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9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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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9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并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故应当选A项。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自首制度和立功制度。 刑法第87条和刑法第68条分别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和处理原则。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
2、或司法机关教育、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王某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王某还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了他人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应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王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题应选择B项。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小王作为司机已经预见自己的“高难动作”可能导致汽车上船时使渡船倾覆,但囚自恃自己技艺高超认为可避免该结果发生,故其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D正确。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违规
3、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生产、销售枪支的企业。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金额的认定 甲于1997年诈骗4000元,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是到2003年甲主动交待该诈骗行为时已经经过了6年,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甲与乙共同诈骗 30000元,因为是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双方的诈骗金额都应该认定为30000元,虽然后来分赃时双方平分,但是不影响诈骗金额的认定。因此应该选B。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属间接故意,D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D为正确答案。第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共同犯罪是两人以
4、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题中,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甲、乙
5、都是盗窃既遂。 A为正确选项。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5条、第84条、第39条的规定不难选出答案。这些规定一定要记牢。第75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皂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
6、准。 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题中尽管甲刹车不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而A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是,甲系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客观方面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撞死乙的故意,也没有
7、撞死乙的过失,不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本案符合刑法上意外事件的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既非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伤害罪中的死刑适用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应该选择D。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罚金刑的适用,在法条的阅读过程中应注意常见罪名是否适用罚金刑。敲诈勒索罪不并处罚金。第13
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莱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A正确。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追诉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对罪犯特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因为特定原因的出现而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在追诉时期之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
9、当负刑事责任。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绑架罪的认定 行为人为了非法获得财物,通过欺骗方法将小孩控制在自己掌握之中,然后向其家人索要财物,符合刑法第 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也应该按照绑架罪来认定。因此,选择D。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盗窃罪 王某趁被害人不知道而秘密将其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欺骗行为并不针对被害人,而是其他对财物没有管理、占有权利的人,因此,行为应该成立盗窃罪。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10、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一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认定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本题中,甲、乙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而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C是正确的。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丙为帮助犯。故 A说法正确。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聚
12、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本案所涉的故意杀人罪是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故B说法不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教唆犯、乙作为实行犯在杀害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丙作为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从犯。故C、D两种说法均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死缓期间犯过失犯罪的,应当将其所犯之罪与原判之罪数罪并罚,不应当直接核准执行死刑,所以A项错误。死缓期间,只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C项中丙只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所以不应减为有期徒刑。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假象防卫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
13、,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若行为人无过失的应视为意外事件,若行为人有过失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过失犯罪。因此本题中BC是正确的。第24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第2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依照刑法,A、B、C、D均属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均非单位犯罪,A、B、C、D均为正确选项。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两者的犯罪主体都属一般
14、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1)敲诈勒索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
15、: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 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
16、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敦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多个教唆犯的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五、 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
17、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_ 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
18、如何处理?_ 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期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 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
19、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胡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胡某因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人报复追杀,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迫不得已夺走他人摩托车,为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20、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 000元钱和存单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何罪?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这一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_ 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钱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摩托车虽被胡某因紧急避险夺走,但车尾部锁着的工具箱仍处于车主的控制之下,胡某擅自将其撬开,并将其中财物占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胡某后来使用伪造身份证取出1万元的行为是为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并不构成独立的诈骗罪。 (3)对胡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如何定性? _ 胡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21、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胡某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并未就典权作出规定。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范围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由于题目中并没有提到甲生前立有遗嘱,因此甲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甲的继承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甲的叔叔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因此,排除C项。甲的儿子乙属于甲的法定
22、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不过,乙在甲的遗产分割前也死亡,那么乙的继承份额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排除A项。这里要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表现在:(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
23、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4)代位继承的主体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可见,乙由于在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死亡,因此,此处只能适用转继承,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可能性。综上分析,最终获得甲的遗产的只能选B项,D项表述错误。当然,如果将D项的表述改为:“乙的女儿丁可以转继承甲的遗产”,那么D项也正确。第33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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