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780-2008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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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65.020.30 DB51B 41 备案号: 23054-2008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780-2008代替DB51/T473-2005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The Control Criterion of Highly Pathogenic Auian Influenza 2008-06-06 发布 2008-06-15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 1 4 免疫 2 5 检疫监督 3 6 监测 3 7 消毒 4 8 样品采集、
2、保存和运送 5 9 诊断 5 10 疫情报告 . 6 11 疫情处置 . 7 12 无害化处理 . 8 13 人员防护 . 8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II 前 言 本标准是DB51/T473-2005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的修订版。 DB51/T473-2005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是2005年根据当时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状况、疫情控制和处理情况编制形成的。在实施2年以来,在对我省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防治上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在疫苗免疫、检疫监督、疫情监测、
3、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更好的推动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现对2005年制定的我省 DB51/T473-2005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B51/T473-2005 相比,其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新增加了强制免疫、免疫程序和疫苗组织的要求等内容。 新增加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等技术内容。 新增加了疫情报告、疫情处置及风险评估等技术内容。更换和明确规定了新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主体单位。 补充和完善了监测对象及范围、监测方法等技术内容。 补充和完善了样品包装、保存和运输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
4、按GB/T1.1-2000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编制。 本标准按GB/T1.2-2002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制。 本标准于2005年3月3日首次发布。 2008年月日修订,本标准自实施日起, 原GB51/T473-2005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张东、张永宁、陈代平、李春、吴宣、邓永强、文萍萍、喻英。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1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5、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检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GB/T 18936-2003 高致
6、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NY/T 768-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NY/T 771-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 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NY/T 772-2004 禽流感病毒 RT-PCR 试验方法 DB-51/T663-2007 四川省家禽屠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农业部农牧发200712 号)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农业部 503 号) 四川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7、1 高致病性禽流感 是由正黏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3.2 疫苗效力 使用生物制品所产生的特异的免疫保护能力。 3.3 疫点 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养禽场(户)、养禽小区或其他有关禽类屠宰加工、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则应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户划为疫点。 3.4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km 内的区域。划定疫区时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 3.5 受威胁区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2 指疫区周边外延 5km 范
8、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6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 3.7 消毒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杀灭病禽体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其目的是预防和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播和蔓延。 3.8 预防消毒 又称定期消毒,是为了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对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所进行的常规定期消毒工作。 3.9 紧急消毒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发生后至解除封锁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养禽场、禽舍、禽只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污染的场所、用具等及时进行的防疫消毒措施。 3.10 终未消毒
9、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后,待全部病禽及疫区范围内所有 可疑禽只经无害化处理完毕,经过21d再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所进行的全面彻底的消毒。 3.11 监测 对疫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期观察与检测,从而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4 免疫 4.1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 70%以上。 4.2 免疫程序 4.2.1 预防性免疫,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序
10、进行。 4.2.2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有关规定进行。 4.3 疫苗选择 4.3.1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4.3.2 根据饲养禽的数量,尽可能准备足够完成一次免疫接种所需要的同一批次的疫苗。 4.4 疫苗运输和贮藏 4.4.1 夏季疫苗应采用冷藏运输;冬季运输要注意防冻。 4.4.2 疫苗应按规定温度避光保存。 4.5 疫苗接种要求 4.5.1 接种的易感禽类应临床检查健康。 4.5.2 接种前,应仔细核对疫苗抗原亚型、生产批号、有效日期。不得使用颜色、性状异常及超过有效期的疫苗。免疫接种前,先将疫苗升至室温并充分摇匀。疫苗开
11、启后不能隔日使用。 4.5.3 采用颈部皮下注射时,注射部位应为家禽颈背皮下 1/3 处。 4.6 免疫档案 建立免疫档案,完整记录畜主姓名、家禽的品种、日龄、疫苗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失效日期、接种时间、接种剂量等,并有畜主及免疫接种人员签字。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3 4.7 免疫效果评价 定期对免疫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分别对疫苗免疫接种 3 周后的禽群按 30 只/群进行静脉采血3mL,分离血清,按 GB/T 18936 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禽血清 HI 的抗体水平。当禽 HI 抗体平均水平小于 4log2 时,判定为禽群免疫效力低
12、下,应进行疫苗加强免疫;HI 抗体水平大于或者等于 4log2 时,判定为禽群免疫效力良好。 5 检疫监督 5.1 产地检疫 报检: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检,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 群体检查:查看群体健康状况、有无临床病征; 个体检查:对疑似发病禽只根据本标准9.2临床 症状指标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病理剖解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2 屠宰检疫 按DB-51/T663-2007进行。 5.3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兽
13、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监测 6.1 监测方法 6.1.1 流行病学调查,按 NY/T771 进行。 6.1.2 临床症状检查,根据本标准 9.2 临床症状指标进行。 6.1.3 血清学监测,用 HI 或间接 ELISA (GB/T18936)进行。 6.1.4 病原学监测,用 RT-PCR 方法 (GB/T18936 和 NY/T772) 和荧光 RT-PCR 方法检测禽流感病原。 6.2 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时监测其它动物。 6.
14、3 监测的范围 6.3.1 每年两次对种禽场、规模化养禽场及散养户按 0.5%-1%的比例采样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每一采样点不少于 30 份样;对养禽场户每年要进行两次病原学抽样检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对于未经免疫的禽类以血清学检测为主。 6.3.2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6.3.3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6.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 1 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 1 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
15、测范围。 6.3.3.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 20 份样品,用 RT-PCR 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6.4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做好预警预报。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4 6.4.1 详细掌握进口禽类原产地的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监测结果,以及进口季节、数量及性质。 6.4.2 严禁从发生疫情的地方进口禽肉及羽毛和内脏等未经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的产品。 6.4.3 在禽类运输
16、到目的地前后进行检疫,以及在到达目的地后进行隔离饲养及设置岗哨动物,并按要求进行免疫接种。 6.4.4 对进口禽类进行严格的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6.4.5 熟悉掌握其他相关可能带来进口风险的措施和处理情况。 6.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血清学阳性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并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阳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 消毒 7.1 预防消毒 种(养)禽场、禽类产品加工场所及禽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消毒制度,对活禽和禽产品集贸市场的场地和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农村禽舍结合春秋防疫和高温季节开展消毒灭源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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