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610-2015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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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3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610 2015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rading and rating of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15 - 12 - 30 发布 2016 - 01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610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等级划分 . 1 5 等级评定 . 2 6 等级评定要求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计
2、分表 . 1 DB12/T 610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 本标准由天津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养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兆元、尹莉、回金凯、朱丽茹、王进、兰莉、边娟娟、乔雪梅、关雪、贾宝华、刘锦 垣等。 本标准于 2015年 12月 首次发布。 DB12/T 610 2015 1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的术语和定义、 等级 划 分 、等级 评 定 和 等级评定要求 。 本标 准 适用 于 全 日 制养 老 机构 的 等级 划 分 与 评定
3、,不 适用 于 非全 日 制 的 社区 日 间照 料 或托 老 服 务 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1996 环 境 空 气 质 量标 准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1994 食 ( 饮 ) 具 消 毒卫 生 标准 GB/T 15565.2-2008 图形符号 术语 第 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GB/T 18883-2002 室 内空 气质 量 标准 GB
4、/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 50140-2005 建 筑 灭火 器配 置 设 计 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T 50340-2003 老 年 人居 住 建 筑 设 计 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 50867-2013 养 老 设施 建筑 设 计 规 范 (附条文说明) GB/T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 122-1999 老 年 人 建 筑 设 计 规范 (附条文说明) MZ/T 032-2012 养 老 机构 安全 管 理 DB12/T 526-2014 养 老 机构 服务 规 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5、 于 本 文件。 3.1 养老 机 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 膳食 、 康 复 、 护 理 和 医 疗 保健 等 综 合 性 服 务 的 各 类 组织 。 3.2 等级 rank 对功 能 用 途 相 同 但 质 量 要 求不 同 的 产 品 、 服 务 、 过 程及 体 系 所 做 的 分 类 或 分 级。 4 等级划分 DB12/T 610 2015 2 4.1 等级 4.1.1 养老机构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级、三级、四级,每一级分为甲等 和 乙等。 4.1.2 等级评定
6、分数标准 表 1 等级评定分数 评定等级 计分表总分 养老机构实际得分 评定为达标 一级 221 133(含) -221 评定等级 计分表总分 评定为甲等 评定 为乙等 二级 285 228(含) -285 171(含) -228 三级 316 253(含) -316 190(含) -253 四级 363 290(含) -363 218(含) -290 4.1.3 等级评定分数细则 按照附录 A中的规定执行。 4.2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从养 老 机 构 的 规模及床位利用率、 环 境 建 筑 与 设施 设备 、 服 务 提 供 与质 量控 制 、 机 构 管 理 与 制度 建设 、 运
7、营 情 况 与 发展能力 等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划 分 。 5 等级评定 5.1 评 定 原 则 5.1.1 全面客观原则。 以现场情况、机构文件、原始记录及陈述为基础,对其进行全面客观 的评价。 5.1.2 注重实效原则。 以满足机构在 服务、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其整体情况进行评定。 5.1.3 独立公正原则。 在等级评定中,独立公正地对机构整体情况进行评定。 5.2 基 本 条件 5.2.1 遵守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5.2.2 按相关规定取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5.2.3 在机构服务、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纪问题, 申请日
8、期前一年内 未受到同级或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5.2.4 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件,评审周期内未出现安全事故。 5.2.5 评审周期内未出现经查证属实且未能协调解决的投诉。 5.3 评 定 程序 5.3.1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养老机构对照等级评定要求自查自评,认为符 合要求,可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DB12/T 610 2015 3 5.3.2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级进行, 由 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 5.3.3 评定组织对于养老机构自评的级别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参加评审资格。 5.3.4 资格审查通过后,评定组织应通知养老机构进行
9、现场评定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5.3.5 根据等级评定相关文件要求采取现场文档审阅、项目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打分。 5.3.6 评定组织提出评定或审核结论,并将现场评定的所有文件汇总存档。 5.3.7 评定结果应上报相关部门统一批复并公示。 5.3.8 公告评定结果,并对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相应的等级标 志和证书。 5.3.9 养老机构申请评定高一等级时,需在评定低一等级满三年后方可进行申请。 5.3.10 评定组织每三年对已评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复审,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等级予以确认;年检和复审工作由相应评定组织监督落实;不参加年检的养老机构视同自动放弃,由评定组织公告取消其资格并
10、收回标志和证书。 5.3.11 标志实行自愿申请, 持续 管理制度 , 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5.4 评 定 人员 的要求 5.4.1 应 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公开性、公平性、有效性、可信度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5.4.2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5.4.3 熟悉养老服务与管理工作,具 有较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 5.4.4 对养老机构各项专业评估应聘请该领域具有 中、 高级资质并经过专项培训的专业人士担任。 5.4.5 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6 等级评定要求 6.1 一级 6.1.1 规 模 及 床 位 利
11、 用 率 。 床 位 数 应 在 50 张 (含 50 张 ) 以 下 ; 床 位 年均 利 用 率 不低于 65%。 6.1.2 环 境 建 筑 与 设 施 设 备 6.1.2.1 基地与规划 6.1.2.1.1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6.1.2.1.2 宜 具备绿地和停车场 。 6.1.2.2 服务环境 6.1.2.2.1 应按 GB T 15565.2 2008 中标志及其应用要求设置相应场所标志图案。 6.1.2.2.2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12、6.1.2.2.3 按照地域气候的不同,室内宜配备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6.1.2.2.4 室内 温度和湿度 应符合 GB T 18883 中 的要求 ,老年人居室内无异味 。 6.1.2.2.5 室内噪音应符合 GB 3096 2008 中 0 类标准。 6.1.2.3 建筑与无障碍设计 6.1.2.3.1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DB12/T 610 2015 4 6.1.2.3.2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志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志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6.1.2.3.3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 具备消防部门建设工程
13、消防验收意见书且合格 。 6.1.2.3.4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6.1.2.4 生 活 用 房 6.1.2.4.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6.1.2.4.2 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 识。 6.1.2.4.3 卫生间、公共餐厅、老年人专用浴室和公共浴室、其他辅助设施应符合 GB 50867-2013 的要求。 6.1.2.4.4 应具有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膳食服务、康复服务、医疗保健服务、
14、心理 /精神慰藉服务、 文体娱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 相关的 设施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6.1.2.5 管 理 用 房 6.1.2.5.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 院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入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 、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6.1.2.5.2 厨房加工储藏分区合理,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6.1.2.5.3 职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洗浴、更衣、就餐等需求,设置相应的空间。 6.1.2.5.4 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 6.1.2.6 建 筑 物 出 入 口 应 符合 GB
15、50867-2013 的 6.1 要 求 。 6.1.2.7 竖 向 交 通 、 水 平 交通 应符 合 GB 50867-2013 的 6.2 和 6.3 要 求 。 6.1.2.8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MZ/T 032-2012 中的 1.5 的 要 求 。 6.1.2.9 安 全 辅 助 措 施 应 符合 GB 50867-2013 的 6.4 要 求 。 6.1.3 服 务 提 供 与 质 量 控 制 6.1.3.1 生活照料服务 应符合 DB12/T 526-2014的 8.2要求。 6.1.3.2 膳 食 服 务 6.1.3.2.1 膳食搭配合理,合理营养配
16、餐,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每周食谱上墙。 6.1.3.2.2 应 配有厨师和炊事员,提供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 DB12/T 610 2015 5 6.1.3.2.3 食品卫生 符合饮食卫生 有关 要求 ;符合 GB 14934 食( 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6.1.3.2.4 定期检查膳食服务质量并有记录;具有膳食管理委员会,食物中毒率为 0;保留菜样至少48h。 6.1.3.3 护 理 服 务 6.1.3.3.1 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包括协助用药服务、冷热应用、活动保护、健康指导、给氧护理,为老年人在提供护
17、理服务中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1.3.3.2 具有初级、中级养老护理员,在医生或护士指导下,可以承担基础护理和康复护理。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职业技能职称或资质。 6.1.3.3.3 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有程序化个案护理方案和记录;护理操作合格率 95%以上;常规物品消毒率 100%;、度压疮发生率为 0,度压疮发生率低于 5%,除不可避免的压疮情况;有传染病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置措施。 6.1.3.4 康复服务 养老护理员经过康复知识培训 , 了解老年人并发症的预防 , 可以承担基本的康复知 识和 康 复 教 育 工作 , 开 展 康复 娱 乐 活 动 , 并 具 有 相 应文 字 记
18、 录 。 6.1.3.5 心 理 /精 神 慰 藉服 务 定 期 与 老 年 人 交 谈 , 对情 绪 异 常 的 老 年 人 给 予 及时 疏 导 并 且 有 记 录 ;定期组 织 老 年 人 进 行 情 感 交 流和 社 会 交 往 ; 具 备 及 时 发现 和 处 理 突 发 性 心 理 危 机事 件 的 能 力。 6.1.3.6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使 用安 全 保 护 物 品 前 有 执 业 医师 或 注 册 护 士 和 相 关 第 三方 书 面 认可 ; 防 止 老 年人可 能 伤 害 自 己 或 他人 , 防止 失 智 老 年 人 走 失 或 出 现意 外 伤 害 ; 正 确
19、 使 用安 全保 护 物 品 ; 制 定 安 全保 护服务 的 预 案 。 6.1.3.7 文 体 娱 乐 服 务 项 目应 符 合 老 年 人 生 理 、 心 理特 点 。 6.1.3.8 清 洁 卫 生 服 务 应 符 合 DB12/T 526-2014的 8.4要求 。 6.1.3.9 洗 涤 服 务 应 符 合 DB12/T 526-2014的 8.5要求 。 6.1.4 机 构 管 理 与 制 度 建 设 6.1.4.1 执业资质 6.1.4.1.1 具备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内设医疗机构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按规定年检。 6.1.4.1.2 具备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
20、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6.1.4.2 行 政 管 理 DB12/T 610 2015 6 6.1.4.2.1 办公管理。 应有接待的场所、独立的办公室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应具备行政档案管理;应有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年度总结等资料。 6.1.4.2.2 制度建设。 应 建立标准化服务管理系列制度; 应 建立例会制度、查房制度、行政日 /周值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等; 应 建立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制度 ;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6.1.4.3 人力资源管理 6.1.4.3.1 人力资源管理应符合劳动
21、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6.1.4.3.2 人员聘用管理。应建立基本的招聘制度,设置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和相应管理人员,具备实施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宜符合 GB/T29353-2012 中 1.5 的规定。 6.1.4.3.3 人员培训管理。机构负责人接受过相关知识培训并存有记录;开展 技能培训 并有记录。 6.1.4.3.4 人员配备情况。行政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高于 10%;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比例满足服务需求或者符合当地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占员工总数的 50%。 6.1.4.3.5 人员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各类人员实施绩效管理。 6.1.4.3.6 人员薪酬管理。
22、建立明确的薪酬分配制度及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按证书级别享受岗位工资和津贴;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折合现金由员工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6.1.4.4 财务管理。 建立 符合 养 老 机 构 相应 类 型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做 好 资 产 管理 ; 财 务 管理 制 度 健 全 , 财 务会计 凭 证 、帐 簿 、 报 表 符 合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档 案 符 合有 关 规 定 , 并 无 违 反 财 务制 度 现 象 ; 严格执行有 关捐赠 方 面 的 规定 , 有 完 善 的捐 赠 接 受 和 使 用 制 度 ; 服务 项 目 收 费 公 开 并 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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