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542-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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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010 F 0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542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2012- 06 - 25发布 2012 - 07 - 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542201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3.1 . 1 3.2 . 1 3.3 . 1 3.4 . 1 3.5 . 1 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要求 . 2 4.1 总则 . 2 4.2 能源计量管理 . 2 4.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 3 4.4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 6 4.
2、5 能源计量人员管理 . 7 4.6 能源计量检测过程 . 8 4.7 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 9 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 . 10 5.1 总则 . 10 5.2 审查原则 . 10 5.3 审查组织 . 10 5.4 重点用能单位准备 . 11 5.5 资料审查 . 11 5.6 现场审查 . 11 5.7 审查结论确定 . 12 5.8 审查结果处理 .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现场审查记录 .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现场审查记录表 . 3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格式) . 36 附录D(资料性
3、附录)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情况一览表 . 53 DB13/T 1542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斌、席保吉、李县法、白力军、屈宏强、郭 炜。 DB13/T 15422012 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对非重点用能单位,也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能源计量 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53162009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 3.1 能源计量审查 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和培 训等能源计量的确认审核。 3.2 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3.3 次
5、级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3.4 一次能源 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核 燃料、地热能、潮汐能等。 3.5 DB13/T 15422012 2 二次能源 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或形式的能源。如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 油、电力、蒸汽、热水等。 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要求 4.1 总则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包括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源计量 人员管理、能源计量检测过程、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共六个方面。重点用能单位应符合上述六个方面的全 部要求。 4.2 能源计量管理
6、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 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4.2.1 组织与管理 4.2.1.1 组织机构 重点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置能源计量专职岗位,并以 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4.2.1.2 管理职责 4.2.1.2.1 最高管理者 重点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3) 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 4.2.1.2.2 分管领导 重点用能单
7、位负责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确保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实施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2) 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3) 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4.2.1.2.3 主管部门 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落实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2)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 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4.2.1.2.4 专职岗位 DB13/T 15422012 3 重点用能单位应规定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自查、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能源计量检 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抄表)、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岗位
8、职责。 4.2.2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2.2.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管 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4.2.2.2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3)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4)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5) 能源计量检测和数据管理制度; 6) 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 7) 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 4.2.3 能源计量目标 4.2.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
9、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节能目标,确定能源计量 目标并形成文件。能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管理目标等保持一致。 4.2.3.2 能源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2) 确保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3) 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4) 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4.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3.1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3.1.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当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3.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当满足用能单位
10、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查的要求。 4.3.1.3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满足自检自查要求的能源检测仪表。 4.3.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是反映能源计量工作的重要指标。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式(1)计算: RpNsNl100(1)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DB13/T 15422012 4 4.3.2.1 进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1的要求。 4.3.2.2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 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
11、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用能设备 电力 100 100 95 固态能源 煤炭 100 100 90 焦炭 100 100 90 液态能源 原油 100 100 90 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 100 100 90 渣油 100 100 90 气态能源 天然气 100 100 90 液化气 100 100 90 煤气 100 90 80 载能工质 蒸汽 100 80 70 水 100 95 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90 80 注1: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
12、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 注2: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3: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 能源计量器具。 4.3.2.3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3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种类 电力 煤炭、焦 炭 原油、成品油、石 油液化气 重油、渣 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热水 水 其他 单位 kW t/a t/a t/a m 3 /
13、a GJ/a t/a GJ/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表中m 3 指在标准状态下,表3同; 注3:2926 GJ相当于100 t标准煤。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3类推。 DB13/T 15422012 5 表3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种类 电力 煤炭、焦 炭 原油、成品油、石 油液化气 重油、渣 油 煤气、天然 气 蒸汽、热水 水 其他 单位 kW t/h t/h t/h m 3 /h MW t/h GJ/h 限定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
14、26 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 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3 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置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按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 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主要用能设备所配置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按
15、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 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表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衡器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 级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0.5 电能表 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 电能计量 类用户 0.5S 类用户 0.5 类用户 1.0 类用户 2.0 类用户 2.0 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 2.0 油流量表 (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 成品油0.5 重油、渣油1.0 气体流量表 (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 煤气2.0 天然气2.0 蒸汽2.5 水流量表 (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水计量 管径不大于250m
16、m 2.5 管径大于250mm 1.5 温度仪表 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1.0 压力仪表 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 1.0 DB13/T 15422012 6 表4 (续) 计量器具类别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注1: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 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注2: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类用户为月
17、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 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类用户为小于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 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类用户为小于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 但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VA及以下的 计费用户;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注3: 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3; 注4 :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18603-2001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4.3.4 能源计
18、量器具配备的特定要求 4.3.4.1 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应执行其规定。 4.3.4.2 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重点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 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4.3.4.3 对从事能源生产的重点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 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4.3.4.4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4.3.4.5 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 照明、振动
19、、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4.3.4.6 主要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 15316中关于主要用能设备的节能监测要求。 4.4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4.4.1 能源计量器具的信息管理 4.4.1.1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主要次级用 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分表。台帐或一览表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 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 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 能源计量器具应包括:用于监视和记录能源计量检测影响量的测量设备,如环境监测仪器,
20、以及用 于能源能量测定的仪器、自检自查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等。 4.4.1.2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标示与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应有 计量确认的状态标识(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以备查验和管理。 4.4.1.3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DB13/T 15422012 7 1)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 3)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或记录); 4) 计量器具维修保养记录; 5)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4.4.2 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 4.4.2.1 重点用能单位应具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
21、或溯源图,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到 社会公用标准。 4.4.2.2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和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 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能源计量器具的自行校准应确定仪器的测量能力和示值误差,包括准确度等级。校准程序中应包含 校准方法、不确定度评定、校准记录、校准报告、接收准则等要求。 4.4.2.3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订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属强制检定的 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1: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应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技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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