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8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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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28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大陆法系不承认法官造法,法官判案严格依照法律,将法典中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这是演绎推理方法,故D选项表述错误。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主要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法律制定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故D选项正确。A选项、C选项是民主性原则的要求,B选项是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用排除法,B中的行政法规错,C中国际经济法错,D中除宪法外都不是法律部门。考生一定要注意区分法律部门与法律渊源,有
2、时二者在名称上存在对应关系,如宪法、刑法等,有时一个法律部门没有在名称上与之相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经济法等。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由国务院具体规定”表明这是一条委任性规范。强行性规则一定是确定性规则,故D选项错。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条是关于法律概念的规定。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在我国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有司法解释权,其他司法机关的解释都是非正式解释。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法律关系必须是经法律所确认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A项二人已订婚但没有正式登记未得到法律确认,B项党内关系不是法律关系,D项是非法关系。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内
3、容和形式。法的内容依其性质可分为法律规范性内容(法律规范)和法律技术性内容;依其结构可分为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中层次的法律部门、高层次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的形式就成文法而言可分为法律条文 (包括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非规范性法律条文总是附屑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而存在,并且和规范性法律条文一样,不可能出现在非规范法律文件中。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的特征问题。法的规范性是法律的首要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的表现。“法律规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是法律的另一个特征,并非是法的规范性
4、的表现。法的规范性的表现或者说法律为什么会具有规范性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法律具有概括性。(2)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就司法机关而言的。因此,选项中的“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理解都是错误的。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民主和法制的一般关系是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紧抓这两句话即可。但不能说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基础,故A选项错误。司法独立与民主即
5、权力制约并不冲突,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手段之一,并非目标。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做这一题时主要依据教材上的有关内容并进行综合分析。监狱虽为执行法律的机关,但就性质而言为行政机关,因此应当从法律执行的原则角度进行分析,一般不涉及是否符合法律适用原则问题;况且本身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族长的行为则侵犯了司法机关的职权,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族长显然不是司法机关,其行为影响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不一致
6、。“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相悖。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法律解释是有权解释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之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折中主义立法原则的内容。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问题都可能发生几种情况,例如,本国人在本国适用法律的
7、问题、本国人在外国适用法律的问题、外国人在本国适用的问题,等等。关于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问题,各个国家奉行不同的立法原则,大体上有四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折中主义的实质是以“屑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为补充。现代各国的法律多采用折中主义原则,我国也是如此。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私法的划分与区别问题。本题的答案是B项,也就是说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一般来说,所谓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所谓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如民法,商法、家
8、庭法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私法是与资源的“第一次分配”相适应的,也是市场弊端引起的宏观调控需要决定的。选项A、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紧急状态决定权是国务院的职权。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本选区的25000名选民中,只有12300人参加了选举,未过半数,选举无效。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8题:参考答案:
9、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第一次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的是1982年宪法。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
10、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是否可以担任军事机关的职务,没有限制。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国家领导人的任职条件。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委主席没有届数限制。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4题:
11、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动员是指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在局部地区采取的非常准备措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
12、,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违宪审查制度。各国的宪政体制不同,违宪审查制度也有所不同。最早建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奥地利。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经济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13、: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采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解释宪法的,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不允许个人申请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允许个人
14、提起宪法诉讼,其程序大体包括有提请审查、决议、公布等。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朝的立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因商朝的建立者汤而得名。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的“汤刑”是不成文法,习惯法占很大比重。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九刑”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渊源之一,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也是不成文法,九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西周时期的刑书,因九篇得名,另一种含义是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加鞭、扑、赎、流,合称“九刑”。“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为革
15、新政治,命令当时司寇吕侯制作的一部法律,“吕刑”又称为“甫刑”。综上分析,A项、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中后期,出现了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主要包括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赵鞅的“铸刑鼎”、楚国的“仆区之法”和“茆门之法”、宋国的“刑器”等。可见;A项、B项和C项都属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连坐法”不是春秋时期而是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过程中颁布的法律,即凡是一人犯罪,罪犯的亲属、邻里、同伍及其他与之相关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
16、务连坐等。连坐法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全国的管理,但株连范围广,不利于统治的稳固,综上分析, D项是正确答案。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1)“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 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2)“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4)“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屈则听语不清;(5)“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五听”实际上是审讯者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的
17、方法。这种方式虽然近于主观,具有唯心主义色彩,但比起夏商时期的“神明裁判”明显进步,这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人的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重要的一笔。自西周以后,中国历朝的司法实践都沿用了“五听”制度。综上分析,“五听”中没有“旁听”,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确立。晋律首次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将亲属关系分为斩衰、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服制不仅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
18、确定了亲属之间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凡是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者,处罚越轻:凡是服制越远,以尊犯卑者,处罚加重。凡是服制越近,以卑犯尊者,处罚越重;凡是服制越远,以卑犯尊者,处罚减轻。“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式类。可见,A项、B项和C项都属于宋朝的法律形式。而律例是明清时期的法典编纂形式,宋朝没有此法律形式,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
19、点是明朝的法制。大明律是在明太祖朱元璋亲自过问下,历经前后三十年而编纂成的明朝基本法典。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朱元璋在大明律颁行后,特下令:“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意思是,哪怕群臣议论稍有更改大明律的,就以变乱祖制酌罪名处罚。因此,大明律直到明朝灭亡也没有更改,始终是明朝的基本大法。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充军刑虽然在宋元时期就已经存在(不过指南认为该刑罚创制于明代),但是到了明代才得到广泛的适用,并成为法定刑。它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重于流刑的刑罚。可见,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明太祖朱元璋为了
20、防止臣下结党营私,紊乱朝政,加强皇权,特设奸党罪。奸党罪虽始创于明代,但并非明朝专有,清朝在大清律例中也规定了奸党罪。可见,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明朝司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厂卫干预司法,厂卫干预司法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导致了明朝的迅速灭亡。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立法形式律例合编体例。从立法状况上看,明朝除了大明律、明大诰和明会典之外,还有“律例”这一立法形式。明朝的“例”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另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从而与大明律及明大诰一样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例”比律
21、更具有灵活性。明初“例”不单独使用,而“以类”附人律的正文。明宪宗成化以后,用“例”之风开始蔓延。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例”成为正式的法律,而后开始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明神宗万历年间,使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都是仿照此法典编纂体例编纂而成的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没有例,因此,排除A项。宋朝有例,称为“编例”,但是宋朝并没有将律、例合编,因此,排除B项。清朝晚于明朝,因此,排除D项。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刺配”刑。刺
22、配刑是宋太祖时期首创的刑罚。所谓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初设此刑的初衷,原为宽待死刑之意。但其在适用中逐渐被发展为滥刑之刑,即复活了肉刑。况且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后人讥为“六刑”。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4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会典的编纂体例。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制作而成的,在编纂体例上,采取了以六部官职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和事例。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宋刑统是采取律下分门,律后附有敕、令、格、式的法典编纂体例,况且宋刑统也不是行政法典,因此,排除A项。元典章是由元朝地方政府编纂的一部行政法汇编,它没有
23、系统的编纂体例,因此,排除C项。大清律例是清朝仿效大明律的编纂体例制颁而成的,其编纂体例为:以名例律统率六部,尽管也有六部体例,但是多了一个统率篇目名例律,而且大清律例也不属于行政法典,因此,排除D项。第4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沈家本对修律活动所作的贡献。清末修律始终与沈家本息息相关。沈家本从任刑部补官以来,专攻法律之学。历任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等职。沈家本精通中国古代法律,对西方法律的研究也有很深的造诣,他批判总结古今中外法律,是一位具有强烈爱国主义思想的开明官僚。在沈家本主持下,清末对我国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不过需要注意,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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