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1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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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1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显然该存折并非遗忘物,因为存折在乙的办公室内,即使乙真的已忘掉存折,存折也仍处于乙的支配范围内,因此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由于甲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此其后来冒用存折取钱,就不构成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在敲诈勒索罪中,受害人并没有被骗,只是因恐惧而迫不得已交付财物。本案中受害人是被甲骗了,乙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但乙恐惧的是丙,以为是丙的要求,实际上丙不知此
2、事。所以甲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故B是正确的。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A说法正确,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屑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说法正确,乙某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想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C说法错误,丙“顺势
3、踹了李某一脚”,不构成“当场使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罪。D说法正确,丁的行为已不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行为是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并非挪用特定款物,刑法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
4、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之不理该财物的日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在本题中,陈某在商店盗窃戒指时,已经将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体积很小,此时陈某已经使营业员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因此A项说法正确。既然陈某属于盗窃的既遂,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在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即使这时营业员没有怀疑陈某,甚至没有发现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陈某主动将戒指扔回柜台,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C项和
5、D项都是正确的说法。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D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继续犯的特征 继续犯中行为人造成的不法状态和行为本身持续性地同时存在,因此,应该选择D。连续犯中,行为人处于连续的犯罪故意而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并不一定都是持续存在的;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仅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是,触犯了
6、多个罪名,并不一定造成多个犯罪结果或者不法状态;牵连犯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之间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不同的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处理不法状态和肇因行为之间的持续关系问题。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一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2题:参考答案
7、:C答案解析: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前者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实体违规;后者是指行为人欲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即程序违规。A、B、D三项都不是非法利益,但行为人都不准备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而是希望通过“程序违规”得到。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8、任。由此可见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有其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题案例中某乙欲通过下迷药的方式抢劫,其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不成立无过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本身并不是罪名,因此不能定防卫过当罪。某甲因对某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白信的过失。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前往犯罪地点,且致使甲停止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
9、行为属犯罪预备,C正确。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第9条的规定,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
10、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B为正确选项。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二律平等。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故意杀人罪规定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正确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
11、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故选C。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亦即不得已而
12、为之。本题案例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C、D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A项不属于连续犯,因为连续犯所触犯的必须是同一个罪名,故A表述错误。 B项属于结果加重犯,B表述正确。 C项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想象竞合犯,C表述正确。 D项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属于牵连犯,但属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而非择一重罪处罚,D表述错误。故正确选项为AD。第23题:参考
13、答案:ABCD答案解析:依照刑法,A、B、C、D均属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均非单位犯罪,A、B、C、D均为正确选项。第24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酒后开车轧死路人,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不能构成累犯的,所以郑某并不构成累犯,也不必从重处罚。第25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
14、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15、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洗钱罪符合了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因法律
16、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17、(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
18、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使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_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
19、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_ 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某女
20、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 000元),由于用力过猛致乙摔倒在地,造成乙重伤,甲夺包后逃跑。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
21、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2)对于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 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
22、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何种共犯?_ 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人户抢 劫,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人户,对乙也应适用人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有何不同? _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
23、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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