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82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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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 82及答案解析(总分:56.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26,分数:52.00)1.简答题第 64-66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_2.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分数:2.00)_3.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分数:2.00)_4.试论元朝建立以后的重要法典及其影响。(分数:2.00)_5.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分数:2.00)_6.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分数:2.00)_7.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历史意义。(分数:2.00)_8
2、.简述“天坛宪草”。(分数:2.00)_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分数:2.00)_10.简述“袁记约法”。(分数:2.00)_11.简述清末修律及其指导思想。(分数:2.00)_12.简析十九信条。(分数:2.00)_13.简述钦定大清刑律的刑法原则。(分数:2.00)_14.试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分数:2.00)_15.试比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袁记约法。(分数:2.00)_16.论述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分数:2.00)_17.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分数:2.00)_18.试述北洋政府法律的主要特点。(分数:2.00)_19.试对国
3、民党政府审判制度进行批判。(分数:2.00)_20.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分数:2.00)_21.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分数:2.00)_22.简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钦定宪法大纲在国家权力结构的规定方面有何差异。(分数:2.00)_23.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分数:2.00)_24.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分数:2.00)_25.中华民国约法有何特点?(分数:2.00)_26.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分数:2.00)_二、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4.00)27.分析题第 67-69小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
4、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_28.根据以下材料,分析并评价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材料一: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指刑讯)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材料二: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材料三: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孙中山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材料四: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数:2.00)_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 82答案解析(总分:56.00,做题时间:90 分钟)
5、一、简答题(总题数:26,分数:52.00)1.简答题第 64-66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_解析:2.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总体来说,元代的司法机关职责不清,设置混乱,司法官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民族歧视色彩。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宗正府(主管蒙占及色目人案件)、刑部(主要司法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宦政院(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奥鲁(主管蒙古军人、军户案件及军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与地方行政官员共管严重的军民间刑事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分设于省、路、府、州、县各级,由达鲁花赤审断案件。路一级是重要的审判机关,设总管府审理
6、案件。在审判权限上,地方可以处罚杖罪以下案件,徒、流、死由司法监察机构审复,审判无误则移交本路,然后申奏刑部。)解析:3.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在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即按照名例篇及行政六部分篇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它共 30卷,460 条,较唐律精简了 42条。 (3)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在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更便
7、于司法官吏的审判工作。 (4)大明律在文字上较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儒雅难读。 (5)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使人一目了然。)解析:4.试论元朝建立以后的重要法典及其影响。(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至元新格。 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是一部综合性的成文法典,在行政、财政和民事方而稍有侧重。 (2)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由英宗主持制定,于至治二年(1322)编成颁行。大元通制不是一部像唐宋法典那样的成文法,而只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3)元典章。 地方官员开始将元中期以前的法
8、令文书分类整理汇编,编成后得到朝廷的认可,中书省批准在全国刊行。元典章共 60卷 373目。全书仿照唐六典体例,以各部职掌分列法条,有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礼部、户部、刑部、兵部、工部等,目下有条格和断例。这种编纂体例对后来的法典编纂有直接影响,开启了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4)至正条格。 这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颁行当年,农民起义爆发,至元朝统治被推翻,至正条格未及实施。综合元朝各次法律编纂活动和各部法典的情形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基本形式以条格和断例为主,因为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典,这些条格和断例有时会互相矛盾,加上民族歧视和民族矛盾等冈素,官吏按照它们司法断案,导致元朝法制出现不同程度
9、的混乱。)解析:5.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在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
10、、色口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仪是简单地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市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
11、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占人因争斗或醉酒杀夕匕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 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占人担任。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
12、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丰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 (5)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占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分开。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如乡试、会试时,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 (6)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临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
13、担任。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占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解析:6.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
14、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史”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 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犯罪的刑事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占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由于朱
15、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典”的原则,同时规定对大明律小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2)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严重,是“重其所重”原则的具体体现。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
16、重刑事处罚。如“诸谋反大逆者”,唐律“不分首从,一律皆斩”,而大明律则是“凌迟处死”;“盗窃四十五匹者”,唐律为“加役流刑”,大明律规定为三犯盗窃者处绞。在法定刑上增加了刺臂刑、充军刑、凌迟刑。对某些严重犯罪,恢复了如枭首示众的酷刑。大明律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有“杀一家三人罪”“采生折割人罪”“肢解人罪”“强盗罪”“白昼抢夺罪”“窃盗罪”等。 (3)增设了一些防止官僚“朋比为奸”的罪行。“奸党罪”:其为前代所未设,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为打击官僚“朋党为奸”而增设的一项新罪名。目的是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防止臣下谋反作乱。 “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是朱元璋制定大明律增设的罪名。
17、从其内容上来看,是“奸党罪”的延伸和发展。在处罚上,一般本人处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或没为奴隶,财产入官。 (4)严厉打击官员贪污、失职、渎职犯罪。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在处罚力度上,人明律规定: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官职不同,相应的责仟也不同,对长官处罚更严厉一些。但如果是官吏不枉法赃,则一律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小,责任轻重,实行相同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罪,明朝法律以维护皇帝独揽行政大权为宗旨,对有损皇权统治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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