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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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 。 第三条 快递 企业 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快递 企业应当 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 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
2、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2 第八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 (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 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 ),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 第二章 收寄 第九条 快
3、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 2 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 3 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第十条 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4、3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 不能确定安全性的 存疑物品,应 当 要求寄件人出具 身份证明及 相关部门的 物品 安全证明 ,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收寄已出具 相关 证明的物品时,应 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 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 和 收件人名址等 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应 当 不少于 1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
5、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快件封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封装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防止快件伤害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防止快件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 快件封装时,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 50 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 150 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 300 厘米。 信件封装应当使用专用封套,不得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包裹封装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体积、
6、重量、路程 4 和运输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材料妥为包装。印刷品应当平直封装,不得卷寄。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 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业务合同条款。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准确标注快件的重量。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 证明( 证件 ) 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
7、有效身份证件。寄件人拒不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 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寄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快递运单,以确保字迹清楚、工整,运单各联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内件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填写准确;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填写完整;在确认阅读合同条款处签字。快递运单填写完成后,应当牢固粘贴在快件外包装上,保持快递运单完整性。 5 第三章 分 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二的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拣场地的管理,严格执行通信保密规定,制定管理细则,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从 业人员私拆、
8、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安全。 对快件的分拣作业应当在视频监控之下进行。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在 分拣前,应当对分拣场地和分拣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分拣 场地整洁,无灰尘、无油污、不潮湿;分拣设施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车辆到达的先后顺序、快件参加中转的紧急程度,安排到达车辆的卸载次序;卸载完成后,应检查车厢各角落,确保无快件遗漏在车厢内。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在 分拣前,应当对快件总包进行开拆,开拆前应当检查总包封条是否牢固,袋身有无破损,开拆后应当核对总包内快件数量是否与总包袋牌 或内附清单标注的数量一致。 对每一 件 快件,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快递运单有无缺失,并确
9、认是否属于发件范围。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使用皮带机进行快件的分拣传送时,应当确保皮带机匀速流转, 快件摆放均匀,防止 快件滑落。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由人工进行快件分拣传送时,如需进行较 6 远距离搬运,应当将快件装入 货物搬运设备(如 手推车 ) 进行搬运, 不得 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 第二十一条 分拣时,应当按收件地址、快件种类、服务时限要求等进行分拣,对于当日进入分拣场所的快件, 应 在当日分拣完毕。 5 千克以下的快件,放 入分拣用托盘,确保小件不落地,并应当建立总包进行中转; 5 千克以上 的 快件,码放到指定的位置,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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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 业务 操作 指导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