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89-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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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CS C6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89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89: Civil air defense works and common basements 2019 - 09 - 26发布 2020 - 02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322.89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2、 3 评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设备设施 . 6 3.4 标志标识 . 7 3.5 用电 . 7 3.6 消防 . 8 3.7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9 4 评定细则 . 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5 附录D(规范性附录) 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标志标识要素的安全生产登记评定细则 . 47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
3、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8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1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3 DB11/T 1322.89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8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首都
4、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吕淑然、田志华、孙宝平、张璞、冯红吉、李斌、吕方舟、马舒琪、王婉青、 张宇栋。 DB11/T 1322.89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功能为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非经营性食堂、公共娱乐、体育、社区活动、办 公、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仓储和员工宿舍等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5、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7216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95 灭火器维修 GA 1
6、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490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CJ/T 491 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 DB11/T 410 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DB11/ 48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11/ 637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 DB11/ 852.1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 85
7、2.2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 DB11/T 1322.892019 2 DB11/ 852.3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 16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一般要求 3.2.1.1 建筑结构经综合安全性鉴定,存在属于DB11/ 637-201
8、5第3.6.2规定的cu和du等级单个构 件或检查项目的建筑不应使用。 3.2.1.2 建筑的主体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应改变,设备设施不应拆除。 3.2.1.3 涉及改变建筑平面布置的,应由具有同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3.2.1.4 内部装修应符合GB 50222的相关规定。 3.2.1.5 充电汽车库、充电自行车库的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3.2.1.6 员工宿舍每个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不然材料装修,房间用防火墙分割,分隔 墙不应使用石膏板,房间应设置乙级防火门。装饰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2.1.7 普通地下室除建筑设计有燃气入户外,不应再加装燃气入户。
9、与人民防空工程无关的管道不 宜穿过人民防空工程的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均不应进入人民防空工程。 3.2.1.8 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3.2.1.9 不应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应储存易燃易爆品。 3.2.1.10 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不应用于经营性出租居住和非经营性居住。 3.2.1.11 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管理房不应用于出租居住,设备间不应堆放杂物。 3.2.1.12 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清洗地面、厕所。 3.2.1.13 非机动车在车库内不应采用含有挥发性溶剂的清洗剂清洗车辆,不应在非
10、机动车库区域外进 行充电操作。 3.2.1.14 应保持干净整洁,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7216的规定。 3.2.1.15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老年代步车、残疾人电动车等类型车辆的停放不应设置在地 下二层及以下。 3.2.1.16 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非经营性食堂可设 置在地下一层;商场超市和市场、社区活动场所、办公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 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m。 3.2.1.17 娱乐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办公场所和餐饮场所操作间的空间净高度不应小于2.2 m;体育 场所空间的净高度不应
11、小于2.6 m;员工宿舍、商场超市和市场空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4 m。 3.2.1.18 商场超市和市场、餐饮场所、非经营性食堂、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办公场 所、汽车库和员工宿舍等,应配置手机通讯信号或固定电话。 3.2.2 商场超市和市场 3.2.2.1 商场超市和市场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0016、GB 50098、JGJ 48的规定。 DB11/T 1322.892019 3 3.2.2.2 柜台、货架布局合理,顾客密集的销售区应设置在出入方便的区域。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 散门或疏散出口。营业区域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2.4 m,辅助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 m
12、。 3.2.2.3 商场超市和市场的面积大于3000 m2 的,应在收银台两侧各设置一条宽不应小于1.5 m 的无 障碍疏散通道,两条无障碍疏散通道的间距不应大于25 m。商场超市和市场的面积小于3000 m2 的, 应在收银台一侧设置一条宽不应小于1.5 m 的无障碍疏散通道。无障碍疏散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3.2.2.4 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设有闸机或其它阻挡通行设施的在火灾及 其它紧急情况时应能全部自动开放。 3.2.2.5 购物车应有专人管理,每100 m 2 疏散通道面积内的购物车数量不应超过10 辆,疏散通道闲 置的购物车应及时清理。 3.2.2.6 设置食
13、品加工的,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布置及相关安全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3.2.3的相关规定。 3.2.3 餐饮场所 3.2.3.1 普通地下室用于餐饮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0016和JGJ 64的规定。 3.2.3.2 安装燃气灶具的操作间房屋净高不应低于2.2 m,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装置。 3.2.3.3 燃气设备与对面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与相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0.1 m;当燃气设备与可 燃或难燃墙壁、地板和家具紧邻时,应设厚度不小于15 mm的耐火隔热层。 3.2.3.4 食品加工区使用的电炸锅、电烤箱等电器设备和燃气灶具的上方及周围1.5 m范围内不应存 放可
14、燃物。 3.2.3.5 燃气设备之间应有能满足操作和检修要求的间距: a) 不同类型燃气灶具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 m; b) 大锅灶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8 m; c) 烤炉与其它燃具间的净距应大于1.0 m。 3.2.3.6 连接燃具的软管应为燃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或燃具连接用橡 胶软管,并应分别符合CJ/T 197、CJ/T 490和CJ/T 491的规定。 3.2.3.7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软管与燃具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便于操作; b) 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应使用
15、; c) 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0 m,且不应有接口; d)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 mm以上; e) 软管不应穿过墙、楼板、天花板、门和窗; f) 燃气胶管不应包裹或暗埋,不应压、折使用; g)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分成两个或多个支管。 3.2.3.8 餐饮场所的面积大于500 m2的,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3.2.3.9 烟道距难燃、非燃顶棚、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0 mm,距可燃物的净距不应小于0.25 m。 3.2.3.10 用气设备烟道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燃具的水平烟道不宜超过6 m,并应有0.1% 坡向 燃具的坡度。 3.2.3.11 抽油烟机、集烟罩、排
16、油烟管道应及时清理,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 m范围内每天清洗1次,做到清洁无油。 3.2.4 非经营性食堂 3.2.4.1 普通地下室用于非经营性食堂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0016和JGJ 64的规定。 3.2.4.2 安装燃气灶具的操作间房屋净高不应低于2.2 m,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装置。 DB11/T 1322.892019 4 3.2.4.3 燃气设备与对面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与相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0.1 m;当燃气设备与可 燃或难燃墙壁、地板和家具紧邻时,应设厚度不小于15 mm的耐火隔热层。 3.2.4.4 食品加工区使用的电炸锅
17、、电烤箱等电器设备和燃气灶具的上方及周围1.5 m范围内不应存 放可燃物。 3.2.4.5 燃气设备之间应有能满足操作和检修要求的间距: a) 不同类型燃气灶具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 m; b) 大锅灶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8 m; c) 烤炉与其它燃具间的净距应大于1.0 m。 3.2.4.6 连接燃具的软管应为燃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或燃具连接用橡 胶软管,并应分别符合CJ/T197、CJ/T490和CJ/T491的规定。 3.2.4.7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软管与燃具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便
18、于操作; b) 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应使用; c) 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0 m,且不应有接口; d)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 mm以上; e) 软管不应穿过墙、楼板、天花板、门和窗; f) 燃气胶管不应包裹或暗埋,不应压、折使用; g) 非金属软管不应使用管件分成两个或多个支管。 3.2.4.8 非经营性食堂面积超过500 m2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3.2.4.9 烟道距难燃、非燃顶棚、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0 mm,距可燃物的净距不应小于0.25 m。 3.2.4.10 用气设备烟道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燃具的水平烟道不宜超过6 m,并应有0.
19、1% 坡向 燃具的坡度。 3.2.4.11 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应及时清理,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 m范围内每天清洗1次,做到清洁无油。 3.2.4.12 设窗口售卖饭菜的非经营性食堂,窗口前应设有排队等待区,等待区净宽不宜小于3 m。 3.2.4.13 剩余饭菜和餐具收集处设置在出口附近时,不应占用疏散通道。 3.2.5 娱乐场所 3.2.5.1 娱乐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0016、GB 50098的规定。 3.2.5.2 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应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应 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3.2.
20、5.3 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应高于1.2 m;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 1.2 m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应小于0.4 m,宽度不应小于0.2 m,并应能够 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的整体环境。 3.2.5.4 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应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3.2.5.5 娱乐场所的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不应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 应关闭。 3.2.5.6 娱乐场所的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应采取防滑措施,铺设的地毯应紧固在地板上。 3.2.6 体育场所 3.2.6.1 体育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0
21、016、GB 50098和DB11/T 410的规定。 3.2.6.2 体育场所活动人数不应超过核定人数,达到或超过核定人数时应采取限制措施。体育场所人 均活动面积不应小于5 m2/人。 3.2.6.3 不应在体育场所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DB11/T 1322.892019 5 3.2.6.4 体育场场所的健身器械应做到每2 h 消毒 1 次,每天不少于4 次,并为顾客提供酒精棉等无 刺激性消毒药品。 3.2.7 社区活动场所 3.2.7.1 社区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0016、GB 50098的规定。 3.2.7.2 社区活动场所的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应采取防滑措施,铺设的地毯应
22、紧固在地板上。 3.2.7.3 活动场所的健身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b) 器材摆放应按其使用功能和特点留有合理空间,做到使用方便、确保安全。 3.2.7.4 活动场所的照明应符合健身活动要求,照度不应低于80 Lx,并配置应急照明灯。 3.2.8 办公场所 3.2.8.1 办公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0016、GB 50098和JGJ 67的规定。 3.2.8.2 办公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 m2/人。 3.2.8.3 办公场所应具备采光窗、采光井,且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具备自然采光条件的,应具 有良好的照
23、明,照度不应低于150 Lx。 3.2.8.4 办公场所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进行布局使用,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6 m;次通道净宽单面 布房时不应小于1.2 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 m。 3.2.9 汽车库 3.2.9.1 汽车库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0016、GB 50067、GB 50098和JGJ 100的规定。 3.2.9.2 汽车库内不应设置汽车修理、喷漆和汽车美容等场所。 3.2.9.3 汽车库的入口应设置限高装置,汽车库内的地面应满足耐磨、耐油、耐水及防滑等要求。 3.2.9.4 设置的电子计时收费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在平坦路段,宜在计时收费装置前留有 不少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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