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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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 理 程 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117-TM-02-R 1下发日期:2012年 2 月 28 日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各 机场公司,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院: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 象工作规则,参照国际民航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的有关技术文 件和中国气象局的观测规范,结合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和气象用户 的需求及其变化,我办修订了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现 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 二 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民
2、航局空管局 - 1 -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3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3 - 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 3 - 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 4 - 第三节 对时- 4 - 第四节 观测种别- 5 - 第五节 观测时次- 5 - 第六节 观测项目- 5 - 第七节 观测程序- 6 - 第八节 地面观测簿- 6 - 第九节 观测记录- 6 - 第十节 基准观测点- 7 - 第三章 云 . - 7 - 第一节 云的分类- 7 - 第二节 云的观测- 8 - 第三节 云的记录- 9 - 第四节 云的报告- 11 - 第四章 能见度 - 12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12 - 第二节 主导能见度和气象光学视程 - 14 - 第三节 跑道视程- 16 - 第四节 垂直能见度- 18 - 第五章 天气现象 - 19 - 第一节 天气现象的分类- 19 - 第二节 天气现象的观测- 19 - 第三节 天气现象的记录- 20 - 第四节 天气现象的报告- 22 - 第六章 气压 - 25 - 第一节 气压的观测和记录 - 25 - 第二节 气压的报告- 25 - 第七章 气温和湿度 - 26 - 第一节 气温和湿度的观测 - 26 - 第二节 气温和湿度的记录 - 26 - 第三节 气温和湿度的报告 - 26 - 第八章 地面风 - 27 - 第一节 地面风的观
4、测- 27 - 第二节 地面风的记录- 27 - 第三节 地面风的报告- 27 - - 2 - 第九章 降水量和积雪深度.- 29 - 第一节 降水量 . - 29 - 第二节 积雪深度 . - 30 - 第十章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和特殊天气的发布.- 30 - 第一节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 - 30 - 第二节 SPECI发布标准 - 31 - 第三节 SPECIAL发布标准 . - 33 - 第四节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编发 . - 33 - 第十一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 .- 34 - 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 . - 34 - 第二节 封面、封底及扉页有关项目的录入 - 34
5、 - 第三节 各项目的录入 . - 36 - 第四节 各项目的挑选和统计 . - 37 - 第十二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 .- 45 - 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 . - 45 - 第二节 封面和扉页及封底有关项的录入 - 45 - 第三节 各项目的录入 . - 45 - 第四节 各项目的挑选和统计 . - 46 - 第五节 台(站)迁址前后记录的统计 - 48 - 第十三章 月(年)总簿编制中不完整记录的处理 .- 59 - 第十四章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 61 - 第一节 编制要求 . - 61 - 第二节 各项目的填写 . - 61 - 第十五章 附则 .- 62 - 附录
6、一 术语和定义.- 63 - 附录二 地面观测簿(例行).- 68 - 附录三 地面观测簿(特殊).- 70 - 附录四 地面观测簿(事故).- 72 - 附录五 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 74 - 附录六 各类云常见云底高度范围表.- 75 - 附录七 云状记录简字表.- 76 - 附录八 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天气报告模板.- 77 - 附录九 电码格式的例行和特殊天气报告模板.- 82 - 附录十 4678电码表 - 86 - 附录十一 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的电码格式.- 87 - 附录十二 天气现象类别种别名称和记录简字表.- 88
7、- 附录十三 主要的降水现象的特征和区别.- 89 - 附录十四 天气现象强度判定标准表.- 90 - 附录十五 观测月总簿、年总簿样本.- 91 - 附录十六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121 - 附录十七 观测质量评定办法- 127 -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说明 - 128 -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保证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 较性,更好地为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 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 简称民用机场)的气象地面观测工
8、作。 第三条 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的设备和业务软件,其技术手册应当符合本规 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是由气象观测员在地面通过人工方式或利用设备对本机 场及其跑道、进近着陆及起飞爬升地带的气象要素及其变化过程所进行的系统、连续地观 察和测定的活动。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方式分为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两种。人工观测是指人工 目力对云、能见度、天气现象进行观测和人工使用常规观测仪器测量其他气象要素的观测 方式。自动观测是指除云、能见度、天气现象以外,其它气象要素全部采用自动观测设备 测量的观测方式。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
9、主要任务如下: (一) 观测、记录和编发机场天气报告。 (二) 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营运人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本机场地面气象观测 情报。 (三) 为航空气象预报、气象科学研究提供依据,为机场气候分析积累历史资料。 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观测种别、时次、项目和程序进行观测。 (二)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相应的观测记录簿中进行记录。 - 4 - (三)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发布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 (四)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民用航 空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
10、簿。 第八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和应急观测仪器设 备。当主用观测仪器设备不能使用时,应当采用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当主、 备用观测仪器设备全部不能使用时,应当采用应急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 变更观测仪器设备时,应在附录二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说明。 第九条 当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或其他用户的气象观测显示终端显示的气象要素与机场气 象台、机场气象站气象观测显示器显示的气象要素有差异时,应当以机场气象台、机场气 象站提供的气象要素为准。 第十条 本机场的航空气象用户设有与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气象观测显示器上的任 何气象要素都一致的显示终端,并且能同步
11、显示MET REPORT和SPECIAL中涉及的气象要素 时,经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有关营运人以及在机场的其 他用户达成协议后,可以不编发MET REPORT和SPECIAL。 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采用协调世界时(UTC),观测记录及资料统计以16 时为日界,编报以24时为日界。 第三节 对时 第十二条 使用自动观测设备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以观测编发报终端 的时钟为观测时钟: (一) 24 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一般应当在每天 00 时发报后对时。未 实施 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每
12、天第一次观测前对时。 (二) 当观测编发报终端的时钟与 GPS 授时或电台报时相差大于 30 秒时,应当调整观 测编发报终端的时钟,保证误差在 30秒内; 第十三条 未使用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对时时间自定,但应当保 证观测时钟误差在30秒内。 第十四条 对时情况应当记录在值班日记中。 - 5 - 第四节 观测种别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三种。其中: (一) 例行观测是指按指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对有关气象要素进行的观测。通常每小 时观测一次,也可每半小时观测一次。 (二) 特殊观测是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
13、视程、 天气现象、地面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达到规定的标准时进行的观 测。 (三) 事故观测是指当本机场或其附近区域发生飞行事故后所进行的观测。 第五节 观测时次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和非24小时观测。 第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观测时次: (一) 民用运输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其中,国际机场及参与 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民用 运输机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 (二) 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
14、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 次。 第十八条 变更观测时次时,应当从某月的第一日开始。 第六节 观测项目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基本观测项目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 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 降水量、积雪深度。 第二十条 实施例行观测时,观测项目为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气 象光学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 16时例行观测后进行最高气温、 最低气温、降水量、积雪深度的观测。 第二十一条 实施特殊观测时,若采用自动观测方式,观测项目为云、垂直能见度、主 导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
15、、气压、气温和湿度;若采用人工观测方式,观 测项目为以上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 - 6 -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事故观测时,观测项目应当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气象 光学视程、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和湿度。 第七节 观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进行观测。 第二十四条 例行观测中整点观测自50分开始,00分采集数据,03分前发出报文;半点 观测自20分开始,30分采集数据,33分前发出报文。 第二十五条 特殊观测应当在观测完毕后立即发布特殊报告,最迟发布时间为自特殊观 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 第二十六条 得知发生飞行事故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项目进行
16、事故观测,并封存观测记 录,事故观测时段不大于5分钟。 第八节 地面观测簿 第二十七条 地面观测簿分为例行观测簿、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三种。 第二十八条 地面观测簿采用A4纸印制, 样本模板分别见本规范附录二 地面观测簿 (例 行)、附录三地面观测簿(特殊)和附录四地面观测簿(事故)。地面观测簿 应当永久保存。 第九节 观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 例行观测、 特殊观测及事故观测数据应当分别记录在相应的地面观测簿内。 第三十条 地面观测簿时间的记录应当包括小时数和分钟数,小时数和分钟数均为两位 数字,分钟数应当记在小时数的右上角。 第三十一条 应当使用中性硬度的铅笔进行记录。字迹应当工整、清楚,不应
17、在原始记 录上涂抹或字上改字。记录有错时,用铅笔在整个错误记录上划一斜线“”,并将正确 数据记在错误记录的后面或右上方。 第三十二条 校对记录时发现错误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笔更正,将整个错误记录上划一斜 线“”,并将正确数据记在错误记录的后面或右上方。 第三十三条 例行观测迟测时应当及时进行补测,记录补测时间应当加记方括号“ ”。 每小时一次的例行观测, 迟测超过正点30分钟应当按缺测处理; 每半小时一次的例行观测, 迟测超过正点15分钟应当按缺测处理。 - 7 - 缺测时,应当将自动观测设备的有关正点数据抄入地面观测簿(例行)中,目测 要素和无法从自动观测设备中获取的器测要素应当在相应栏内记“”
18、,并将有关情况在 纪要栏内说明。 第三十四条 气象要素的数值均以阿拉伯数字记录,只记录数值,不记录单位。气象要 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见附录五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 第三十五条 实施24小时观测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将无人值守期间的观测数据补记在地 面观测簿(例行)。 第十节 基准观测点 第三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结合本机场运行情况选定任一沿跑道安装的 自动气象站所在的位置作为基准观测点,该点的自动气象站用于观测代表机场综合天气状 况的气象要素,其观测到的除云、能见度、天气现象以外的数据用于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 报告和机场气候资料统计。 第三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选择一处基准观
19、测点以外的自动气象站作为 基准观测点的备份,应当优先选择沿跑道安装的自动气象站作为备份。当基准观测点的自 动气象站故障时,使用备份自动气象站的数据。 第三章 云 第一节 云的分类 第三十八条 依据云的外貌特征、结构特点和云底高度(以下简称云高),将云分为三 族十四类: (一)低云族:云高一般在 2500米以下,包括淡积云、碎积云、浓积云、积雨云、层 云、碎层云、层积云、雨层云和碎雨云。 (二)中云族:云高一般在 2500米至 6000米,包括高层云和高积云。 (三)高云族:云高一般在 6000米以上,包括卷层云、卷积云和卷云。 - 8 - 第二节 云的观测 第三十九条 云的观测应当包括对云量、
20、云状和云高的观测;观测的结果应当代表机场 区域和进近着陆、起飞爬升区域上空云的状况。应当以机场标高为基准进行云的观测。 第四十条 当天空被天气现象所遮蔽,不能判定云量、云状和云高时,应当观测垂直能 见度。 第四十一条 云和垂直能见度的观测应当在观测平台或观测场以目测方式进行,器测数 值可以作为目测的参考。 第四十二条 云量是指云遮蔽天空视野的份数,采用八分量制,即把天空分成八等份, 天空被云遮蔽了几份,云量就是八分之几。 第四十三条 云量的观测项目包括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量和分云量。 第四十四条 总云量是指天空被所有云(不论云的种类和层次)共同遮蔽的份数。低云 量是指低云族各类云共同遮
21、蔽天空的份数。中云量是指中云族各类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 数。高云量是指高云族各类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数。分云量是指天空中不同类别云的各自 云量。 第四十五条 当天空部分被障碍物遮蔽时,应当根据未遮蔽部分云的状况确定云量;如 果一部分天空被降水遮蔽,这部分天空作为产生降水的云来看待。各云层(块)的云量应 象天空没有其它云存在一样来确定。 第四十六条 观测总云量可以不分种类和层次,直接观测所有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数。 如果云量或云层较多,可以先观测露出蓝天部分的量,再推算出总云量。 第四十七条 观测分云量应当自下而上逐层观测每一类云遮蔽天空的份数。如果上层云 的一部分被下面的云层所遮蔽,应先观测上层云的
22、可见部分所遮蔽天空的份数,再根据云 的连续演变情况和天气现象估计被遮蔽云量的份数。可见量与估计量相加即为该层云的分 云量。 第四十八条 云状是指云的外部形状。云状的目测应当根据云的外形特征、结构、色泽、 排列、高度、连续演变过程以及伴随的天气现象等进行判定。 第四十九条 云高是指云底距机场标高的垂直距离。云高的目测应当根据云状、云体结 构、云块大小、亮度、颜色、移动速度等进行判定。 第五十条 观测云高应当按天空中不同层次的云分别进行,如果某一云层的底部起伏不 平,应当以该云层最低部分的云高确定为该云层的云高。各类云的常见云高见附录六各 - 9 - 类云常见云底高度范围表。 第三节 云的记录 第
23、五十一条 云量的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云量的记录采用八分量制,记录精度为整数。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 量应当分别记录在地面观测簿云量相应栏内。分云量应当记录在相应云族的“量、状、高” 栏内。 (二)天空无云或总云量不足 1/8时,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量记“0”;云 层布满全天但有一些缝隙时云量记“7”;云层布满全天无缝隙时云量记“8”。 (三)天空全部被天气现象遮蔽,不能肯定是否有云,或上层云被下层云所遮蔽,无 法确定上层云云量时,应当在相应云量栏记“”;肯定无云时,应当记录“0”;当从 雷电等现象确知有积雨云时,应当估计其云量并且按估计的结果进行记录。 (四)某层云的一
24、部分被天气现象或其他云层遮蔽,应当记录根据云的演变估计出的 被遮蔽部分的云量与可见量之和。 (五)当同族云有数类时,在该族云量栏内记它们的可见量之和,在各相应云状的左 边记分云量。 (六)当天空出现数类同族云或不同族云时,若总云量不足 1/8 时,各类云的分云量 省略不记,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和高云量栏均记“0”。 (七)当天空出现数类同族云时,若各分云量不足 1/8 时,分云量省略不记,但总云 量、低云量、中云量和高云量栏应当根据天空被所有云共同遮蔽的份数以及各族云遮蔽天 空的份数分别记录在相应栏。 (八)各族云只有一层且只有一类时,不记录分云量。 (九)层云和碎层云、淡积云和碎积云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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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 气象 地面 观测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