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10)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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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10)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30,分数:600.00)1.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分数:20.00)_2.简论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分数:20.00)_3.简论明朝的会审制度。(分数:20.00)_4.简论大清新刑律。(分数:20.00)_5.简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数:20.00)_6.简论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分数:20.00)_7.简论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分数:20.00)_8.简论清末礼法之争。(分数:20.00)_9.简论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数:2
2、0.00)_10.简论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11.简论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分数:20.00)_12.简论清末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确立的法律后果。(分数:20.00)_13.简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分数:20.00)_14.简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与历史意义。(分数:20.00)_15.简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分数:20.00)_16.简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17.简论我国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分数:20.00)_18.简论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的基本结构及特点。(分数:2
3、0.00)_19.简论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分数:20.00)_20.简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内容、特点。(分数:20.00)_21.简论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数:20.00)_22.简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分数:20.00)_23.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分数:20.00)_24.简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特点。(分数:20.00)_25.简论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分数:20.00)_26.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分数:20.00)_27.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分数:20.00)_28.简论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发展。(分数:20
4、.00)_29.简论清朝的秋审制度。(分数:20.00)_30.简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10)答案解析(总分:6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30,分数:600.00)1.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西周时期,在周公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
5、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这项立法活动被称为“周公制礼”,这一活动使周礼在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西周时期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指导着具体的礼仪形式,而具体的礼仪形式体现着抽象的精神原则。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因此,“亲亲”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
6、部的伦理道德秩序。而“尊尊”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同时,忠高于孝。具体的礼仪形式包括五个方面,称为“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3)西周时期,周礼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为
7、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和遵循,所以毫无疑问具有国家意志性。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也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其次,当时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生活,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到礼的制约。周礼已经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解析:2.简论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所谓“预备立宪”,乃是清政府在 20 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活动。“预备立宪”的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列强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政府的专制统治。 (2)清政府实施预备立宪的指导原则,就是
8、“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大权由朝廷统揽,一般政务向舆论公开。可见,基于这一宗旨的预备立宪,虽然在表面上有革新的举动,但是其目的仍然是抵制革命,以维护专制统治。 (3)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包括:1)成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指导、筹备机关。2)清政府于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该文件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
9、望。该文件虽然不能体现民意,但该活动拉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序幕。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谘议局不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它根本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4)制定公布十九信条。1911 年,清政府正式公布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承继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但在内容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这体现了清末满洲贵族企图继续以君主立宪为名,维护清朝皇统和皇帝最高统治的实质。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局
10、而被迫抛出的宪法性文件。但是由于其继续体现皇统精神,因此,十九信条的颁行没有挽救清朝的灭亡。十九信条的公布,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破灭的最后记录。)解析:3.简论明朝的会审制度。(分数:20.00)_正确答案:(1)九卿会审。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是指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 (2)会官审录。会官审录是指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会审制度。该制度形成于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由朱元璋任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11、会官审录制度此后继续发展,且有内阁学士参与会审。 (3)朝审。朝审是指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的会审制度。该会审制度渊源于汉代录囚和秋冬行刑制度,明朝英宗时成为定制,清朝的秋审、朝审等会审制度即渊源于此。 (4)大审。大审是指由皇帝任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同审理囚徒的会审制度,该制度形成于明朝宪宗时,每五年举行一次,此后成为定制。 明朝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至于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导致司法更加冤滥。)解析:4.简论大清新刑律。(分数:20.00)_正确答案:(1)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一部刑
12、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该部刑法典于 1911 年正式公布,但并未正式施行。 (2)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有暂行章程5 条。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
13、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八议”制度,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 (3)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它的制定体现了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也是清末在法律修订上的重要成就之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为中国刑法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
14、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 (4)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解析:5.简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数:20.00)_正确答案:(1)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伴随着“礼”的发达而逐步完善的,并且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 (2)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有三,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一
15、夫一妻制虽然不排斥纳妾,但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能混淆。2)同姓不婚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一是考虑到子女的发育成长和民族的长期发展,二是与异姓通婚,能够加强政治联系,进一步巩固西周的宗法制度。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即主婚权操纵于父母之手,并通过媒人来完成。 (3)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就是“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须按照先后顺序经过六道繁琐的程序,这六道程序被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之中,最基本的是“纳采”和“纳征”。“六礼”不仅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该制度为后世所沿用
16、。 (4)西周时期婚姻解除制度就是“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法定情形,“七出”是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七出”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是维护男尊女
17、卑等级秩序的礼制制度。“三不去”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中;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就可以随意找到借口。所以,“三不去”不能改变丈夫单方面的利益,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三不去”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解析:6.简论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分数:20.00)_正确答案:(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犯罪、刑罚和刑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具体而言: (1)从罪名上看,明朝首创奸党罪。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
18、臣僚朋比结党、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首次规定了奸党罪,犯奸党罪的处刑极重。由于奸党罪在认定上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朱元璋为了扩大奸党罪的打击范围,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作为奸党罪的补充。奸党罪的创设,十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也表明了封建社会晚期皇帝和臣下之间矛盾的加深,体现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恶性膨胀。 (2)从刑罚上看,明朝广泛适用充军刑,并盛行廷杖制。明朝对于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配各卫所充军。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却又没有远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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