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87-2007 Fire extinguishers《灭火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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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6 4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220.10 Z2003138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0 7 月 31 日 96 4 月 30 日 (共 23 頁 )滅火器 Fire extinguishe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鹵化烷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各種滅火器。 2. 用語之釋義 2.1 滅火器:係指使用水或其他滅火劑( 以下稱為滅火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而由人力操作者。 (但以固定狀態使用及噴霧式簡易滅火器除外) 。 2.2 A 類火災:指木材
2、、紙張、纖維、棉毛、塑膠、橡膠等之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 2.3 B 類火災:指石油類、有機溶劑、油漆類、油脂類等可燃性液體,可燃性固體及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乙炔氣等可燃性氣體引起之火災。 2.4 C 類火災:指電氣配線、馬達、引擎、變壓器、配電盤等通電中之電氣機械器具及電氣設備引起之火災。 2.5 D 類火災:指鈉、鉀、鎂、鋰及鋯等可燃性金屬物質及禁 水性物質引起之火災。 3. 各種滅火器之適用性 3.1 各種滅火器對火災類別之適用性如表 1。 3.2 各種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應符合 CNS 13400滅火器用滅火藥劑之規定。 表 1 乾粉 適用之滅火器 火災分類 水機械泡沫二氧化碳鹵化烷A、
3、B、 C類 B、 C類 D類 A類火災 B類火災 C類火災 D類火災 備考 1. 符號係表 示適用,符號表示適用,符號表示應視滅火器型號而決定。 2. 水滅火器之霧放射,亦可適用 B 火災。 3. 泡沫滅火器:係由氟蛋白泡沫、蛋 白泡沫、合成界面活性劑、水成膜活性劑及其他活性劑等滅火劑,產 生泡沫者為機械泡沫滅火器,但使用二種滅火劑而產生化學反應後具 有滅火效果之化學泡沫滅火器則考 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之規定。 2 CNS 1387, Z 2003 4. 鹵化烷:有海 1211 及海 1301 滅火劑。 5. 乾粉:適用 B、 C 火災之乾粉:包括普通、紫焰鉀鹽等乾粉。 適用 A、 B
4、、 C 火災之乾粉;有多效乾粉(或稱 A、 B、 C 乾粉) 適用 D 火災之乾粉係指屬火災乾粉;入國家標準。 6. 適用 C 火災係指電氣絕緣性之滅火劑,除免試以外,並未規定滅火效能值。 7. B、 C 乾粉與 A、 B、 C 乾粉可錯誤或混合使用,以防意外危險發生。 4. 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滅火器依照下列第 5 節或第 6 節規定之滅火效能之數值,應有 1 以上。但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適用於 A 類火災者,應有 10 以上,適用於 B 類火災者應有 20 以上。 5. 滅火效能值之測定( A 類火災) 5.1 對 A 類火災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以第一種滅火試驗測試之。 5.2 前述第一
5、種滅火試驗應依下列第 5.2.1 節第 5.2.6 節之規定施行,其結果之判定則依第 5.2.7 節規定辦理。 5.2.1 應使用圖 1(a)及 (b)所示之第一模型或第二模型施行試驗。但第二模型不得使用二個以上。 5.2.2 模型之配列方法如圖 2(a)及圖 2(b)所示 (1) 採用 S 個(係指任意數值,以下同)之第 1 模型時,如圖 2(a)。 (2) 採用 S 個之第 1 模型及 1 個第 2 模型時,如圖 2(b)。 圖 1(a) 第 1 模型 (A-2 單位 ) 單位: mm 乾燥杉或松木144(木材表面積約 16m2重量約54kg)角鐵燃燒台 (50509) 燃燒鐵盤(厚度:
6、3) 燃燒鐵盤(厚度: 3)側面正面 3 CNS 1387, Z 2003 圖 1(b) 第 2 模型 (A-1 單位 ) 單位: mm 側面 正面 乾燥杉或松木 90 支(木材表面積約8m2重量約27kg) 角鐵燃燒台 ( 50509) 燃燒鐵盤 (厚度: 3) 燃燒鐵盤 圖 2 (a) S 個 第 1 模型 第 1 模型 第 1 模型 第 1 模型第 1 模型 第 1 模型第 1 模型 第 1 模型第 1 模型 第 1 模型3M 3M3M 3M 3M 3M 圖 2 (b)(S+1)個 4 CNS 1387, Z 2003 5.2.3 於第一模型之燃燒 盤內盛入 3.0 l 之汽油,於第二模
7、型之燃燒盤內則盛入1.5 l 汽油,依序點火,但如係圖 2(b)情形時應由第一模型開始點火。 5.2.4 滅火動作,應於最先模型點火三 分鐘後才開始,並按照點火順序進行。此時施行滅火之模型,尚有餘焰時不得對下一個模型進行滅火。 5.2.5 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 面具,實施滅火實驗時,應與滅火模型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5.2.6 應在風速 3.0 m/sec 以下之狀態下進行。 備考:室內試驗場所之設施,參考附件之規定。 5.2.7 滅火劑噴射完畢時,並無餘焰且 於噴射完畢後二分鐘以內,不再復燃者,這些模型則可判定已經完全熄滅。 5.3 依照第 5.2 節之規定實施第一種滅火試驗時,
8、滅火器之對 A 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如完全滅火第一模型 S 個時,為 S 2 之值。如完全滅火 S 個之第一模型及一個第二模型時,為 2S+1 之值。 6. 滅火效能值之測定( B 類火災) 6.1 對 B 類火災之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值,應以第二種滅火試驗測試。 6.2 前述第二種滅火試驗應按下列 (1) (4)之規定施行而其結果之判定依 (5)規定辦理之。 (1) 模型應具有如圖 3(a)所示形狀,並於表 2 所列模型種類中,採用模型號碼數值 1 以上之 1 個模型來測試。 (a) 模型形狀如圖 圖 3 (a) 單位: cm 汽油 水 鐵板製油盤(厚度: 0.3)備考: 油盤應置於 地面上實施
9、滅火試驗。 備考: L 為模型,平面之一邊內測尺度 5 CNS 1387, Z 2003 (b) 模型種類如表 2 表 2 B 類滅火效能值試驗 油盤模型號碼 燃燒表面積 (平方公尺)正四方型鋼盤 一邊之長度(公分)(L) 汽油量 (公升) 滅火效能值1 0.2 44.7 6 B-1 2 0.4 63.3 12 B-2 3 0.6 77.5 18 B-3 4 0.8 89.4 24 B-4 5 1.0 100 30 B-5 6 1.2 109.5 36 B-6 8 1.6 126.5 48 B-8 10 2.0 141.3 60 B-10 12 2.4 155.0 72 B-12 14 2.8
10、 167.4 84 B-14 16 3.2 178.9 96 B-16 18 3.6 189.7 108 B-18 20 4.0 200.0 120 B-20 24 4.8 219.1 144 B-24 26 5.2 228.0 156 B-26 28 5.6 237.0 168 B-28 30 6.0 244.9 180 B-30 32 6.4 252.4 192 B-32 40 8.0 282.8 240 B-40 (2) 滅火動作應於點火 1 分鐘後才開始。 (3) 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試驗時,應與油盤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 (4) 應在風速 3.0 m/sec
11、以下狀態下進行。 (5) 滅火劑噴射完畢後如經過一分鐘以內不再復燃者,此等模型則可判定已經完全熄滅。 6.3 合格之判定 (1) A、 B 類滅火試驗第 1 次不合格者得再給予一次測試機會,惟以第二次測試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2) 如係 A、 B 類滅火器者,應先撲滅 A 類火災模型合格後,始可進行 B 類火災之滅火試驗, A 類火災滅火試驗不合格時,不得再進行 B 類火災滅火試驗。 6 CNS 1387, Z 2003 7. 滅火器之操作機構 7.1 滅火器除由其固定架取下之動作, 背負動作以及取下其安全插梢之動作外,應以一動作能容易且確實開始噴射為 原則。但小氣瓶放置於容器外面之加壓式滅
12、火器及背負式滅火器得以二動作以內,輪架式滅火器得以三動作以內開始噴射。 7.2 滅火器應依下表上欄所列之滅火器 分類及下欄所表示符號中之任何一種放射機構及操作方法,即可作動開始噴射。但背負式及輪架式滅火器者則不在此限。 7.3 滅火器之安全插梢、手輪(回轉把 手)壓把、按鈕等操作部位,應以簡明不易磨滅方法標示其操作方法,於容易辨認之處置。 鹵化烷 滅火器 乾 粉 滅火器 備 註 滅 火 器 之 分 水滅火器 機械泡沫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滅火效能值 以上者 滅火效能值未滿者滅火劑重以上者滅火劑重未滿者握緊壓把 操作方法 押下壓板 蓄壓式 放射機構 加壓式 (1) 蓄壓式係常時將本體、容器內之
13、滅火劑用氮氣、空氣等予以蓄壓,應安裝指示壓錶者。 (2) 海 1301和二氧化碳係為液化氣體以充填於容器內之滅火劑本身之蒸氣壓加壓者。構造雖為蓄壓式,但可安裝指示壓錶。 (3) 加壓式即於使用時,將本體容器內之滅火劑,予以加壓者。 一般之加壓氣體使用 CO2或氮氣平常儲存於鋼瓶。 (4) 水及機械泡沫滅火器,型號 40以上乾粉滅火器型號 100以上之加壓式滅火器應使用氮氣之加壓氣體容器。 1kg1kgB-1B-1 7 CNS 1387, Z 2003 8. 耐蝕及防銹加工 8.1 滅火器各部應使用優良材料製造,與所充填滅火藥劑有接觸部分,應以不得被該滅火藥劑所腐蝕之材料製造(以下稱為耐蝕材料)
14、,或將該部分施予耐蝕加工,且與大氣有接觸部分,應使用不易生銹之材料製造或將該部分施予防銹加工。 8.2 各種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 裝,規定如下表。但不銹鋼,耐蝕鋁合金製滅火器者不在此限。 種類 筒體內部 筒體外部 水滅火器 機械泡沫滅火器 磷酸鹽皮 膜加工後,塗裝環氧 族樹脂或施予 PVC皮膜加工,但滅火藥劑 無腐蝕性者除外。 磷酸鹽皮 膜加工後,以紅色施以烤漆或 使用靜電塗裝粉體塗裝等任何一種噴漆均可。 二氧化碳滅火器 噴砂處理 或磷酸鹽皮膜加工 以紅色施以噴漆 鹵化烷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 磷酸鹽皮膜加工 磷酸鹽皮 膜加工後,以紅色施以烤漆或 靜電塗裝,粉體塗裝等任何一種噴漆均可。 8.
15、3 容器內外經過磷酸鹽皮膜加工之滅火器,應剖開檢查,不得有塗膜破裂,剝落,鼓脹,生銹等現象。 8.4 不銹鋼材質滅火器者,得以容器表面積 25%以上,使用紅色銘牌標示之。 8.5 耐腐蝕試驗:水滅火器及機械泡沬 滅火器之內部與充灌滅火藥劑所接觸部分,於充灌前應使用 3%之氯化鈉之水溶液連續浸泡 7 天,或按表 1 之規定,或以滅火藥劑充灌滅火器內溫度保持 (38 2)予以 90 天放置試驗,經試驗後,不得發生生銹或異常現象,但充灌無腐蝕粉末者,不在此限。 表 1 充填藥劑種類 腐蝕試驗 鹼性藥劑 浸入 3%之氫氧化鈉溶液中 7天。 耐久性不燃燒藥劑 浸入 3%之硫酸溶液 7天。 9. 車用滅火
16、器 如裝設在車上使用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鹵化烷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 10. 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大型滅火器所充填之滅火劑量規定如下。 (1) 水滅火器,應有 80 l 以上。 (2) 機械泡沫滅火器,應有 20 l 以上。 (3) 鹵化烷滅火器,應有 30 kg 以上。 (4) 二氧化碳滅火器,應有 45 kg 以上。 (5) 乾粉滅火器,應有 18 kg 以上。 8 CNS 1387, Z 2003 11. 噴射性能:滅火器以正常操作方法噴射時,應適合下列各項規定。 (1) 操作噴射時,應使滅火劑迅速有效噴射。 (2) 噴射時間,於溫度 20時,應有 10 秒鐘以
17、上。 (3) 應能具有有效滅火之噴射距離。 (4) 應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之容量或重量之 90%以上之量。 12. 使用溫度範圍:依其種類並在下列之滅火器溫度範圍使用時,應能有效地發揮其滅火及噴射之機能。 12.1 化學泡沫滅火器: 5以上, 40以下。 12.2 上述以外之滅火器: 0以上, 40以下。 13.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金屬板厚度:下表左欄所列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金屬板厚度應有該表右欄所列數值以上。 區分 板厚(mm) 內徑 120 mm 以上 1.2 用符合 CNS 4622熱軋軟鋼板、鋼片及鋼帶材質或與此具同等以 上之耐蝕性材質者 內徑未滿 120 mm 1.0 內徑 100 mm 以
18、上 1.0 加壓式滅火器或蓄壓式滅火器之本體容器 用 CNS 11073銅及銅合金板、捲片、CNS 10443銅及銅合金線或 CNS 8497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 鋼帶之材料或與此等材料具同等以上 耐蝕性材料製造者 內徑未滿 100 mm 0.8 13.1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材 料應為可熔接加工者,如其材料中碳之最大含量為0.25%,硫之最大含量為 0.05%,磷之最大含量為 0.05%時,其容器之計算厚度可依下列之公式計算。 (1) 本體容器之厚應大於依下公式所計算之厚,且得小於 0.70 mm(即0.70 mm 以上), K300DS += S: 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 D: 容器之外徑,如
19、非圓柱形之容器,取滅火器容器之最大外對角線計算之。 K 值 (i) 當 D 80 時,取 0.45。 (ii) 當 80 D 100 取 0.50。 (iii) 當 D 100 時,取 0.70。 (2) 本體容器之材質如使用銹鋼鋼製造者。 (i) 材之含碳應未滿 0.03%之沃斯田鐵銹鋼。 (ii) 容器上部之端板及底座與胴身熔接接合處,應予以完全退火處。 (iii) 容器之最小厚計算公式如下,但應在 0.64 mm 以上 K600DS += 9 CNS 1387, Z 2003 S; D 之說明與上述相同。 K 值則取 0.3 13.2 本體容器之材質如使用鋁材者。 (i) 容器之構造應為
20、無縫之結構。 (ii) 容器之最小厚度計算公式如下,但應在 0.71 mm 以上。 K80DS += S; D 之說明與上述相同, K 值 當 D 100 時,取 0.3 mm。 D 100 時,取 0.4 mm。 14.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應依下表滅火器之區分及該表右欄所列之壓力,以水壓力施行 5 分鐘之試驗時;不得發生洩漏,破損變形,亦不得產生圓周長之 0.5%以上之永久變形。 非耐蝕材料 滅火器種類 蓄壓式 加壓式 備考 水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 2.5倍 36 kgf/cm2機械泡沫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 2.5倍 36 kgf/cm2使用耐蝕性材料者所列壓力之 80
21、% 二氧化碳滅火器 250 kgf/cm2 應依據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有關規定。 試驗後之永久膨脹率應為 10%以下。 鹵化烷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 2.5倍 乾粉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 2.5倍 36 kgf/cm2在 40之閉鎖壓力或調整壓力之 最大值為 12-18 kgf/cm215. 護蓋、栓塞、灌裝口及墊圈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護蓋或栓塞及灌裝口之間,應以不易脫落之方法,嵌裝墊圈。 (2) 護蓋或栓塞依第 14 節規定作水壓試驗時不得有洩漏且亦不得發生顯著之變形。 (3) 護蓋或栓塞之嵌合部位,於嵌裝墊圈時,其嵌合狀態應為確實且按本體容器區分,分別作壓力試驗時,
22、為能充分耐壓,應與灌裝口堅固地嵌合。 (4) 護蓋,栓塞或灌裝口為灌裝目的,需取下護蓋或栓塞時,應在其御下途中設置,能將本體容器內之壓力,完全減壓之有效減壓孔或減壓溝。 此時護蓋或栓塞,於開始減壓之前,應能耐本體容器內之壓力。 (5) 墊圈應不會被所灌裝滅火劑侵蝕,且將滅火器,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使用時,不得對該滅火器之機能產生不良影響。 10 CNS 1387, Z 2003 16. 閥體 16.1 滅火器之閥體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除依下第 16.2 節規定之閥以外,依第 14 節規定作水壓試驗時,得有洩且亦得有發生明顯變形。 (2) 手轉式(回轉把手式)之閥,應以 1 回轉回四分之一
23、以下之回轉,能於全開之構造。 (3) 啟開閥時,該閥得有分解或脫現象。 16.2 應適用 CNS 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蓄壓式滅火器及滅火器之加壓用氣體容器(設有作動封板者除外),應依照 CNS 11176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等標準,設置容器閥,且該容器閥亦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閥本體應 採用 CNS 4008黃銅棒、 CNS 11073銅及銅合金板、捲片、CNS 10442銅及銅合金棒,標準之材質或與此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材質製造。 (2) 裝於 二氧化碳 滅火器或灌裝二氧化碳作為加 壓氣體之容器之閥本體,應以250 kgf/cm2壓
24、力,裝於其他者,應以裝設該容器閥之容器閥之容器耐壓試驗壓力,施行 5 分鐘之水壓試驗時,不得發生洩漏且亦不得發生明顯之變形。 (3) 與裝設該閥之容器之內部氣體溫度為 40時之內部壓力,相等之壓力,以此氣體壓力加壓 5 分鐘之試驗時,閥不得有漏氣或顯著之變形。 (4) 應設有 安全閥 。 17. 軟管 17.1 滅火器應裝置軟管。但如鹵化烷及二氧化碳滅火器而所裝之滅火劑量在未滿 4 kg 者,乾粉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在 2 kg 以下及手提式水成膜滅火器之滅火藥劑在 3 公升以下等,均不在此限。 17.2 滅火器用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第 14 節規定施行水壓試驗時,軟管不得發生洩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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