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1278-2017 绿色干草生产及检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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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01 B 25 备案号: 56904-2017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278-2017 绿色 干草生产 及检测 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Green Hay Production 2017 -11 -25 发布 2018 - 02 -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278-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 照 GB/T 1.1-2009 标准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04)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
2、内蒙古草都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饲料质量监督检 验站、鄂托克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青丰、格根图、徐军、 贾玉山、 李国铖 、 张志贤 、李树林、宁淑红。 DB15/T 1278-2017 1 绿色 干草生产 及检测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干草的定义,生产绿色干草的产地环境条件、生产体系、产品检验、包装和标志 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然草地上收获的和人工栽培种植生产的饲草类植物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 。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 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20806 饲料中中性洗涤纤维 ( NDF)的 测定 HJ/T 80 有机食品技术 规范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1054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 NY/T 1459 饲料中酸性洗涤纤维的测定 DB15/T 868 天然青干草质量检验与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15/T 1278-2017 2 干草 hay 天然生长或人工栽培的适时刈割 收获后,经一定时间 和方式干燥 形 成的 用于饲用的草产品。 3.2 绿色干草 green hay 按照 绿色 (有机 )食品生产体系,根据 绿色(有机) 产品生产要求, 在生产、加工、 包装 过程不使 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 、防腐剂等所生产出的 干草产品。 3.3 产地环境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production environment 参照 NY/T391。本标准中特指生产绿色干草的基本条件。包括生产地点以及周边
5、紧邻区域的空气、 水、土壤等生产要素条件。 3.4 土地取样单元 land unit for sampling 指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和检验时,用于在其上获取样品的一块特定面积的土地。 3.5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常规农 业生产 系统开始 ,申请 进行 绿色产品生产,到 这个 生产 系统 满足绿色产品生产要求, 获得 绿色 认证的期间。 3.6 缓冲区 buffer zone 绿色 生产体系 (地段) 与非 绿色 生产体系 (地段) 之间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 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3.7 产品取样单元 unit for sampling 对产 品进行抽
6、样检查时,用于获取样品的产品包装单 体 。 3.8 检验批次 Testing lot 同一地块、同一时间收获、同一时间打捆或包装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 4 生产 要求 4.1 产地环境要求 DB15/T 1278-2017 3 除水和土壤酸碱度( pH)指标外,生产绿色青干草的产地环境其它指标应符合 NY/T 391 规定的要 求。生产绿色青干草的水和土壤酸碱度应在 pH6.5 pH9.0 之间。 4.2 生产过程要求 在生产、加工过程不 应 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防腐剂、干燥剂等 物质。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使用的农药和肥料应符 合 NY/T 393 和 NY/T
7、394 规定 。 4.3 生产管理要求 绿色干草生产应参照 HJ/T 80 要求组织 生产管理体系 和安排生产。 4.4 产品卫生要求 绿色 干草产品须满足 GB 13078 的要求 。 5 检验 5.1 产地环境 5.1.1 土地取样单元 按照 NY/T 1054 规定执行。 天然干草产地环境检验的最大土地取样单元面积不得超过 1000hm2。人 工栽培植物产地环境检验的最大取样单元面积不超过 1000hm2。 同一次检验的地块上地形、土壤等应保 持均一。如在检验取样时目测发现有任何可能影响到地块均一性的因素 ,应即刻停止取样,重新划分取 样单元。 5.1.2 转换期 5.1.2.1 参照
8、HJ/T 80 要求设置转换期。天然草地进行补播、施肥等活动后,视活动性质以及所使用材 料特征,设 1-2 年转换期。当仅使用 NY/T 393 和 NY/T 394 容许使用的物料进行补、施肥等活动时, 设一年的转换期。当使用 NY/T 393 和 NY/T 394 禁止使用的物料时,设 2 年的转换期。对于 已经按本 生产规程管理的 草地 ,如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生产技术档案,则可以缩短甚至免除转换期。 5.1.2.2 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种植或草场改良措施 (包括施肥、除杂草、灭虫、灭鼠等)的天然打草场可 不设转换期。 DB15/T 1278-2017 4 5.1.2.3 人工种植的草
9、地申请转为绿色干草生产地之前设 2-3 年的转换期。对于 已经在按本生产规程管 理、种植的 草地 ,如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生产技术档案,则可以缩短甚至免除转换期。 5.1.3 缓冲区 申请生产绿色干草的地块设不小于 500 米的缓冲区。周边 5000 米内有化工、制药等产企业时缓冲 区为 1000 米。 5.1.4 检验项目 产地环境检验项目 按 NY/T391 规定执行 。 5.1.5 免除检验 原生天然草地,或在近 5 年内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种植或草 场改良措施(包括施肥、除杂草、灭虫、 灭鼠等)的天然草地,在有 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由乡、苏木或旗、县以上草原管理部门开具)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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