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0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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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0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十恶”制度的首次确立。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制度,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但并不等于说“十恶”制度确立于北齐律,因此,排除A项。C项与D项时间上较晚,应子排除。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选举的民主程序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民主程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
2、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本选区的25000名选民中,只有12300人参加了选举,未过半数,选举无效。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具体内涵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立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与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
3、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形式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该题中王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违法,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职能,其罚款行为是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故选B。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明大诰 朱元璋因为非常看重他亲手制定的大诰,在颁布时做出了题目中所说的规定,并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大诰,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等。
4、答案为C。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化外人相犯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因此A是正确的。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宋刑统颁布于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年间,是宋朝终世不改的基本法典。宋刑统是宋朝通行全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是在沿用大中刑统和显德刑统 (又称为大周刑统)体例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宋刑统颁行以后,作过数次修改,但变动不大,一直沿用到南宋。清末沈家本指出:“刑统
5、为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可见宋刑统所具有的历史地位。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和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由于该宪法草案是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的,因此又称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因此可以说它体现了们临时约法的宪法精神。“天坛宪草”体现了国民党在野派势力企图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它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其次,它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
6、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再次,限制总统的任期。这些限制使袁世凯气急败坏,竭力破坏宪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并于 1914年解散国会,“天坛宪草”遂成为废纸。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为“五五宪草”,是1936年5月5日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草案,它主要秉承了训政纲领的宗旨,不可能确立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因此,排除A项。中华民国约法又称为“袁记约法”,是袁世凯一手操纵、刻意炮制出来的,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从其本质上看,也不可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因此,排除B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公布的宪法性文件,该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根本不可能确立三权
7、分立的宪法原则。因此,排除D项,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因为前一句的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未具行为能力者,后一句的父母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时,故属限制性解释。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律篇目的主要内容。唐律一共十二篇,500条。十二篇按照顺序及内容来看,分别为;(1)名例律,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十二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宫庙、陵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3)职制律,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4)户婚律,关于户籍、赋税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
8、面的法律。(5)厩库律,关于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6)擅兴律,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 (?)贼盗律,关于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 (8)斗讼律,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法律。(9)诈伪律,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的法律。(10)杂律,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亡的法律。(12)断狱律,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的法律。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D项均没有关于强奸内容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B项和D项。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
9、的公布与生效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法律公布后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就立即生效,有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在公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因此C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技术规范 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其中,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当然,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有时也吸纳部分的技术规范,但这并不改变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属性。当技术规范成为技术法规之后,就带有国家的意志性,同时,通过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调整人
10、与人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 BCD错误。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内容与方式。题干中的条文明显属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相对,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明确规定权利义务,而后者没有。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题干中的条文具体规定了权利,故应属于确定性规范。答案为B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官当”人律。“官当”是指以官品折抵徒罪的制度,该制度是封建特权法获得发展的表现。“官当”首次规定在北魏律中,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只有两部法典规定了“官当,:制
11、度,即C魏律和陈律,因此,排除A项和C项。陈律的颁布时间晚于C魏律,因此,排除D项。“官当”制度为开皇律和唐律所继承。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在英美法系中,法院的判例、法理等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考生需要注意,在英美法系中制定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在实践中,判例法具有更大的影响。B、C、 D三项都是英美法系的特征。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有关法律、法规。甲杀害其父以获得遗产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12、,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因此,答案选 C。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要点是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产生规律。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国家的资产阶级都是
13、通过暴力革命取得国家政权的,如英国就不是,且英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因此而具有很浓厚的封建色彩。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商法的出现才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产生的标志之一。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法律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这个时期的法还是过渡性的,它以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为前提。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这是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预测,因此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而指引作用是对自己行为的指引,不涉及他人。这里“只要遵守交通法规,还是相当安全的”其实不单是自己的行为,而是与他人的交互行为,故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第21题:
14、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直接选举。根据我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曹魏律(又称为魏律、新律)。曹魏律是三国时期曹叡太和年间(公元227年一233年)颁布的封建成文法典,该部法典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为: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法经中具律在尾,汉律中具律既不在首,也不在尾的编纂弊端,从而完善了刑法总则,这在法典编纂体例上也是一大进步。第二,将“八
15、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使得礼律进一步融合。第三,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曹魏律减轻了某些罪的处罚,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第四,进一步凋整了法典的内容和结构。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不要把魏律、北魏律混为一谈。第2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公司章程具有特定的效力,但无普遍约束力,故不是法;被开除党籍不是法的实施方式;法虽不是裁判的唯一依据,但其他依据不属于法的范畴,故项均错误。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并不排除具体的法律效力的差异性,虽然北京市地方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但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这里同时要注意严格意义上的法并不是指狭义的法律,故也错误。
16、第2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马项、C项是错误的。第2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9
17、02年,清朝下令设立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其中主要主持者是沈家本。第2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蒋介石集团于1931年包办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这里谈到的“五院制”,指的就是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 D项。注意:不要把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混淆。第28题:参考答案:
18、C答案解析:考点 周朝时期的立法 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鼎”时提到的。周初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立法活动,即制定九刑。九刑在春秋时期就失传,只在左传中保留了一些片段,根据这些记述,九刑应该是由九篇组成而得名,后人往往以此指代周朝的法律。第2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中央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
19、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
20、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3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宪法在公
21、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历史演进 我国前三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公民人格尊严的内容,现行宪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践踏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沉痛教训,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不管是确定的指引还是有选择的指引,正是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才具有了指引作用,A项正确。确定指引之所以没有给行为人的行为选择留有余地就是防止人们作出违法行为,故B项正确。有选择的指引只是为行为人的行为提供了选择,并非是鼓励行为人作出这种行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第32
2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故B项正确。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一种主观活动,不可能是客观价值判断,故D项错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的过程中,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的作用,故 A项错误。依据专门化和职业化,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而非法律思想,C项错误。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的预测作用是指,通过法,人们能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
23、后果。法的这一特性的基础是法的稳定性和法的规范性,因为只有法具有稳定性,人们才能按法律的规定事先预测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之后果,从而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法的程序性与强制性并不能直接决定法具有预测作用。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宪法实施。宪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法的反复适用性是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的反映,而非程序性、连续性、效率性的反映。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古代法制的综合考查。我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秦律,而不是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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