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267-2020 养老机构护理分级与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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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 A12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67 2020 养老机构 护理 分级 与服务 规范 Care grading standard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elderly institutions 2020 - 06 - 30发布 2020 - 07 - 3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2267 2020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护理分级 .2 4.1 护 理级别 .2 4.2 分级方法 .2 4.3 分级 依据 .3
2、5 分级护理规范 .4 5.1 基本要求 .4 5.2 三级护理规范 .5 5.3 二级护理规范 .5 5.4 一级护理规范 .5 5.5 特级护理 1(特 1) 护理 规范 .5 5.6 特级护理 2(特 2) 护理 规范 .6 5.7 特级护理 3(特 3) 护理规范 .6 5.8 专 需 护理 规范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Barthel指数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感知觉与沟通评估表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精神状态评估表 .1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时间 /空间、人物定向和社会交往评估表 .11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Braden压疮评估量表 .12 DB33
3、/T 2267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 建德汇泉馨安家园颐养中心 、浙江 省时代养老服务评估与研究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雪萍、陈建义、朱林林、张欢、刘欣、丁炜、 裘丹娜、 泮昱钦、应碧荷 、 曹 世华、 白巍。 DB33/T 2267 2020 1 养老机构护理 分级与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 护理 分级的方法、 标准 和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照护,其他类别的
4、老年人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其中 护理 分级 标准 适 用于 所有机构 的 养老服务 和 居家老年人 服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600 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 务质量基本规范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DB33/T 926-2014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
5、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日常生活活动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人们 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而 进行的 最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日常活动, 包括 进食、洗澡、修饰、穿 衣、如厕、行走等。 3.2 自理能力 ability of self-care 老年人照料自己日常生活 的行为能力,即具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3.3 老年人照护服务 elderly care 为老年人提供的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综合性服务。 3.4 精神状态 mental status DB33/T 2267 2020 2 老年人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表现。 3.5 感知觉
6、与沟通能力 sensory and communication 老年人在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表现。 3.6 社会参与 能力 ability of social involvement 老年人与周围人群和环境联系与交流的能力,包括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 /空间定向、人物定 向、社会交 往能力。 3.7 老年人能力评估 ability assessment for older adults 通过对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等影响其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测评,判断其日常生活活 动的能力状况,为分级护理提供依据。 3.8 护理 分级 elderly care classifica
7、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和疾病情况而确定的照护级 别。 3.9 养老机构 the elderly institutions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4 护理分级 4.1 护理级别 根据老年 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和沟通、健康风险及照护难易程度等情况分为三级护理、 二级护理、一级护理、特级护理 1(特 1)、特级护理 2(特 2)、特级护理 3(特 3)、专 需 护理共七个级 别。 4.2 分级方法 4.2.1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对老年人进行全面的入住评估来确定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和沟 通 、社会参与能力 及健康风险等
8、情况。 4.2.2 使用 Barthel指数( BI, 见附录 A)、感知觉与沟通评估表(见附录 B)、精神状态评估表(见 附录 C)、时间 /空间、人物定向和社会交往评估表(见附录 D)、 Braden压疮评估量表(见附录 E)来 评估自理能 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 社会参与能力、 压疮风险等。 4.2.3 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 社会参与能力、 压疮风险及其他疾病情况评 定,综合其中对老年人自理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标和照护的难易程度,确定护理等级。 DB33/T 2267 2020 3 4.2.4 老年人入住后应 每年 至少进行 1次 定期 评估,若老年人情况发
9、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再评 估,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病情的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4.2.5 老年人评估需由医学、护理、康复、老年服务与管理、 老年保健与管理、 养老护理、社会工作 等专业背景并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环境安静、整洁、光线明亮、空 气清新、温湿度 适宜。 4.3 分级 依据 4.3.1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年龄 80周 岁以下; 老年人能力完好,包括日常生活完全自理,精神状态、感知觉和沟通、时间 /空间定向、人物 定向、社会参与等能力完好; 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劳动 。 4.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年龄 80 90周 岁;
10、 患有慢性病; 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听力明显下降,正常交流有些困难,需在安静环境下或大声说话才能听到; 无法自行乘 坐 公 共交通 。 4.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年龄 90周 岁以上; 各类慢性病患者,器官功能失代偿; 日常 生活自理能力轻度受损, BI评分 65 95分; 上下楼梯需要借助辅具或者他人帮助; 洗澡需要他人帮助准备和洗后清理; 视力明显下降,看不清报纸大标题; 需要送餐服务; 表达需要和理解他人有些困难,无法单独出行。 4.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1(特 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中度受损, BI评分 45 60分 需要他人管理服药、饮
11、食和日常起居; 平地行走需借助于助行辅具或者他人的帮助; 无法自行洗澡; 需要协助如厕; 视力明显下降,辨认物体有困难; 无法自行参与一般的社交活动、兴趣活动、休闲娱乐活动等; 记忆能 力明显下降,时间、空间定位障碍,与人交流有些困难。 4.3.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2(特 2):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 BI评分 40分; 需要喂食、喂水; 不能平地行走,无法床椅转移; 尿失禁,穿戴纸尿裤需要协助; 无法自行如厕,需要帮助 便后 清洁; 视力障碍,眼睛不能随物体移动; DB33/T 2267 2020 4 人物定向混乱,无法与人正常交流; 4.3.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3(特 3): 无法自行翻身; 昏迷状态或植物人状态; 大便失禁,无法自行处理; 高度压疮风险。 4.3.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专 需 护理: 不同程度认知功能障 碍,医疗诊断为老年痴呆,无身体攻击行为,无特殊麻烦行为; 有异常行为,影响他人日常生活和睡眠,需要专门照护者; 有鼻饲或者留置导尿或者膀胱造瘘或者胃肠道造瘘者; 度以上压疮; 经医生确认可以入住机构的气管切开者; 其他非老年人身心原因,经双方商定需要专门照护者(此项不作为长期照护保险的支付依据)。 4.3.8 年龄大于 80周岁,身体功能良好,老人及家属要求低级别护理,需要签订协议,相关风险自担。 5 分级
13、护理规范 5.1 基本 服务 5.1.1 每天清扫房间 1次,早晚通风,保持环境清洁,空气清新,无异味;室内无蝇、无蚊、无鼠、 无 障螂、无臭虫、无蛛网。 5.1.2 保持老年人身体清洁,衣着整洁得体,定期理发(费用自理)。 5.1.3 保持床单位整洁,定期清洗床单、被套、枕套,夏天使用凉席者每天擦拭清洁。 5.1.4 每天定时送开水 2次,提供一周膳食食谱,开展营养指导。 同时定期检查,严格管理相关第三 方给老人的送餐,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5.1.5 护理人员 24小时值班,提供床头呼叫服务。 5.1.6 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及各种兴趣活动等场所,定期组织老年人参与
14、各类活动; 同时,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发挥老年人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或者协助老年人自行组织 各类娱乐、健 身、兴趣活动,营造积极乐观的生活氛围 ;此外, 定期组织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志愿服务组 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增进老年人心身健康。 有条件的机构可组织老年人开展可持续的互助服务。 5.1.7 教育、督促、协助老人经常户外活动,或者于阳台、露台等处,接受阳光照射。 5.1.8 每天巡视老人房间,沟通交流,发现身心健康问题,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5.1.9 建立老年人入住评估、定期评估制度, 同时对服务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 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
15、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期间根据老年人能力变 化,结合护理 分级 标准,随时调整 护理级别。 5.1.10 根据老年人评估结果,制订合适的照护计划并定期总结、调整。 5.1.11 根据老年人情况提供合适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护理服务,建立良好的就医渠道。 提供服药管理服 务时,与老年人或者监护人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5.1.12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记录老年人情况,有变化随时记录。 DB33/T 2267 2020 5 5.1.13 制定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 1次。同时 开展老年人健康教
16、育活动每月至少 2次,采取多种形式对 这 些 意外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等进行科普教育。 5.1.14 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接受反馈信息,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5.1.15 建立并严格执行老年人外出请假登记制度,与老人及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二级护 理以上老人不单独外出。 5.2 三级护理规范 基本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每天巡视房间 2次,及时了解老人的身心变化,为老人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引导老人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好个人卫生,保持床单位及个人物品的整洁; 鼓励老人积极参与娱乐、健身、兴趣、学习等活动; 老人档案每季度记录 1次,有变化随时记录。 5.3 二级护理规范 基本服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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