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175.2-2018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_大厅服务.pdf
《DB33 T 2175.2-2018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_大厅服务.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3 T 2175.2-2018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_大厅服务.pdf(11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ICS 01.040.03 A 12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75.2 2018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 2部分:大厅服务 Specification for litigation service of peoples court Part 2: Service for service hall 2018-12-21发布 2019-01-21实施 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DB33/T 2175.2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4.1 规范服务 . 2 4.
2、2 阳光服务 . 2 4.3 便捷服务 . 2 5 服务内容 . 2 5.1 导诉分流 . 2 5.2 诉前调解 . 3 5.3 立案服务 . 3 5.4 繁简分流 . 5 5.5 立案调解 . 5 5.6 简案速裁 . 6 5.7 判后答疑 . 7 5.8 执行服务 . 7 5.9 信访办理 . 8 5.10 综合服务 . 9 5.11 社会 服务 . 10 6 服务人员 . 10 6.1 人员配置 . 10 6.2 服务用语 . 10 6.3 行为举止 . 10 7 信息公开 . 11 DB33/T 2175.2 2018 II 前 言 DB33/T 2175 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规范分为
3、4个部分: 第 1部分:基本要求; 第 2部分:大厅服务; 第 3部分:热线服务; 第 4部分:网上 服务。 本部分为 DB33/T 2175的第 2部分。 本部分根据 GB/T 1.1 2009给出 的 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部分 主要 起草人:何鑑伟、张军斌、吕舸南、潘勤荣、滕灵勇、蔡焱 、董东、胡华锋、蒋莹、王 琦明、何文淇、吴微、郑玲、余能超、袁青。 DB33/T 2175.2
4、2018 1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 2部分:大厅服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 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大厅 服务 的 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人员、信息公 开 等 要求 。 本部分适用于 各级法院的 诉讼服务大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 2175.1 2018 诉讼服务中心运行和服务规范 第 1部分:基本要求 法释 2015 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16 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5、特邀调解的规定 浙高法 2018 165号 浙江法院司法公开标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登记立案 lawsuit register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 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依法应当 受理的案件予以立案 并出具书面凭证 , 保障当事人诉权 。 3.2 跨域立案 cross-regional register 对依法律规定属于异地法院管辖的一 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可以向就近的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办理立案事务, 由其 代为 提供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等服务, 并协助受诉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
6、 3.3 延伸立案 spread register 对 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可选择 到 所在 乡镇(街道)的综治 中心、司法所 、 诉讼服 务站点和 自助服务设备上 等提出立案申 请 。 4 基本要求 DB33/T 2175.2 2018 2 4.1 规范服务 按法律、法规 和有关 规定要求 提供 统一 的规范化服务。 4.2 阳光服务 按照司法 公开的要求,提供 审判流程 公开 、裁判文书 公开 、执行信息 公开 等 服务 。 4.3 便捷服务 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优质、高效 服务,减轻群众诉累。 5 服务内容 5.1 导诉分流 5.1.
7、1 问询导诉 5.1.1.1 在诉讼服务大厅入口处显著位置 设立 导诉台,安排专 门的问询导诉 人员 提供 包含但不限于 下 列 服务 : a) 接受立案条件、诉讼程序、 部门职能 等信息问询; b) 根据来访 人员 需求指引相应的办事窗口或办事地点; c) 帮 助来访 人员 使用自助叫号系统,并做好叫号提醒 ; d) 引导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利用 自助 服务设备进行 查询 、 立案 和阅卷 ; e) 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将诉讼材料投放在中 转柜。 5.1.1.2 问询导诉人员可 为当事人提供立案时间、案件编号、承办部门、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案件当 前状态、开庭时间 和 法律文书等案件相关信息查
8、询。 5.1.2 引导分流 设立专职或兼职 分流员 , 负责 来访 人员 的首次接待,并根据纠纷性质和当事人意愿进行合理分流, 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调解、协调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5.2 诉前 调 解 5.2.1 适宜调解的 纠纷 且 当事人 未明确拒绝 的 ,应引导 至 诉前 调解 ,可 委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 业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 等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 5.2.2 对 诉前 调解 的纠纷 编立 “ 引调 ” 案号, 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告知书及材料清单。 5.2.3 对 诉前调解 的纠 纷 应在 2日内委派给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期限 为 自编立引调 案号之日起
9、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 的可 延长 30日。 5.2.4 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 不同意继续 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 调解组织 应在 2 日内 退回 材料 , 立案登记工作人员 应在接收材料 2日 内 予以立案。 5.2.5 调解成功的应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需 要 司法确认的,应及时将 材料 移送登记立案。 5.3 立案 服务 5.3.1 功能设置 DB33/T 2175.2 2018 3 5.3.1.1 按收案量、案件类型及审理程序合理 设立 立案窗口,接受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提交的立案申请。 5.3.1.2 设立网上立案窗口和跨域立案窗口,接收处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在网上提
10、交或异 地提交的一 审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5.3.1.3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街道)综 治中心、司法所设置 自助服务设备 ,为当事人 提供延伸立 案等诉讼服务。 5.3.1.4 配备电子卷宗生成设备,将接收到的纸质诉讼材料即时完成电子化,保障后续审判环节能够 及时使用电子卷宗。 5.3.2 工作要求 5.3.2.1 按 法释 2015 8号 开展立 案登记服务, 材料 齐全的 , 立案 办理 时间 一般不超过 30分钟。 5.3.2.2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不得无理由 拒绝登记立案,不得在法律规定条件外另行
11、设立立案条件,不得以限号等方式人为控制立案。 5.3.2.3 对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立案情形之外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一律接收诉状及相关材料: a)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 当 场立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并 送达当事人; b) 对诉 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 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5.3.2.4 除当场登记立案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 是否立案的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 案条件的, 应先行 立案。 登记立案的法定期限为 : a) 民事、行政起 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7日内; b) 刑事自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15日内; c) 第三人撤销之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30日内;
12、 d) 执行异议之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15日内。 5.3.2.5 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 不予立案的: a) 应 出 具书面裁定或 决定,并载明理由; b) 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材料,应 给予释明,劝导当事人收回材料; c) 当事人 不同意收回的,将材料 登记 存档。 5.3.2.6 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刑事案件的申诉,应及时审查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法 定期限内立案。 5.3.2.7 立 案登 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将 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标的金额、案由、案号等立案信息准确、 及时、完 整录入, 并于立 案 后 2日内 移送案 件材料 。 5.3.3 跨域立案的特别要求 5.3.3
13、.1 以文字张贴或电子显示屏等醒目方式公布跨域立案的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 5.3.3.2 应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等服务,并协助受诉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 5.3.3.3 收到跨域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首先查验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送达地址,督 促 当事人在起诉状及其他诉讼材料上签字盖章,登记起诉信息 , 扫描诉讼材料,并将起诉(申请)材料 推送至受诉法院。 5.3.3.4 向受诉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联系受诉法院办理, 及时 接收 受诉法院发送的 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当场送达当 事人。受诉法院未在 1小时内回复的, 应加以催促,催促未 果的向省高级人民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33 2175.2-2018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2部分_大厅服务 2175.2 2018 人民法院 诉讼 服务 规范 部分 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