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32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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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32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整体。法理学体系指法理学的各分支学科,主要指狭义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构成的整体。法系是按历史渊源之不同,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的预测作用是指,通过法,人们能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法的这一特性的基础是法的稳定性和法的规范性,因为只有法具有稳定性,人们才能按法律的规定事先预测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之后果,从而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法的程序性与强制性并不能直接
2、决定法具有预测作用。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是其所依附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的经济基础也就是不同的社会形态,故C项正确。以法的历史渊源及外部特征对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作的分类结果是不同的法系。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按照规范的内容,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授权性规范的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
3、出一定作为,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是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足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在此题目中“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是行为模式的一部分而不是假设,假设部分应该是:“如果有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的”。由于法律条文简洁的需要,该假定部分没有必要写出,故予以省
4、略。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因为前一句的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未具行为能力者,后一句的父母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时,故属限制性解释。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区别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有一点就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同时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律规定的,都具有平等性。因此,B、C、D项错误。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这种认识是感情认识,属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指对法律现象的系统的、理性的、高层次的认识。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社会
5、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而不是主客体一致。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有时需要联合对法律具体应用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解释。这种解释由于解释主体的联合而兼具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
6、性质,被视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律事实的分类。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其中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意志控制和支配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7、法的规定。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是考查法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有两种含义:(1)与根本法相对的概念。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一般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 (2)与衡平法相对的概念。普通法,是指英国在 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第14题:参考答案
8、: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是明显的:(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则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括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一国的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
9、和借鉴。(4)在法律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宪法和法律,在法学体系中起指导作用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可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种。选项D的说法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机构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民事关系,通常都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但也有例外的
10、情况,那就是我国法律和我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时候,不再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时,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我国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18题:参考答案:B
11、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B项是正确的; 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武装力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自治区主
12、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它对立法会负责。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族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3、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和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对于出生国籍,我国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结合原则。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历史上其他形态的政治文明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的政治文明。第2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
14、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从宪政实践看,在我国,制定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是相统一的,建国后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与几次修改都由全国人大通过。第2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
15、原则。第2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第3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取消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是1975年宪法。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杏要点是法经的主要内容。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艾法典。从其内容上看, 法经共有六篇,即为盗法、贼法、囚法(又称为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的法律规定。d囚法也称为网法,是关于囚禁
16、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综上分析并结合题目的要求来看,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法经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几乎年年有所涉及,因此,考生一定要记住法经六篇的内容。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其中,“式”,指的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在
17、中国历史上最早使用了“式”的法律形式。这种法律形式的出现,对隋唐时期新的法律形式的形成有重大影响。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需要注意的是,秦朝也有“式”,被称为“封诊式”,但是这种“式”,严格说来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形式,而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记载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形式的“式”起源于秦朝。A项,B项和C项与历史事实不符,应予排除。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的行政中枢机构。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指的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尚书省是由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尚书台发展而来的。唐朝的尚书省是全国行政的
18、总汇,尚书省以尚书令为长官,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中书省的职权是参议商讨军国大政方针,根据皇帝意旨草拟下行文书,并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公文,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故排除B项。门下省的职权是参议政事,审核各种上行文书,驳征违失,或者提出意见,请皇帝裁决。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排除C项。三省长官分工合作,共同行使宰相职权。注意:考生应当注意区分三省职权的不同。御史台是隋、唐、宋、元时期的中央行政和司法监察机关,而不是专门的行政机关,因此,排除D项。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元朝的笞杖刑等。元朝对隋朝以来的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实施了变通,即将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元
19、世祖忽必烈为了标榜慎刑,特根据蒙古族“天饶他一下,地绕他一下,我饶他一下”的说法,共饶三下,将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演变成以七为尾数的笞杖刑。不过,饶人三下后,笞杖刑应当为十等,但是却演变成十一等,。即笞刑六等,杖刑五等。说是减了三下,实际增加了一个刑等,刑罚反而加重了。C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D项不符合历史事实,应予排除。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在要点是秦朝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秦律规定,凡是属于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大约规定男身高达六尺五寸,女身高达六尺二寸。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D项。第37题:参考
20、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朝的会审制度。清朝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秋审、朝审、热审、九卿会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明朝和清朝都有会审制度,明朝会审制度的类型包括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热审、大审和会官审录。清朝会审制度的类型包括秋审、朝审、热审、九卿会审。可见,明朝没有秋审,清朝没有
21、大审(因为清朝不允许宦官干政)和会官审录。清朝还有一种会审制度,即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但不称三司会审,而称为“会小法”和“会大法”,这表明,清朝是存在三司会审制度的。第3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封建制五刑和开皇律。封建五刑制的确立有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夏、商、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墨、劓、(图片)、宫、大辟)已经相当完备。到了汉代,奴隶制五刑开始发生变化,即通过汉文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演变为髡钳城旦舂(属于劳役刑,劳役刑相当于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到了南北朝时期,宫
22、刑也开始发生变化,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宫刑退出了历史舞台。可见,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转变的过程。宫刑的废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流刑作为徒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在南北朝北魏时期出现。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隋文帝开皇年间,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在南北朝的五刑制基础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
23、解析:考查要点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作为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新式刑法典,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并废除或者取消了一些落后的刑法制度。大清新刑律废除的法律或者制度有;斩刑、发遣刑、流刑、比附制度、八议制度、服制定罪。此外,还取消了因官秩、良贱等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别。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考生在复习时,应当对比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在废除或者取消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差别,切忌混淆。大清现行刑律取消或者废除的制度包括:凌迟刑、刺字刑、枭首刑、戮尸刑和缘坐制度。A项和C项属于大清现行刑律废除的制度,不能选。而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问题,在制定大清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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