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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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 00 DB51 备案号:28705-2010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2010 10 13 发布 2010 10 20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173-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管理要求 2 4 服务事项要求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职能职责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一次性告知书 .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不予受理通知书 . 11 DB51/T 1173-2010 前 言
2、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建平、张应杰、陈建平、熊兰、罗光辉、杨玲、魏兴亮、肖平、张凯峰、岳立、舒新华、杨路、李文平、朱利民、李从坤。 DB51/T 1173-2010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事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3、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务服务中心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面向社会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直接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行政机构。 2.2 政务服务 governme nt affairs servi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 2.3 服务事项 serv
4、ic e items 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包括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2.4 两集中两到位 two concen tration two in place 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2.5 首席代表 chief repr esentative 部门派驻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第一负责人,由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首席代表宜由部门副职担任。 DB51/T 1173-2010 2.6 首
5、问责任岗 chief respo nsibility post 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窗口设置的履行首问职责的工作岗位。 2.7 首问责任人 chief respo nsible person 依照职责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 2.8 综合窗口 comprehe nsive service window 根据部门委托,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窗口。 3 管理要求 3.1 机构及人员 3.1.1 政务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及人员 3.1.1.1 机构设置 根据政务服务中心承担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责,按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 3.1.1.2 人员配置 根据政务
6、服务中心的职能需要,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3.1.2 部门行政审批机构及人员 3.1.2.1 机构设置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工作量较少的部门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或者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办理相关事项。 3.1.2.2 人员配置 3.1.2.2.1 部门行政审批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确定首席代表。 3.1.2.2.2 工作人员的人事及福利待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3.1.2.3 人员要求 3.1.2.3.1
7、 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业务骨干。 3.1.2.3.2 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 3.1.2.3.3 会操作计算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1.3 公共服务机构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机构,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人员要求参照 3.1.2。 DB51/T 1173-2010 3.2 职能职责 3.2.1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由本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3.2.2 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职能职责参见附录 A。 3.2.3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参见附录 B。 3.3 办事制度 3.3.1 首问负责制度
8、3.3.1.1 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窗口应设立首问责任岗,制定首问责任岗职责并公示。 3.3.1.2 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礼貌待人,规范用语,耐心接受问询。 3.3.1.3 首问责任人应按岗位职责认真办理服务事项,对不属于本岗位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或引领至该服务事项承办窗口。 3.3.2 限时办结制度 3.3.2.1 实行在法定办理时限内承诺办结时限公示制、延期办结告知制。 3.3.2.2 服务对象咨询、申请或办理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或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3.2.3 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服务事项应即来即办。 3.3.2.4 在承诺时限内逐环节、逐岗位确定办理期
9、限,并纳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管理。 3.3.3 责任追究制度 3.3.3.1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3.3.3.2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3.3.3 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等,或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3.3.4 一次性告知制度 3.3.4.1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申请或办理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服务对象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同时回
10、答相关问询。 3.3.4.2 对服务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参见附录 C),并将修改意见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 3.3.4.3 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不属于本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参见附录 D)。 3.3.5 AB 岗制度 3.3.5.1 每个工作岗位应实行 AB 岗制度。 3.3.5.2 工作人员 A 因故离岗时,应将有关工作交由工作人员 B 承担。 3.3.5.3 AB 岗工作人员应熟悉岗位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涉及到的
1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完成时限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 监督 3.4.1 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调查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DB51/T 1173-2010 3.4.2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效能监察机构,依托覆盖省、市(州)、县(市、区)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活动实施逐环节、逐岗位全程监督。 3.4.3 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监督投诉电话、服务评价器、服务评议表、意见箱(簿),定期收集、整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
12、投诉,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服务对象反馈。 3.4.4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定期收集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4 服务事项要求 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等服务事项,应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服务事项,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4.2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
13、、办理。 4.3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制定办事指南,公布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 4.4 服务事项相关收费应在银行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国库。 DB51/T 1173-2010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职能职责 A.1 总则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管理,明确职责权限,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制定本职能职责。 A.2 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 A.2.1 综合管理 A.2.1.1 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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