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GJ 24-1991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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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力发电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491 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 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91的通知 电规技(1991)3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 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 火力发电厂生 活、 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481(试行)进行修订。经组织审查, 现 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DLGJ2491, 自 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 定 DLGJ2481(试行)同时
2、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 常 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1991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 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 使 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 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 连 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
3、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 措施。 第1.0.3条 生活、 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 应根据当地的地形、 气候、 水 源、 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 有 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 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 厂 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 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0.6条 电厂的生活、 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 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 家 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第1.0.7条 在设计地震、 湿陷性黄土、 土滑、 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 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 第二章 给 水 第一节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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