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3302-2008 J63型微矩形电连接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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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QJ 33022008J63型微矩形电连接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J63 minisize rectangle electrical connectors 20080317发布 200810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 布 FL 6107 QJ 33022008 I目 次 前 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1 3.1 接触件型别1 3.2 材料1 3.3 设计、结构和尺寸2 3.4 标志2 3.5 加工质量2 3.6 互换性2 3.7 磁导率2 3.8 啮合力矩和分离力矩2 3.9 接触件固定性2 3.10 耐电压2 3.11
2、 绝缘电阻3 3.12 接触电阻3 3.13 接触件插入力和分离力3 3.14 温度冲击3 3.15 潮湿3 3.16 可焊性(适用于型和型接触件)3 3.17 耐焊接热(适用于型和型接触件)3 3.18 压接端抗张强度(适用于型接触件)3 3.19 振动4 3.20 冲击4 3.21 寿命4 3.22 盐雾4 3.23 液体浸渍4 3.24 绝缘安装板的固定性4 3.25 低电平接触电阻4 3.26 热真空释气(当规定时)4 4 质量保证规定4 4.1 检验分类4 4.2 检验条件4 4.3 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5 4.4 鉴定检验5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6 4.6 试验方法8 5 交货准备
3、11 QJ 33022008 II6 说明事项11 6.1 预定用途11 6.2 连接器型号、规格11 6.3 订货文件中应至少明确的内容11 6.4 使用注意事项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连接器的外形及安装尺寸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接触件的对接端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绝缘安装板孔位排列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热真空释气试验程序21 QJ 33022008 III前 言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苏雨露
4、、王丽文、雷传东、卢贵斌、刘文娜、管长才。 QJ 33022008 1J63型微矩形电连接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0.635mm间距的J63型微矩形电连接器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试验方法等。 本规范适用于0.635mm间距的J63型微矩形电连接器(以下简称连接器)的研制、生产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JB 150.101986
5、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 GJB 179A1996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GJB 360A1996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GJB 12171991 电连接器试验方法 SJ 20525 电连接器和光纤光缆连接器的包装规范 3 要求 3.1 接触件型别 接触件型别分为以下三种: 型印制板式接触件(不可拆卸):该型接触件用于印制电路板安装; 型表贴式焊接式接触件(不可拆卸):该型接触件用于表面贴装; 型压接式接触件(不可拆卸):该型接触件用于压接导线。 3.2 材料 3.2.1 通则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但当未明确规定材料时,应使用能使连接器满足本规范性能要求的材料。任何构成材料的接收
6、或批准,都不应解释为对成品的保证接收。 3.2.2 不相容金属 当不相容的金属相互直接接触使用时,应具有防止电解腐蚀的保护措施。 3.2.3 非磁性材料 全部零件应由非磁性材料制造。 3.2.4 接触件材料 3.2.4.1 接触件 接触件应由符合要求的电导率的铜合金制成。 3.2.4.2 接触件表面处理 接触件接触部位应在符合要求的底层金属上镀金,镀金厚度不小于1.27m。不应用银做底镀层。QJ 33022008 2整个接触件应有适当的防腐蚀措施。 3.2.5 绝缘安装板材料 连接器的绝缘安装板材料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热塑性工程塑料。 3.2.6 防霉 连接器结构中的材料应防霉,应采用符合GJB
7、150.101986规定的1级防霉材料。 3.2.7 外壳材料 3.2.7.1 外壳 连接器外壳应由足够强度的铝合金、钛合金或不锈钢制造。 3.2.7.2 外壳表面处理 3.2.7.2.1 铝外壳表面应化学镀镍或者镀镉,镀镉时可采用合适的底镀层。 3.2.7.2.2 不锈钢外壳表面应进行钝化处理。 3.2.8 界面密封材料 灌封材料应采用能使连接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环氧树脂。密封垫材料应采用硅橡胶。 3.3 设计、结构和尺寸 3.3.1 通则 连接器应设计成在配对连接器的正常插合过程中不会损坏插针或插孔接触件。接触件应为反装型,柔性插针接触件应安装在绝缘安装板的保护孔穴内;静止不动的插孔接触件应
8、凸出绝缘安装板外。连接器的外形和安装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2 接触件设计 连接器应采用刚性插孔和弹性插针的接触对。接触件的对接端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3.3 绝缘安装板孔位排列 绝缘安装板孔位排列及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3.4 接触件对准性和稳定性 连接器中全部接触件,其插针(插孔)接触件的对准度不管允许的孔位公差、接触件压接变形、以及外壳中绝缘件的位置等的组合如何都应使它们啮合。 3.3.5 外壳 外壳应设计成插针接触件与插孔接触件接触前,插头外壳与插座外壳应先实现定位。外壳应采用非对称结构以实现防误差功能。 3.4 标志 连接器表面应有制造厂
9、商标、产品型号、生产批次标志。接触件位置应标识在外壳表面,字符的位置和排列应在较易识别接触件的位置附近,只允许在每排的始末端作标志。插孔和插针的标志应是相对应的。标志应清晰、牢固。 3.5 加工质量 连接器应采用能保证质量一致性的方法进行加工。连接 器应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全部结构尺寸要求,应无接触件松动,模压收缩过量,组装上损伤,电镀层或涂敷层的起皮、起层,金属件的刻痕和毛刺,模压件翘曲;压接式接触件无机械缺陷,在压接区域无裂纹。 3.6 互换性 符合本规范的同一规格的连接器在物理尺寸和性能方面应能完全互换。 QJ 33022008 33.7 磁导率 连接器按4.6.2的规定进行测量时(附件除外
10、),相对磁导率不应超过2.0。 3.8 啮合力矩和分离力矩 连接器按4.6.3规定进行试验时,啮合力矩和分离力矩不应超过0.8 Nm。 3.9 接触件固定性 连接器按4.6.4规定进行试验时,接触件在8.9N力的作用下应保持在绝缘安装板中。 3.10 耐电压 插合好的连接器按4.6.5规定进行试验时,连接器承受表1中规定的试验电压时应无击穿或飞弧现象。但电晕不认为失效。 表1 试验电压 试验电压 (50Hz .Vr.m.s) 试验状态 初始值 潮湿后 标准大气压 250 V 100 V 低气压4.4kPa(21 336m) 100 V 3.11 绝缘电阻 插合好的连接器按4.6.6规定进行试验
11、时,连接器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值。 表2 绝缘电阻 潮湿 GJB12171991中方法1002 第6步后 GJB12171991中方法1002 经24h后 其他条件 1M 1000 M 5000 M 3.12 接触电阻 连接器按4.6.7规定进行试验时,接触对的接触电阻(不包括导线的电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接触对的接触电阻 导线线芯截面积 试验电流 寿命前 寿命后 0.035mm2 1A 20 m 40 m 3.13 接触件插入力和分离力 接触件按4.6.8规定试验时,插针接触件的插入力和分离力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接触件插入力和分离力 用最小尺寸试验套筒试验时的最大插入力
12、用最大尺寸试验套筒试验时的最小分离力 1.5N 0.1N 3.14 温度冲击 插合好的连接器按4.6.9规定试验时,承受表5规定的极限温度后,应无影响连接器工作的损伤。 表5 温度极限值 低温 高温 55 03- 125 30+ QJ 33022008 43.15 潮湿 插合好的连接器按4.6.10规定进行试验时,耐电压和绝缘电阻应分别符合3.10和3.11的要求。 3.16 可焊性(适用于型和型接触件) 型和型接触件的连接器按4.6.11规定进行试验,焊线端应易于被熔融焊料润湿。 3.17 耐焊接热(适用于型和型接触件) 型和型接触件的连接器按4.6.12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连接器外观检查应
13、无变形或结构损伤现象,尺寸应符合3.3.1的规定,接触件固定性应符合3.9的规定。 3.18 压接端抗张强度(适用于型接触件) 型接触件的连接器按4.6.13规定进行试验,施加的轴向力不小于4.4N,导线不应在压接处拉断或拉出。但导线在非压接处拉断不构成失效。 3.19 振动 3.19.1 正弦振动 插合好的连接器按4.6.14.1规定进行试验时,应无损伤和零件松动,并保持插合状态,不应出现超过1 s 的电不连续现象。 3.19.2 随机振动(要求时) 插合好的连接器按4.6.14.2规定进行试验时,应无损伤和零件松动,并保持插合状态,不应出现超过1 s 的电不连续现象。 3.20 冲击 插合
14、好的连接器按4.6.15规定进行试验时,应无损伤和零件松动,不应出现超过1 s 的电不连续现象。 3.21 寿命 连接器按4.6.16规定进行200次寿命试验后,应无影响连接器工作的机械或电气缺陷,啮合力矩和分离力矩、接触电阻、接触件插入力和分离力应分别符合3.8、3.12、3.13的要求。 3.22 盐雾 插合好的连接器按4.6.17规定进行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壳和接触件镀层不允许出现因腐蚀而暴露出基体金属和明显起皮的现象,其余金属零件和 外壳边缘棱角处允许有轻微的腐蚀,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 b) 绝缘安装板应无明显的泛白、肿胀、起泡、皱纹等; c) 连接器插合、分离正常,无
15、粘滞现象,啮合力矩和分离力矩应符合3.8的要求; d) 接触电阻应符合表3中寿命后的要求; e) 低电平接触电阻应符合3.25的要求; f) 接触件固定性应符合3.9的要求。 3.23 液体浸渍 连接器按4.6.18规定进行试验后,连接器应能正常插合和分离,啮合力矩和分离力矩应符合3.8的要求。 3.24 绝缘安装板的固定性 连接器按4.6.19的规定进行试验,在轴向施加344.7kPa的负荷时,绝缘安装板应无位移。 3.25 低电平接触电阻 QJ 33022008 5配对接触件按4.6.20规定进行试验,低电平接触电阻应不大于48m。 3.26 热真空释气(当规定时) 完整的连接器所用到的所
16、有非金属材料按4.6.21的规定进行试验,样品总失重应小于1.0%,收集的挥发冷凝物质不应大于0.1%。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见4.4); b) 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5)。 4.2 检验条件 4.2.1 通则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检验应在GJB 12171991第4章中所规定的标准试验条件下进行。 4.2.2 样品准备 当连接器样品中的接触件型别为型接触件时,应在接触件尾端压接截面积为0.035mm2、长200mm的导线。 4.3 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承制方应建立和维持具有足够准确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设备、测量设备和检验装置,以便进行
17、所要求的检验。同时,应建立和维持符合规定的计量校准系统,以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准确度。 4.4 鉴定检验 4.4.1 通则 鉴定检验应在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试验室进行,所用样品应是在生产中用通常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所生产的产品。 4.4.2 试验样品数及分组 4.4.2.1 连接器 对鉴定的所有规格连接器,应提交要求鉴定的该型别中接触件数最多的最大号样品进行检验。若三个型别均要鉴定,则提交6对最大号样品,且应由每个型别的各2对样品组成;若两个型别均要鉴定,则提交6对最大号样品,且应由每个型别的各3对样品组成;若只有一个型别要鉴定,则应提交6对最大号样品。 提供的6对样品经受1组试验后,均分成两个组分
18、别经受2组和3组的试验。另应提供型和型接触件的连接器各2对最大号样品进行5组试验(只鉴定装有型接触件的连接器时不要求)。 4.4.2.2 接触件 压接好导线的型接触件40件,其中插针和插孔各20件,经受6组试验。 4.4.2.3 材料 有热真空释气要求时,提供连接器用到的所有非金属材料进行4组试验。 4.4.3 检验程序 鉴定检验按表6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试验。 QJ 33022008 6表6 鉴定和C组检验 组别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方法章条号 1 外观和机械检查 3.3、3.4、3.5、3.6 4.6.1 2 磁导率a 3.7 4.6.2 标准大气压a 3.10 4.6.5.1 3
19、 耐电 压a 低气压a 3.10 4.6.5.2 4 绝缘电阻a 3.11 4.6.6 5 接触电阻 3.12 4.6.7 6 接触件插入力和分离力 3.13 4.6.8 7 啮合力矩和分离力矩 3.8 4.6.3 8 温度冲击 3.14 4.6.9 9 潮湿 3.15 4.6.10 正弦振动 3.19.1 4.6.14.1 10 振动 随机振动(要求时) 3.19.2 4.6.14.2 11 冲击 3.20 4.6.15 1组 (全部样品) 12 寿命b 3.21 4.6.16 13 盐雾 3.22 4.6.17 2组 (全部样品的一半) 14 外观和机械检查 3.3、3.4、3.5、3.6
20、 4.6.1 15 液体浸渍a 3.23 4.6.18 16 绝缘安装板固定性 3.24 4.6.19 3组 (全部样品的一半) 17 外观和机械检查 3.3、3.4、3.5、3.6 4.6.1 4组 (材料) 18 热真空释气(当规定时)a 3.26 4.6.21 19 接触件固定性 3.9 4.6.4 20 可焊性(适用于型和型接触件) 3.16 4.6.11 5组 (I型和型各2对最大号样品) 21 耐焊接热(适用于型和型接触件) 3.17 4.6.12 6组 (型接触件20对) 22 压接端抗张强度(适用于型接触件) 3.18 4.6.13 a C组检验不要求。 b 接触件插入力和分离
21、力试验时不要求预处理。 4.4.4 合格判据 一个或一个以上样品失效,则鉴定检验不合格。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 逐批检验 4.5.1.1 通则 产品的逐批检验应由A组和B组检验组成。逐批检验即为产品交货检验。 4.5.1.2 检验批 一个检验批应由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生产的,并同时提交检验的所有连接器组成。 4.5.1.3 A组检验 4.5.1.3.1 检验项目和顺序 A组检验按表7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并100%检验。 QJ 33022008 7表7 A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1 外观和机械检查 3.3、3.4、3.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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