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2004年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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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2004年答案真题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这里应该选择B。需要注意的是,只要上述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相应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单独实施的,还是在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实施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成立绑架罪,但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客体要件的意义 犯罪客体
2、表明了犯罪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特征的具体说明和体现,因此,犯罪客体表明了犯罪的性质,即犯罪的实质特征。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甲作为父亲,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照顾和抚养不满周岁的孩子的义务,但是,甲在能够履行该种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却将孩子锁在家中,不予喂养,对其死亡抱有故意的犯罪态度,因此,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属于有法律义务而不积极履行造成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但,故意杀人罪本身是积极的作为犯罪,甲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现,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在中华
3、人民共和国航空器或者船舶内的犯罪应该适用中国刑法,即“法律拟制的领域”,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延伸。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德国人甲盗窃行为和盗窃结果都发生在中国的船舶上,因此,属于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予以刑事管辖。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停止形态 A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分标准是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即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来确定是否犯罪既遂,其他如犯罪目的是否得逞、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是不正确的说法;B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预备活动中,行为人没
4、有开始着手实施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开始着手实施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 C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因此,只有发生特定的危害后果,才能够认定过失犯罪;D未完成罪出现的原因在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主客观的原因而停止,因此,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实行行为 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里的恐怖组织没有限定,不管是中国国内的,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的,都是这里的犯罪对象。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而不是其他任何犯罪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行为人参加后即告完成,不存在未遂的情形。因此,
5、行为人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是犯罪实行行为。这是刑法的特定规定。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是罪数形态中一个概念,属于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中的共同特征就在于行为人实际上只有一个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处于多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有时候造成多个危害后果,因此,应该选择D。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继续犯的特征 继续犯中行为人造成的不法状态和行为本身持续性地同时存在,因此,应该选择D。连续犯中,行为人处于连续的犯罪故意而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并不一定都是持续存在的;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仅仅实施一个犯罪
6、行为,但是,触犯了多个罪名,并不一定造成多个犯罪结果或者不法状态;牵连犯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之间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不同的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处理不法状态和肇因行为之间的持续关系问题。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认定 甲企图杀死乙,骗其喝下安眠药,但心生悔意,不想乙死。但是,乙已经被送到医院救治,甲没有想到乙会被别人救治,阻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未遂,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A正当防卫过当本
7、身不是罪名,在正当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不能按照防卫过当来认定,应该按照具体行为成立的犯罪认定;B紧急避险是侵犯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因此,属于合法利益之间的衡量;C防卫过当的罪过状态一般有过失、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存在直接的犯罪故意,就属于借正当防卫来侵犯他人,不具有合法的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D事后防卫的,行为人在不存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情况下对侵害人实施反击行为,客观上讲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应该按照相应犯罪处理,不属于防卫过当。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绑架罪的认定 行为人为了非法获得财物,通过欺骗方法将小孩控制在自己掌握之中,然后向其家人索要财物,符合刑法第 239
8、条规定的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也应该按照绑架罪来认定。因此,选择D。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罚金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罪犯在没收财产之前负有正当债务的,需要以没收的财物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民事责任处于比较优先的地位,而作为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则处于第二步的地位。同样的道理,也应该对罚金和民事赔偿按照该精神处理,即现行赔付罪犯的债务人,然后支付罚金。应该选择B。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数罪并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罪犯同时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应该采用吸收原则处理,即仅执行无期徒刑。第14题:参考答案:
9、C答案解析:考点 毒品犯罪中的再犯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七章第七节的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因此,纪某犯有运输毒品罪之后再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成立贩卖毒品罪,还应该从重处罚。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追诉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对罪犯特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因为特定原因的出现而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在追诉时期之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保险诈骗罪中的数罪并罚情形 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
10、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按照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应该选择A。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盗窃罪 王某趁被害人不知道而秘密将其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欺骗行为并不针对被害人,而是其他对财物没有管理、占有权利的人,因此,行为应该成立盗窃罪。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强奸罪 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胁迫被害人进行奸淫的,并不是冒充公安人员欺骗被害人自愿性地提供某种非财产性的利益,因此,并不
11、成立招摇撞骗罪,但是,其利用虚假身份来胁迫被害人,违反其意志将其奸淫,属于强奸罪。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伤害罪中的死刑适用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应该选择D。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抢劫罪法定加重情形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刑情节有以下几种:(1)在特定场合内实施情节的,即人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2)利用特定手段的抢劫的,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3)抢劫特定的犯罪对象的,即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2、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4)抢劫行为造成的特定结果,即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5)抢劫行为次数较多。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的种类 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是相对的概念,必要的共犯是指犯罪本身需要多人参加实施才能够成立的犯罪;任意的共犯则是指犯罪本身即可以成立单独犯罪,也可以成立共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任意的共犯。 简单的共犯和复杂的共犯是相对的概念,简单的共犯是指不存在犯罪分工,参与者均为实行犯的共犯;复杂的共犯则是指存在不同的犯罪分工,各个罪犯人从事同一罪犯的不同方面的共犯。甲教唆乙实施犯罪,因此,甲是教唆犯,而乙则是实行犯,存
13、在分工,因此,属于复杂的共犯。第22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罪,而乙接受了其教唆,并且付诸实施,因此,甲的盗窃罪成立。但是,乙在实施盗窃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转换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应该按照抢劫罪处理。而乙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成立转化型的抢劫罪则不属甲故意犯罪意图之内的,因此,不对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该分别认定犯罪。第23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主观态度的概念和意义 罪过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简称,主要分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因此,应该选择AB。认定犯罪人具有罪过即是认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损害后果在主
14、观上承担谴责的责任,应该选C。坚持罪过原则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容之一,反对主观归罪应该从主客观统一原则出发,不选D。第24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A属于抢劫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D属于累犯,因此,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假释。B受贿罪、 C贩卖毒品罪不属于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第2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盗窃罪的认定 A属于盗窃信用卡之后利用情况,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应该按照盗窃罪处理;B李某趁商场的管理人员不注意而秘密将财
15、物占为已有,成立盗窃罪;C张某调换首饰的行为是秘密进行的,目的是非法占有真的首饰,被害人并不知情,这种情形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属于盗窃罪的情形;D海洛因属于国家禁止的物品,他人非法持有的也应该为国家没收,一般公民也无权占有,因此,非法占有的也应该成立犯罪。郑某秘密占有这种财物,也应该成立盗窃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
16、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
17、,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
18、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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