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7003-2017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非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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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 A 9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032017 代替 MH/T 7003-2008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Security facilities of civil transportation airport 2017 - 07 - 06发布 2017 - 10- 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70032017 I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4.1 基本要求 3 4.2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 3 5 机场布局 4 5.1 基本要求 4 5.2 空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2、4 5.3 陆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4 5.4 航站楼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4 5.5 功能区及设施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4 6 空侧 5 6.1 基本要求 5 6.2 航空器活动区 5 6.3 航空器维修区 6 6.4 公务航空和通用航空停放区 6 7 陆侧 6 7.1 基本要求 6 7.2 陆侧道路 6 7.3 车辆治安检查站 7 7.4 治安执勤点 7 7.5 停车场和停车管理系统 7 8 航站楼 7 8.1 基本要求 7 8.2 公共活动区 8 8.3 安检工作区 8 8.4 候机隔离区 9 8.5 行李分拣装卸区 9 8.6 航站楼入口和登机口 9 8.7 航站楼的物理防护 9 8.8
3、航站楼内办公区 . 10 8.9 公安勤务用房 . 10 MH/T 70032017 II 8.10 门禁系统 . 10 8.11 音频和视频监控系统 . 10 8.12 隐蔽报警系统 . 10 8.13 安全保卫措施所需空间的预留 . 10 9 机场围界和道口 11 9.1 基本要求 11 9.2 物理围界 11 9.3 入侵报警系统 12 9.4 道口 12 9.5 巡逻道 13 10 航空货运区 . 13 10.1 基本要求 . 13 10.2 货物安检区 . 13 10.3 货物存放区 . 14 10.4 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 14 10.5 视频监控系统 . 14 11
4、要害部位 . 14 12 配餐和机供品 . 14 12.1 基本要求 . 14 12.2 配餐工作区 . 14 12.3 视频监控系统 . 14 12.4 通行管制 . 15 13 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 . 15 13.1 基本要求 . 15 13.2 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 15 13.3 旅客托运行李的安全检查 . 16 13.4 机组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 17 13.5 人身和行李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 17 14 机场控制区的通行管制 . 17 14.1 基本要求 . 17 14.2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系统 . 17 14.3 从公共活动区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行口 .
5、 18 14.4 门禁系统 . 18 15 视频监控系统 . 18 15.1 基本要求 . 18 15.2 记录功能 . 19 15.3 控制和显示功能 . 19 15.4 保存和下载功能 . 19 15.5 监控范围和图像质量要求 . 19 MH/T 70032017 III 15.6 系统联网 20 15.7 监控中心 20 16 机场安全保卫控制中心 21 16.1 基本要求 21 16.2 系统接入 21 16.3 设施配备 21 17 业务用房 21 17.1 公安业务用房 21 17.2 安全检查和监护业务用房 2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机场围栏(墙)技术要求 . 23 MH/
6、T 70032017 IV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 7003-2008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与MH/T 7003-2008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改为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删除了“防护区”、“封闭管理”术语和定义(见 2008 版3.2 和3.3); 增加了“机场控制区”、“空侧”、“陆侧”、“航空器活动区”、“通行管制”和“入侵报 警系统”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修改了“要害部位”术语和定义(见第 3.12,2008 版3.6); 增加了根据机场所在地区受
7、威胁的程度, 可适当提高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或安全保卫设施标准的 要求(见 4.2.2); 增加了机场布局章节,规定了机场布局规划时应考虑到的安全保卫要求(见第 5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将原标准的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的安全保卫要求细化,并分解为 空侧、机场围界和道口两个章节(见第 6 和第9 章,2008版第 5 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将原标准的航站楼安全保卫设施一章的安全保卫要求细化,并分解为航 站楼、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机场控制区的通行管制(见第 8 章、第 13 章、第 14章和第 15 章,2008 版第6 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增加了陆侧章节,将
8、原标准的停车场管理系统章节并入,并增加了对机 场陆侧道路、车辆治安检查站和其他设施的安全保卫要求(见第 7 章,2008 版第9 章); 将原标准的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章节更改为航空货运区, 增加了对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 理系统的要求(见 10.4,2008 版第7 章); 增加了配餐和机供品章节,规定了配餐和机供品存放区,以及配餐工作区的设施配备和技术要 求(见第 12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增加机场控制区的通行管制章节,规定了对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设施的 配备和技术要求(见第 14 章,2008版 6.6);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增加视频监控系统章节,合并原标准的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控
9、制中心 章节,规定了机场范围内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见第 15 章,2008版第 10 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 将原标准的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及指挥中心章节更改为机场安全保卫 控制中心,并删除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相关内容(见第 16 章,2008版第 11 章)。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荣国、武卫、李刚、唐芙蓉、张航挺、李鑫、张圣辉。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7003-95、MH/T 7003-2008。 MH/T 70032017 1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 注: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是指在军民共同使用的机场,民航客运、货运使用的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建标 13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a
11、irports security facilities 用于预防、阻止或延缓针对机场、航空器及导航设施等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机场区域内人员及财 产安全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相关设备。 3.2 机场控制区 security restricted area of airports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3.3 空侧 airside 航空器活动区以及与其相毗连的地带、建筑物或其一部分,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 候机隔离区以及航空器维修区中用于保养和维护飞机的区域等。 注:进入该地区是受限制的。 3.4 陆侧 landside 机场内旅客和非旅客可自由出入的区域和建筑物
12、,包括公共停车场、员工停车场、航站楼公共活动 区、公共道路、车辆租赁存储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工商业区等。 MH/T 70032017 2 3.5 航空器活动区 aircraf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机场所有的跑道、滑行道、联络 道和停机坪。 3.6 安检工作区 security screening operating area 航站楼、航空货运区、航空器活动区出入口等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场所,包括对证件、人身和手提 物品、托运行李、商品、货物和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的区域。 3.7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security scre
13、ening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含网络)构成,具有对人身、行李和航空货物等的安全检查信 息、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等信息进行采集、存贮、传输、检索和显示等功能的处理系统, 包括人身和行李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和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3.8 通行管制 access control 对人员和车辆所持通行证件的有效性, 以及通行证件的持有人、 授权区域等进行一致性核查的过程。 3.9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sion a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发生在机场特定区域内的入侵或试图入侵
14、行为, 并通过声光报 警信号在安全保卫控制中心显示出事地点,便于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系统。 3.10 航空货运区 air cargo area 为处理航空货物(含邮件和快件)所提供的区域,包括货运公共区、货物安检区、货物存放区。 3.11 货运公共区 cargo public area 航空货物在实施安全检查前的区域,包括货物收运区、货物交付区、货物待检区、车辆停放区和与 之相关的道路等公共区域。 3.12 货物安检区 cargo security screening operating area 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的区域。 MH/T 70032017 3 3.13 货物存放区 cargo s
15、torage area 航空货物经过安全检查后的隔离停放区域,包括已检货物存放区、可疑货物临时存放区、危险品存 放区等区域。 3.14 要害部位 vulnerable point 除航站楼、航空器活动区等机场控制区外,如果遭到损坏或破坏,机场功能将受到严重损害的机场 设施和部位或与机场相毗邻的设施及相关区域,包括: a) 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b) 导航、通信设施; c) 机场主、备用电源和变电站; d) 机场供油设施; e) 机场供水(气)站; f) 弱电(信息系统)机房以及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严重损害的设施和部位。 4 总则 4.1 基本要求 4.1.1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应能预防
16、、阻止或延缓针对机场和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提高对异常事件、 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保护机场内人员及财产安全。 4.1.2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包含空侧、陆侧和航站楼的安全保卫设施,由机场围界和道口安全保卫设施、 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设施、视频监控系统、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设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 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设施、配餐和机供品安全保卫设施、机场安全保卫控制中心和业务用房等构成。 4.1.3 机场各功能区及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 4.1.4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或标准的要求。 4.1.5 新建、改建和扩
17、建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机场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 4.2.1 根据机场年旅客吞吐量,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为四类,见表 1。 表1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分类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年旅客吞吐量 1 000万人次 200万人次 1 000万人次 50万人次 200万人次 50万人次 4.2.2 根据机场所在地区受威胁的程度,可适当提高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或安全保卫设施标准。 MH/T 70032017 4 5 机场布局 5.1 基本要求 5.1.1 机场区域分为空侧和陆侧两个部分,由于航站楼使用性质和相关要求的特殊性,本标准将航
18、站 楼作为一个单独区域进行描述。 5.1.2 设计机场布局时,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应将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区域与通用航空(含 公务航空)所使用的区域分开,四类宜将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区域与通用航空(含公务航空)所 使用的区域分开。 5.2 空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时,空侧规划和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周围不应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危险区域; b) 周围不应建有可能影响空侧或受空侧影响的设施,如监狱、军事设施(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等 具有自身安全保卫要求的设施; c) 周围不宜有能够藏匿威胁航空器或重要机场设施的人员和物体的隐蔽区域; d) 周围不应有可能影响航空器
19、安全的学校、酒店、公园或社区设施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 e) 应预留满足需要的运行空旷区域,并且应建有满足快速响应要求的应急反应路线。 5.3 陆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陆侧布局应符合公共安全方面的技术规范,以及机场安全保卫和运行安全方面的规定。 5.4 航站楼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4.1 航站楼内人员及其物品需经安全检查才能进入的区域为航站楼的空侧,是机场空侧的一部分; 人员及其物品不经安全检查可进出的区域为航站楼的陆侧,是机场陆侧的一部分。 5.4.2 确定航站楼位置时,应通过合理的周边道路规划、隔离疏导设施等设计,缓冲针对航站楼的外 来威胁等。 5.5 功能区及设施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
20、5.1 航空器活动区 航空器活动区应完全位于空侧和机场控制区内,进入该区域需要实施适当的安保措施。 5.5.2 航空器维修区 航空器维修区可以位于空侧或空侧/陆侧的交界上。由于该区域包含航空器停机坪或机库区域,同 时又涉及到公众进出和供应配送,因此一般属于空侧和围界的一部分。 5.5.3 隔离停机位 隔离停机位应位于航空器活动区, 用于航空器遭受到非法干扰时, 装卸和检查货物、 邮件和机供品, 以及对航空器实施安保搜查。 5.5.4 航空货运区 航空货运区中货运公共区应位于陆侧,货物存放区应位于空侧,货物安检区应位于空陆侧交界上。 MH/T 70032017 5 5.5.5 车辆治安检查站 车
21、辆治安检查站应位于陆侧。 5.5.6 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与员工停车场均应位于陆侧。 5.5.7 综合交通换乘点 综合交通换乘点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宜不少于50 m,以防止使用其他交通方式 非法携带爆炸物,对机场造成威胁。 5.5.8 道路交通车辆蓄车区 道路交通车辆蓄车区是指出租车、 机场巴士和其他道路交通车辆在进入航站楼外待客区域之前的指 定区域,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围界应不少于50 m。 5.5.9 租赁车辆停放区 租赁车辆停放区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围界应不少于50 m。 5.5.10 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设施 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设施的位置应符合应
22、答时间要求的相关规定。 应建有地方救援车辆从陆侧快速到达空侧救援位置、空侧消防车快速到达陆侧救援位置的道路。 5.5.11 爆炸物处理区 爆炸物处理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在空侧或陆侧。 位于空侧的爆炸物处理区距离航空器停机位、航站楼和油库等区域应不少于100 m,位于陆侧的爆 炸物处理区距离变电站、空管设施、机场工作区、机场生活区等区域应不少于100 m,从而减少爆炸冲 击波造成的伤害。 通往爆炸物处理区的道路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以满足防爆罐的运输要求。 6 空侧 6.1 基本要求 6.1.1 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等级,设置相应的围栏(墙)、入侵报警系统、通行管制、 视频监控系统、
23、道口安全保卫设施和照明设施等。 6.1.2 应对机场空陆侧隔离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武器、爆炸装置等违禁物品和未经授权人员非法进入 机场控制区,同时应注意对设置在通风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设施、隧道和通风井等连接机场控制区和 公共活动区通道上的隔离设施的保护。 6.2 航空器活动区 6.2.1 应设置安全保卫照明设施,对航空器停机位实施照明,照度应满足航空器监护和视频监控系统正 常工作的要求。一类、二类、三类机场还应配备移动照明设施,以便对机场任何没有固定照明设施或照 度不足的地点提供临时照明。 MH/T 70032017 6 6.2.2 应设置隔离停机位,并配备安全保卫照明设施。无条件设置固定照明
24、设施的,应配备移动照明 设施。 6.2.3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航空器停机位和隔离停机位中停放的航空器实施监控,防止非授权人员 进入。 6.2.4 隔离停机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与其他停机位之间以及与其他设备(车辆)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100 m; 离主要平行滑行道或跑道的距离宜不小于 100 m;小于 100 m 的,当该区域停放受到威胁的航 空器时,100 m 距离内的滑行道或跑道应关闭; b) 不应位于燃气管道、航空燃油管道、地下电力和通信电缆之上,同时应考虑机场的主风向和航 空器的起降航线,从而当航空器起火或者散发危险物质时,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影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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