要求 5.3.1 施工前,应在管道中心线的地面上连续放线,标识出管道的埋设位置。 5.3.2 应将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不小于 5 m 范围内的区域设置管道保护区,保护区的边缘应插设标志旗 和拉设警示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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