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086-2017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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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Z ICS03020 A90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Guidelineforprotecting children abused by theguardia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8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2017-03-08 发 布 2017-03-20 实施M Z / T 08 6- 20 17 I 目次 前言. II 1范 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接案与临时监护. 2 5 社会背景调查评估. 4 6会 商 . 8 7 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10 8 后续干预服务. 10 9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个案记录表.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临时救助登记表. 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 1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未成年人受监护侵害程度评定参照表.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情会商纪要. 2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离站交接表. 21 附录 G(资料性附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书. 23 参考文献. 24M Z / T 08 6- 20 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 B / T 1.1-2009 给出的
3、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 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倪春霞、杨剑、吴越富、林依帆、程福财、侯非、戴阿根、夏阳。M Z / T 08 6- 20 17 1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接案与临时监护、 社会背景调查评估 、 会商、 提起撤销 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后续干预服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
4、护机构开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 049 流浪未成年人类家庭服务 MZ/T 058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24-2011 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 c h i l d r
5、e n abused b y their g uardians 因遭受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受监护人教唆、利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受监护人胁迫、 诱骗、 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 以及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 害的未满 1 8 周岁的自然人。 3. 2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c h i l d p r o t e c t i o n s ervice 旨在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遭受忽视、遗弃、虐待、剥削、拐卖、性侵害等伤害而开展的社会服务。 3. 3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 child p rotectio n s ocial w orker 以专业社会工作价值、理念
6、、方法,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服务(3.2 )的专业人员。 3. 4 社会背景调查评估 social inve stigation a nd assessment 由未 成年人 救 助保护 机构委托 的未成 年人保护 社 工 (3.3 )开 展的, 旨 在了解 受监 护 侵害未 成年人 (3 .1) 受侵害情况、成长需求,监护人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等信息开展的专业调查评估工作。 3. 5 会商 ca se co nf er en ceM Z / T 08 6- 20 17 2 围绕保护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3.1) 举办的多方会议。 3. 6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personal safety prote
7、ction order 法院根据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或其临时照料人的申请,做出一定期限内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 骚扰、 跟踪受监护 侵害未成年 人 ( 3.1) 及其临 时照料人, 或禁止被申 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 内的接 触或活动的法律裁定。 3. 7 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干事 child p rotection o fficer 村 ( 居) 民委员会设立的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政策 、 定期走访困境未成年人家庭、 指导监督家庭依法 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配合未成年人保护社工(3.3) 开展工作等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岗位。 注: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
8、 4 接案与临时监护 4.1 协助办案 4. 1. 1 在接到 公安机关协请开展未成 年人保护服 务的信息后,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机 构应指派未 成年人 保护社工到场协助办案,在办案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4. 1. 2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通过公安机关了解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类型、过程与后果。 4. 1. 3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在安全、友好的环境中与有表达能力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单独交流。 4. 1. 4 与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交流时,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 安抚、缓解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紧张、警惕等负面情绪; 告知未成年人保护社工的身份、 职责, 介绍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在个案中的角色以及后续
9、可能提 供的保护服务内容; 告知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在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告知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应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受侵害情况、 对监护人及其侵害行为的认识和 评价; 询问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是否有其他需求。 4. 1. 5 在办案 现场,未成年人保护社 工应关注公 安机关是否 采取和缓 、 友好的方式 询问受监护 侵害未 成年人, 发现公安机关的询问内容、 用词、 语气等可能对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时, 应提醒公安 机关调整。 4. 1. 6 对于公 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接 受紧急医疗 救治、 且联 系不上其他 监护人或亲 属的受监护 侵害未 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安排
10、好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在医院内的医疗、陪护等事宜。 4. 1. 7 对于监 护人无能力或拒绝承担 医疗费用的 受监护侵害 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机构 应垫付 紧急医疗救治费用。 注:医疗救治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M Z / T 08 6- 20 17 3 4. 1. 8 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保存 医疗服务记 录、垫付费 用收款凭证 等 ,并在医 疗救治服务 结束后 向监护人追偿。必要时,可寻求公安机关支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追偿。 4. 1. 9 紧急医 疗救治完成后,对于公 安机关仍联 系不上其他 监护人或亲 属并护送至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11、 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接收。 4. 1. 10 协助办案结束后,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填写 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受监护侵害 未 成年人个案记录表 (见附录 A ) ,并经办案民警签字后存档备用。 4.2 入站登记与临时监护 4. 2. 1 对于公 安机关护送来的,身体 受到严重伤 害、面临严 重人身安全 威胁或者处 于无人照料等危险 状态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与公安机关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 填写 受监护侵 害未成年人临时救助登记表 (见附录 B ) 。 4. 2. 2 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提 醒公安机关 在 5 个工作 日内提供案
12、件侦办查 处情况说明 ,明确以 下 内容: a)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 示例: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 人的姓名、年龄、 性别 、 民族、户籍地、居住地、 入读学校及其年级 等;父母的姓名、年 龄、民族、户籍地、居住地、文化程度、职业等; b)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类型; c)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过程; d)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程度; e) 公安机关应急处置过程; f) 公安机关寻找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其他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村(居) 民委员会、父母单位等)的情况; g) 报案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h) 其他相关信息。 4. 2. 3
13、在临时监护未 成年人期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根据 GB/T28224 的规定,配备 工作人员、 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4. 2. 4 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指 定 1 名未成 年人保护 社工全程负责受监护侵 害未成年 人的个案服 务 工作。 4. 2. 5 在 填写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临 时救助登记 表后 ,未 成年人救助 保护机构应 对受监护侵 害未 成年人进行基本健康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治疗的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将其送往定 点医疗机构接受医治; 对遭受严重心理、 精神创伤或伴有退避 、 紧张等明显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 未成 年人保护社工应进行紧急干预。 4. 2
14、. 6 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宜为受 监护侵害未 成年人受监 护侵害未成 年人安排独 立的学习和生活场 所。女性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看护照料。 4. 2. 7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按照 MZ/T058 规定的服务原则、服务方法和服务流程,为受监护侵 害未 成年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并在入站登记5 个工作日内协助未成年人: a) 了解依法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M Z / T 08 6- 20 17 4 b) 学习安全自护知识与技能,特别是学习和掌握有效应对监护人侵害行为的知识与技能; c) 了解在遭受监护人侵害时可以求助的机构或个人以及求助方式和渠道; d) 了解未成年人救
15、助保护机构的职能定位、 内设机构、 运作模式和可能与其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 4. 2. 8 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可采取 家庭寄养、 儿童福利机 构代养或者 委托政府指 定的寄宿学校养护 等方式,对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4. 2. 9 对处于 义务教育阶段的受监护 侵害未成年 人,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 机构或寄养 家庭 、儿童 福利机 构应护送其上下学; 对于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 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请其协调教育部门安排未成年人就近入学。 5 社会背景调查评估 5.1 调查评估原
16、则 5.1.1 未成年人参与 调查评估中,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充分听取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意见 , 了解其对监护人侵害行为的 认识和评价,调查他们生存与发展的现状与需要,了解他们对于服务方案的意见与建议。 5.1.2 多元评估 调查评估应对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其他亲属、 居地住或户籍所在地的 村 (居) 民委员会干部、 学校老师、 办案民警、 医务人员、 邻居等知悉情况的人员或可能抚养未成年人 的利益相关方进行调查。 5.1.3 科学公正 调查评估应保持开放态度,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客观、 完整听取并记录各调查对象的意见, 避免因 自身的道德立场或情感偏见影响调查评
17、估。 5.1.4 隐私保护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调查对象隐私, 不得向与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泄露调查评估内容。 若因工作交流科学研究、 教学等原因确需引用时, 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机构应进行技术处理,不可公开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等隐私。 5.2 调查评估事项 5.2.1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况 所调查评估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况包括: 受侵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 受侵害的类型; 示例:严重忽视、遗弃、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犯、胁迫乞讨。 受侵害的频次; 注:过去一年侵害行为发生的次数。 受侵害的严重程度;M Z / T 08
18、6- 20 17 5 其他情况。 5.2.2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 所调查评估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包括: 就读的学校与年级; 在学校的适应情况; 与教师、其他同学的关系状况; 其他情况。 5.2.3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对受侵害问题的认识、理解与评价 所调查评估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对受侵害问题的认识、理解与评价包括: 对监护人侵害行为的认识; 对监护人的信任程度和关系亲密程度; 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的评价; 对继续接受监护人监护的意愿等; 其他情况。 5.2.4 监护人对侵害行为的认识、理解与判断 所调查评估的监护人对侵害行为的认识、理解与判断包括: 对调查评估的配合情况;
19、 对侵害行为的悔过情况; 对后续接受监护监督和指导的意愿; 其他情况。 5.2.5 监护人的育儿态度、知识与能力 所调查评估的监护人的育儿态度、知识与能力包括: 对子女的期望与关心程度; 教育方法是否过于专制、威严或简单粗暴; 在照料未成年人方面是否有不良记录; 是否存在重病、重残等健康问题; 是否长期吸毒、酗酒或赌博成瘾; 是否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等; 其他情况。 5.2.6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家庭内部关系M Z / T 08 6- 20 17 6 着重调查评估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家庭内部相互支持情况,包括: 其他家庭成员与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关系亲密程度; 监护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感情亲密程
20、度; 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发生情况; 其他情况。 5.2.7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 所调查评估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包括: 家庭房屋的性质、面积;房屋的安全性和成套性; 注:房屋成套性指住房是否有独立的厨房与卫生间。 屋内卫生状况;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卧室条件; 其他情况。 5.2.8 家庭成员概况 所调查评估的家庭成员概况主要包括监护人及其所有未成年子女的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 就业情况等。 5.2.9 主要亲属情况 所调查评估的主要亲属情况包括: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叔伯姑舅等主要亲属的经济状况 、 监护能力, 及其监护受监护侵害未成年 人的意向; 主要亲属与受监
21、护侵害未成年人的关系亲密程度; 对监护人侵害行为的认识、评价和建议等。 5.2.10 家庭中其他未成年人情况 所调查评估的家庭中其他未成年人情况包括: 家庭中其他未成年人的生存状况及其对监护人侵害行为的态度与感受;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面临侵害风险、需要保护服务的未成年人; 其他情况。 5.2.11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况与行为表现 所调查评估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况与行为表现包括: 未成年人是否身体残疾; 是否有重度智力、精神或心理问题;M Z / T 08 6- 20 17 7 是否患有白血病等重大疾病; 是否有严重不良行为习惯等; 其他情况。 5.3 调查评估程序 5. 3.
22、 1 在入站登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会同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的 乡 镇人民 政府(街道 办事处)民政 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 保护专门干 事(未保专 干 ) ,完成 社会背 景调查评估 报告。 若 案情复杂, 完成时限 可延长 至 2 0 个工作 日;若涉及 危险,未成 年人保护 社 工等应寻求公安机关协助。 注1 : 村(居)民委员会暂无未保专干的,可由妇女主任等有关人员兼任。 注2 :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标、定向委托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负责辖区范围内受监护侵害未 成年人的社会背景调查评估工作。 5. 3. 2 未成年 人保护社工应
23、通过公安 机关、医院 、未成年人 所在的学校、村(居) 民委员会等 掌握个 案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调查评估计划。调查评估计划应包括调查目的、对象、事项、方法、时间、 人员安排等。 5. 3. 3 调查对 象包括但不限于受监护 侵害未成年 人及其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其他亲属、 居地住 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学校老师、办案民警、医务人员等。 5.4 调查评估要求 5. 4. 1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通过开展以下工作,消除调查对象顾虑,取得其信任: a) 介绍自己的身份与角色; b) 说明所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性质、职能和可以提供的服务; c) 说明调查评估的目的和内容;
24、d) 介绍调查评估工作的隐私保密原则。 5. 4. 2 未成年 人保护社工在确定调查 评估的具体 时间地点时,应征求调 查对象的意 见,尽可能 在调查 对象感觉放松的环境中开展调查评估。 5. 4. 3 调查形式包括一对一访谈和多人座谈,多人座谈时调查对象人数宜控制在 3 人至 9 人。 5. 4. 4 在调查 过程中,未成年人保护 社工应尊重 、接纳调查 对象 ,认真 听取调查对 象的陈述, 全面收 集事实资料,不应对调查对象的观点和言行作出评判。 5. 4. 5 未成年人保护社工应仔细观察调查对象的动作、神态与表情,挖掘信息。 5. 4. 6 未成年 人保护社工应引导调查 对象围绕调 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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