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843-1-2004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Part 1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 operator access areas《不断电系统(UPS)-第1部:使用于操作者触及区之不断电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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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9.200 C5277-11484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7 月 22 日 年月日 (共 35 頁 )不斷電系統 (UPS)第 1 部:使用於操作者觸及區之不斷電系統安全通則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Part1: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 operator access areas 目 錄 頁次 1. 適用範圍5 1.1 範圍5
2、1.2 特殊應用5 2. 參考標準5 3. 用語釋義6 3.1 通則6 3.2 UPS 電氣定額7 3.3 負載型式7 3.4 連接至電源7 3.5 電路及電路特性7 3.6 絕緣7 3.7 設備移動性7 3.8 UPS 之絕緣等級7 3.9 外殼8 3.10 可觸及性8 3.11 零組件8 3.12 配電8 3.13 耐燃性8 3.14 其他8 3.15 電信網路8 4. 試驗一般條件8 4.1 試驗之操作參數8 4.2 試驗負載9 4.3 零組件9 4.4 電源介面9 4.5 標示與說明9 4.5.1 通則9 4.5.2 電源定額9 2 CNS 14843-1, C 5277-1 4.5.
3、3 安全說明書10 4.5.4 電壓調整11 4.5.5 設備電源輸出11 4.5.6 熔線識別11 4.5.7 配線端子11 4.5.8 電池端子11 4.5.9 控制器與指示器11 4.5.10 多電源間之絕緣11 4.5.11 IT 電源系統11 4.5.12 建築物內安裝之保護11 4.5.13 高洩漏電流11 4.5.14 恆溫器及其他穩定裝置12 4.5.15 語言12 4.5.16 標示之耐久性12 4.5.17 可移除之零組件12 4.5.18 可更換之電池12 4.5.19 操作者使用工具可觸及12 4.5.20 電池12 4.5.21 安裝說明13 5. 基本設計規定13
4、5.1 防電擊與能量危險之保護13 5.1.1 操作者觸及13 5.1.2 觸及 ELV 電路13 5.1.3 一次側電路電容器放電14 5.1.4 反向供電保護14 5.1.5 緊急開關裝置14 5.2 絕緣14 5.3 限電流電路15 5.4 保護接地規定15 5.4.1 保護接地15 5.4.2 接地導體15 5.5 交流與直流電之電源隔離15 5.5.1 切離裝置15 5.5.2 三相設備15 5.5.3 切離用的開關15 5.5.4 多電源設備15 5.5.5 未接地導體16 5.6 過電流與接地故障電流16 3 CNS 14843-1, C 5277-1 5.6.1 通則16 5.
5、6.2 電池電路保護16 5.6.3 保護裝置之位置16 5.6.4 保護裝置之定額17 5.7 人員保護 安全互鎖17 5.7.1 操作者保護17 5.7.2 維護人員保護17 5.8 空間距離,沿面距離與絕緣物厚度18 5.9 外部信號電路18 5.10 限電力電源18 6. 配線、連接與電源18 6.1 通則18 6.2 電源連接18 6.2.1 連接方式18 6.3 外部電源導體之配線端子19 7. 物理規定19 7.1 外殼19 7.2 穩定性19 7.3 機械強度19 7.4 構造細節19 7.4.1 開孔19 7.4.2 氣體集中20 7.4.3 設備移動20 7.5 防火20
6、7.6 電池位置20 7.6.1 可觸及性與可維修性20 7.6.2 振動20 7.6.3 距離20 7.6.4 絕緣20 7.6.5 配線20 7.6.6 電解液溢出21 7.6.7 通風21 7.6.8 充電電壓21 7.7 溫升21 8. 電氣規定與模擬異常條件22 8.1 通則22 8.1.1 接地洩漏電流22 8.1.2 B 型插接式 UPS22 4 CNS 14843-1, C 5277-1 8.2 耐電壓強度22 8.3 異常操作與異常狀態22 8.3.1 故障模擬22 8.3.2 試驗條件23 9. 連接至電信網路23 附錄 24 附錄 H 防水與防止外物入侵保護等級指引25
7、附錄 L 反向供電保護試驗27 附錄 M 參考負載條件實例29 附錄 N 電池匣通風32 附錄 X 運送中電池斷接之指引34 圖 L.1 電壓負載故障27 圖 X.1 產品運送時電池斷接之警告標籤34 圖 X.2 產品運送時電池已連接之警告標籤34 表 1 電池保護裝置位置17 表 2 溫升試驗極限值21 表 3 電磁線圈於能量儲存模式操作端末點之溫度允許極限值22 表 H.1 第一位數字碼表示防止外物入侵保護等級指標25 表 H.2 以第二位數字碼表示防水保護等級指標26 5 CNS 14843-1, C 5277-1 1. 適用範圍 1.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具直流連接之電氣能量貯存裝置的
8、電子式不斷電系統 (UPS),本標準將與 CNS 14336資訊技術設備安全通則並用,該標準以 RD 表示。 任何項目引用下述詞句 “本項定義或規定 CNS 14336 適用 ”即表示本項定義或規定適用 CNS 14336,除非任何清楚不適用 UPS 者。各國區域性差異加至 CNS 14336,將列入 CNS 14336 中該章節之備考內容。 本標準所含之 UPS 之初始功能是確保連續供應交流電源。 UPS 亦可作為改進供電品質使其維持於規範特性內。 本標準適用於移動式、落地式、固定式或安裝式 UPS,使用在低壓配電系統,且安裝於任何操作者觸及區。為確保操作者與可能進入觸及該設備之一般人,及對
9、維修人員特別聲明時,所訂定之標準。 本標準將 確保已安裝 UPS 之安全,適用單一不斷電裝置與系統內內部連接之UPS 裝置,其以製造廠規定之安裝、操作與維修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於直流操作之電子式安定器 (CNS (IEC 60924)與 CNS (IEC 60925)、安裝於獨立電氣位置及用於旋轉式機器等之 UPS。 安裝於限制觸及場所 UPS 之相關安全通則規定於 CNS 14843-2不斷電系統(UPS)第 1 部:使用於限制觸及區之不斷電系統安全通則,而該 UPS 之電磁相容 (EMC)通則與規定則參照 CNS 14757-2不斷電系統 (UPS)第 2 部:電磁相容要求。 1.2 特殊
10、應用 即使本標準未涵蓋全部型式之 UPS,亦可做為該設備之指引。對於特殊應用可於標準中訂定外加規定,例如: UPS 操作時外露,例如,高溫、過度塵埃、濕度或振動;可燃性氣體;銹蝕或氣爆。 電氣醫療應用 UPS 位於距離病人可觸及區 1.5m 位置以內時。 UPS 用於瞬間過電壓超出 CNS (IEC 60664)過電壓等級 II者, UPS 之電源可能需增加額外保護。 若 UPS 使用於水及異物可能進入的地點時,則須加測其他標準;見附錄 H之標準指引及相關測試。 若 UPS 具梯形輸出波形且為常時間運轉 (大於 30min),除需符合 CNS (IEC 62040-3)之規定外,爲負載相容性需
11、另執行電壓失真試驗。 備考:使用於車上、船上或飛機上、熱帶國家或海拔 1000m 以上之高地等UPS,可能需依據不同標準試驗。 2. 參考標準 下列參考文件為本標準不可缺少之應用標準。參考日期,僅作為版次引用。若未註明日期,則應用該文件之最新版次 (含修訂版 )。 IEC60417(全部 ), 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equipment 6 CNS 14843-1, C 5277-1 IEC60529: 1989, 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P Code) IEC/TR60755: 1983,
12、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 Amendment 1(1988); Amendment 2(1992) IEC60950-1: 2001,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Safety Part1: General requirements IEC61000-2-2: 2002,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2-2: Environment Compatibility levels for lo
13、w-frequency conducted disturbances and signalling in public low-voltage power supply system IEC61008-1 : 1996,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breakers without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rsehold and similar uses(RCCBs) Part1: General rules IEC61009-1 : 1996,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
14、ircuit-breakers with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rsehold and similar uses(RCBOs) Part1: General rules IEC62040-1-2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 Part 1-2: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 restricted access location1) IEC62040-2: 1999,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
15、S) Part 2: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requirements IEC62040-3: 1999,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 Part 3: Method of specifying the performanceand test requirement 3. 用語釋義 3.1 通則 本標準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其中之電壓及電流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均指其 “均方根值” ( r.m.s. values )。 備考:測量非正弦波信號時,請留意測試儀器所表示真正的均方根 r.m.s.讀值。 3.1.1
16、 不斷電式電源系統 (UPS) 由變頻器,開關與儲 存能量裝置 (如電池 )組成之,作為當輸入電源故障時之延續電源系統。 3.1.2 旁路電源 電源路徑可選擇經由 UPS 之內部或外部。 3.1.3 一次側電源 由電力公司或自備發電機供應之電源。 3.1.4 反向供電 當一次側電源故障且 UPS 當時是工作在儲存能量模式時, UPS 內可用能量或電壓可經由直接或洩漏路徑反向供電至任何輸入端子。 3.1.5 反向供電保護 降低反向供電電擊危險之控制機制。 3.1.6 儲存能量模式 當合乎下列條件時, UPS 的作業模式: 7 CNS 14843-1, C 5277-1 一次側電源斷電或超出電壓容
17、許差範圍; 電池於放電中; 負載於一定範圍內; 輸出電壓在一定容許範圍內 3.2 UPS 電氣定額 3.2.1 額定電壓 輸入或輸出電壓 (三相電源,相間電壓 ),由製造廠宣告之。 3.2.2 額定電壓範圍 由製造廠宣告之輸入或輸出電壓範圍,以高低額定電壓範圍表示。 3.2.3 額定電流 由製造廠宣告 UPS 之最大輸入或輸出電流。 3.3 負載型式 3.3.1 正常負載 依據製造廠操作說明,以最接 近正常使用之最嚴苛狀態下操作。然而如果實際使用之負載狀態明顯地比 製造廠建議之最大負載狀態更嚴苛時,則以最嚴苛之最大負載狀態為代表。 備考: UPS 之正常負載參考條件,如附錄 M。 3.3.2
18、線性負載 電源產生負載電流時,負載定義為下列關係: I= U/Z 其中 I 為負載電流; U 為電源電壓; Z 為負載阻抗 3.3.3 非線性負載 負載參數 Z(負載阻抗 )不再是定值,而依其他參數變化,如電壓或時間 (見附錄 M) 3.4 連接至電源 RD 第 1.2.5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3.4.1 電源線 為器具間連接之可撓性電線或電纜線。 3.5 電路及電路特性 RD 第 1.2.8 節適用。 3.5.1 危險電壓 RD 第 1.2.8.5 節適用。 3.6 絕緣 RD 第 1.2.9 節適用。 3.7 設備移動性 RD 第 1.2.3 節適用。 8 CNS 14843-1, C
19、 5277-1 3.8 UPS 之絕緣等級 RD 第 1.2.4 節適用。 3.9 外殼 RD 第 1.2.6 節適用。 3.10 可觸及性 RD 第 1.2.7 節適用。 3.11 零組件 RD 第 1.2.11 節適用。 3.12 配電 RD 第 1.2.8 節適用。 3.13 耐燃性 RD 第 1.2.12 節適用。 3.14 其他 RD 第 1.2.13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3.14.1 型式試驗 RD 第 1.4.2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符合本標準之材料,零組件 或附屬組件,均通過檢查或測試,可允許以任何相關數據或事前測試結果取代執行本型式試驗。 備考:對體積大之個體且 /或
20、功率定額,可能無適當測試儀器證明部分型式試驗。 本情況亦適用於,如:非商 用測試模擬設備或超出製造商規範之範疇的專業設施的部分電氣測試。 3.15 電信網路 下列定義適用: RD 第 1.2.8.10 節、第 1.2.8.11 節、第 1.2.8.12 節、第 1.2.13.8節。 4. 試驗一般條件 RD 第 1.4.1 節、第 1.4.2 節、第 1.4.3 節、第 1.4.6 節、第 1.4.7 節、第 1.4.8 節、第1.4.10 節、第 1.4.11 節、第 1.4.12 節、第 1.4.13 節、第 1.4.14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只有洩漏電流與溫升試驗要於輸入電壓的容許差
21、執行。其他試驗以標稱輸入電壓執行。 4.1 試驗之操作參數 除了本標準另有規定的試驗條件及明顯可看出對結果造成顯著的衝擊外,所有的試驗必須以製造商所提供如下所述之各操作參數做成最嚴格之組合進行之: 電源電壓; 無電源電壓; 電源頻率; 電池充電條件; 9 CNS 14843-1, C 5277-1 UPS 放置位置及可動部位之位置; 操作模式; 恆溫器、調節器或類似之控制器在操作者可觸及區域之調整,具備下列條件者; a)不使用工具可調整者,或; b)使用某種方法如鑰匙或故意供操作者使用之工具。 4.2 試驗負載 當決定輸入之電流及位置可能會影響到試驗結果時,應考慮下列變數,使能達到其最不利之狀
22、態: 因電池重複充電產生之負載; 因製造廠提供之可選擇功能試驗時產生之負載,該功能可為隨產品或內裝於產品內。 因設備其他單位試驗時產生之負載,該設備電源由待測設備提供。 連接位於設備操作者觸及區之標準電源插座,以第 4.5.2 節之標示值。 可用人工負載方式模擬試驗時所須之負載。 4.3 零組件 RD 第 1.5.1 節、第 1.5.2 節、第 1.5.4 節、第 1.5.5 節、第 1.5.6 節、第 1.5.7 節及第 1.5.8 節適用。 4.4 電源介面 RD 第 1.6.1 節、第 1.6.2 節、第 1.6.4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中性線當其為相導體時,導體應與設備接地及設備全
23、體絕緣。連接於相對地間之零組件,其額定工作電壓等於相對地電壓。若輸出端相導體與輸入端相導體已隔離,負責安裝之服務人員應依據室內配線規則與組裝說明連接輸出端相導體。 以檢查判定符合性。 4.5 標示與說明 4.5.1 通則 需標示下列內容,可使用與規 定內容同義語。若設備可由非技術服務人員以外之任何人皆可安裝,須清 楚的標示在操作者可觸及之區域或者是標示在設備外表上,若標示在固定 安裝地點的設備上,則當設備安裝固定後,標示仍須清楚可辨識。 若無法從設備外部可明顯看出 標示,則在打開蓋子或開後須能看到標示。若安裝在開後或蓋子位於不可 觸及區,則須有一標示以清楚的指出電器規格標示之處。可允許用暫時之
24、標示。 4.5.2 電源定額 設備應適當標示以宣告下列條件 輸入電源規定; 輸出電源定額。 10 CNS 14843-1, C 5277-1 設備具多 重額定電壓,其對應之額定電流如不同電流以 (/)隔開,且不同電壓與其對應之額定電流關係很明顯呈現。 設備具額定電壓範圍,需標示最大額定電流或電流範圍。 輸出與輸入標示內容應含 RD 相關內容,另加標示下列內容: 輸出額定電壓; 以 VA 或 W 標示輸出額定電流或額定功率; 額定功率因素,若小於 1,或標示主動功率 (active power)與視在功率(apparent power)或主動功率與額定電流; 輸出端相數 (1 -3 ) 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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