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36-2007 Protective helmets for work site use《工地用防护头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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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5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40.20 Z3001133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14月5日 965月14日 (共11頁)工地用防護頭盔 Protective helmets for work site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礦場,建築工程,土木工程、伐木與工廠工作人員以防止頭部受落下物擊傷,撞傷及觸電等,所使用之防護頭盔。 2. 用語釋義 2.1 防護頭盔:主要目的在保護戴用者頭部上部以抵抗撞擊所戴之頭盔。 2.2 帽殼:以堅固材料製成光滑之防護頭盔外殼。 2.3 帽前簷:眼睛上方帽殼
2、之延伸部分。 2.4 帽緣:環繞帽殼之邊緣。 2.5 束具:使防護頭盔維持在頭部位置, 可供吸收能量之裝備之完整組合。包括如下列物件。 2.5.1 頭帶:環繞在頭蓋骨底部,為束具之一部分。 2.5.2 戴具:接觸頭部之固定式或可調整式組合。 2.5.3 墊材:用以改進戴用之舒適性材料。 2.5.4 抗震帶:吸震之支撐帶 2.6 保護墊:撞擊時能吸收動能之材料。 2.7 通風孔:供防護頭盔內部通風用之開孔。 2.8 防護頭盔附屬品:係指任何特殊用途 之額外零件如頤帶、頸護片、頸背帶、拉帶及電燈與電線之連接裝置。 2.9 戴用高度:從頭帶底邊至頭部或頭型之最高點之垂直距離。 2.10 垂直間隙:從
3、頭型最高點至帽殼內部之垂直距離。 2.11 水平間隙:從頭帶至帽殼內部或帽殼內部任何突出部分之水平距離。 2.12 基本平面:係通過左右耳孔中央及眼窩底緣之平面,如圖 1 所示。 圖 1 基本平面 耳孔外部中央 鼻根 2 CNS 1336, Z 3001 2.13 中心平面:通過參考頭型或標準頭型最高點之縱面,與基本平面垂直,並按幾何形狀平分頭型。 2.14 參考平面:與基本平面平行之平面,其與基本平面之距離如圖 2-1 所示。 2.15 參考頭型:為人頭輪廓,用以標示各種尺度、基本平面、參考平面及中心平面位置之頭型。 2.16 標準頭型:依試驗用之頭型。其表面標示所有與帽接觸之區域、基本平面
4、、參考平面及中心平面之位置。 3. 物理性質要求 3.1 材料:防護頭盔材料之一般考量建議,如附屬書。 3.2 一般構造:防護頭盔構造之一般考量建議,如附屬書。 3.3 帽殼 3.3.1 帽殼應具有盡可能之均勻強度, 不得特別強化任何一點。但不排除將帽殼厚度漸增或裝設肋條或附裝束具 之裝置等,其他高度局部強化之情形則不予允許。 3.3.2 帽殼前緣之輪廓應不妨礙眼鏡或護目鏡之戴用。 備考:材料及帽殼之建議事項如附錄所示 3.4 垂直間隙:依第 5.1.3.3 節所敘述條件下量測之垂直間隙應為 25 mm 以上, 50 mm以下。 3.5 水平間隙:依第 5.1.3.3 節所敘述條件下量測之水平
5、間隙應為 5 mm 以上, 20 mm以下。 3.6 質量:防護頭盔含束具但不含附屬品之總質量,如超過 400 g,此質量測至最近30,並應將其標示在防護頭盔之標示上。 4. 性能 4.1 衝擊吸收性:依第 5.2 節規定在低溫、高溫及潮濕條件下測試時,傳遞至頭型之力量不得超過 5kN 或在質量 5kg 之衝擊塊之減速度不得超過 100 G( G 表示重力加速度),且帽殼不得破裂。 4.2 耐穿透性:防護頭盔依第 5.3 節規定測試時,衝擊塊不得接觸頭型表面。 4.3 耐燃性:依第 5.4 節規定測試時,防護頭盔殼之材料在火焰移開 5 秒後不得著火燃燒。 4.4 低溫試驗:經低溫 -20之狀態
6、調節後,防護頭盔依第 5.2 節耐衝擊試驗及第 5.3節耐穿透性試驗實施後應分別符合第 4.1 節及第 4.2 節之規定。 4.5 電氣絕緣性:依第 5.5 節規定測試時洩漏電流不得超過表 1 之規定。 3 CNS 1336, Z 3001 表 1 防護頭盔之洩漏電流 電源 試驗電壓 (V) 洩漏電流 (A) 適用場合 2,200 0.002 使用電壓在 440V以下之場合 10,000 0.003 使用電壓在 3,300V以下之場合 60週率正弦波交流電 20,000 0.005 使用電壓在 6,600V以下之場合 備考:主要為衝擊用之金屬製或開 通風孔之防護頭盔,其電氣絕緣性試驗不適合本節
7、之規定,另防範防護頭盔戴 用者感電之虞,並確保防護頭盔之戴用安全,應將適用場合之合格項目標示在防護頭盔上。 4.6 橫向剛性:依第 5.6 節之規定試驗時,防護頭盔最大橫向變形不得超過 40 mm,且殘餘變形不得超過 15 mm。 4.7 吸水性:帽殼材料依第 5.7 節之規定試驗時,其吸水性不得超過 0.5%。 備考: 橫向剛性試驗與低溫試驗,以商品本體或說明書中有特別標示者,始予測試。 5. 試驗步驟 5.1 帽樣之準備:帽樣包括任何帽殼必要 之開孔,及附在防護頭盔特殊附屬配件皆一併予以測試,且試樣至少在 7 頂以上。 5.1.1 實施試驗時每組測試最少試樣之數目如下所示 5.1.1(a)
8、: 1 頂防護頭盔在 10下做衝擊吸收性試驗。 5.1.1(b): 1 頂防護頭盔在潮濕條件下做衝擊吸收性試驗。 5.1.1(c): 1 頂防護頭盔在 +50下做衝擊吸收性試驗,再作燃燒試驗。 5.1.1(d): 1 頂防護頭盔實施耐穿透性試驗。 5.1.1(e): 1 頂防護頭盔實施電氣絕緣性試驗。 5.1.1(f): 1 頂防護頭盔實施橫向剛性試驗。 5.1.1(g): 1 頂防護頭盔在低溫下實施耐穿透性試驗。 5.1.2 測試狀態條件 5.1.2.1 恆溫恆濕箱:應有足夠空間以確保帽樣 能擺放在箱內而不致相互接觸亦不可碰觸箱壁,並應裝置風扇以維持有效空氣循環。 5.1.2.2 事先狀態條
9、件:所有帽樣做個別狀態調節前應在 (20 2)溫度及 (655)%RH 下放置 3 天以上。 5.1.2.3 低溫:帽樣須暴露在 102溫度下 4 小時以上。當在特殊要求下(參考第 4.4 節),溫度應下降至 20 2。 5.1.2.4 高溫:帽樣須暴露在 (50 2)溫度下 4 小時以上。 5.1.2.5 濕度:帽樣外部須用 (20 2)溫度之水以 1l/min 流量噴灑 4 小時以上。 5.1.3 頭型 5.1.3.1 製作:試驗用之頭型應符合圖 2.1、 2.2、 2.3 頭型之規定,其材料應為硬木或金屬製成。 5.1.3.2 尺度選擇:測試束具可調式防護頭盔應 調整其束具至中等大小並戴
10、在4 CNS 1336, Z 3001 適合之頭型,束具非可調式防護頭盔則應戴在適合之頭型上量測。 5.1.3.3 間隙識別與戴用高度:應使防護頭盔戴用在適合頭型上,以量測垂直、水平間隙及戴用高度。束具可調式防護 頭盔應配合可調範圍,以量測其最大及最小尺度頭型之資料。 5.2 衝擊吸收性試驗 5.2.1 原理:衝擊吸收性之量測係由直 接量測傳遞到戴緊防護頭盔之頭型上之最大力量,或量測衝擊物之最大減速度。 5.2.2 儀器裝備:儀器底座應整體性且 有足夠大小,並能在衝擊時承受完全之阻力,其質量至少為 500 kg 以上時,能安裝妥當以避免造成壓縮回波之構造。 頭型應垂直堅固地安裝在底座上。 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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