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37-2004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metallurgical industry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nd other industrial furnaces《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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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准n标 方ICS 13.Z 60备案号:15513-2004北京市地DB11/ 237-2004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metallurgical industry, building materialsindustry and other industrial furnaces2004-06-15发布2005-01-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237-2004目次前言.,H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二13术语和定义,.
2、,.,.14区域与时段划分.,.、.、24.1区域划分.,.,.、.24.2时段划分、,.、.35排放限值.,.,35.1冶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52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65.3其它行业(不含化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85.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86排气筒高度、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和其它规定.,86.1排气简高度二,、,86.2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96.3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96.4对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特殊规定.,.97监测.,.,、,.、.97.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97.2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
3、.、107.3连续自动监测要求.,.,.,.,107.4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监测,117.5厂界外监测.,.,.,、118标准实施.,二11附录A附录B附录C121314DB11/ 237-2004前言为控制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北京市“十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5条、第6条和第7条为强制条文.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f业炉窑不再执行国家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
4、71一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扬胜、张国宁、胡厚钧。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DB11/ 237-2004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冶金、建材行业生产过程,以及其它行业(不含化工)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不透光率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物控制
5、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52轻柴i由GB 11174液化石油气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7820天然气HJ / 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花的测定高效液
6、相色谱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禁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 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I/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 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环发200113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姗料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验收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7、准。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I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I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0811/ 237-20043.3烟气不透光率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3.4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
8、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6排气简高度指自排气简(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8工业炉窑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嫌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各。3.9过剩空气系数燃料嫩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10掺风系数指冲天炉加料口等处进入的风量与炉窑鼓风量之比值。3.11高污染嫩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
9、137号),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歼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 / m3的人工煤气等。3.1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实施240-700700-1200 1200 120-240240_500-1000 1000最低允许高度,.3045608030352025306.2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6.2.1炼焦生产必须采用机械化炼焦炉,应外购经过洗选并达到规定粒度的炼焦煤;装煤、推焦、熄焦操作必须采取收尘措施:焦炉煤气应脱硫后使用。6.2.2焦炉煤
10、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以及封闭式铁合金电炉煤气应全部回收。煤气因品质或事故等原因不能收集、利用时,应充分燃烧后排放。6.2.3自2006年1月1日起,水泥生产禁止使用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和湿法回转窑。自11时段起,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6.2.4禁止石灰土窑生产。6.2.5禁止陶瓷(搪瓷)、玻璃(含玻璃纤维)生产使用煤炭。6.2.6禁止砖瓦生产使用土窑、简易轮窑;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6. 2. 7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6.2.8散状物料的加工、运输、贮存应当密闭:装卸过程应当采取污染控制措施。6.2.9露天生产场地要采
11、取洒水、清洁、地面硬化等措施,防止扬尘.6.3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使用的燃料,其有害物含量应低于表6规定的限值。表6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斑料分类港料中有杏物含盆A区If时段A区I时段及B区煤炭禁止使用含硫t小于0.5%。灰分小于10%日重油、渣油禁止使用含硫童小于0.5%,灰分小于0. 1 %煤制气发生炉煤气禁止使用禁止新、改、扩建煤气发生炉项目:现有煤气发生炉必须使用含硫量小于0.5%,灰分小于10%的低硫低灰分煤焦炉煤气民用总硫含云小于30 mg / Nm0,灰分含it小于10 mg/Nm工业自用总硫含t小于150 mg / Nm,灰分含f小于20 mg / Na?
12、轻柴油符合国家标准GB 252液化石油气符合国家标准GB 11174天然气符合国家标准GB 17820注1:水泥生产用煤的灰分和硫分指标不受本条规定限制。6, 4对北京市环境空气质f-类区的特殊规定在北京市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冶金、建材及其它工业炉窑项目: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冶金、建材生产企业以及其它工业炉窑,自11时段起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7监测7.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DB11/ 237-20047.1.1新、改、扩建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7.1.2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执行。7.1.3对于日常监瞥性
13、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7. 1.4污染物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二氧化硫分析方法执行HJ/T 56或HJ/T 57.氮氧化物分析方法执行HJ/T 42或HJ/T 43。一氧化碳分析方法执行盯/T 440沥青烟分析方法执行HJ/T 45。苯并(a)花分析方法执行HJ/T 40.氟化物分析方法执行HJ/T 67.7. 1.5工业炉窑实测污染物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冲天炉冷风炉,
14、鼓风温度-4001C)掺风系数规定为2.5;炼焦炉、玻璃熔窑、陶瓷(搪瓷)窑,以及其它使用燃油、嫩气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2;冶炼炉、烧结机(炉)、水泥窑按实测浓度计排放限值指烟气中q含量为10%状态时的数值);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0折算公式如下:C=Cx兰(水泥窑排放的氮氧化物以Nq计,此NOz(1)式中:C折算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 / Nm3;C,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3;。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规定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7.2排气简不透光率监测可采用目测判烟或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的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包括手动监测设备、连续在线
15、监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设备).目测判烟和激光雷达遥测暂时按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12)第十五章暗度“一、固定源排放物暗度的目视测定”和“二、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手动监测设备和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暂时按附录C执行,待国家标准正式公布后.执行国家标准。在烟道中监测不透光率数值,需折算至排放口处,折算公式如下:log(I-Op2)二(L2/Ll)一log(I-Opl) (2)式中:Opl-Ll光径之不透光率,%:Opt-L2光径之不透光率,%;Ll-监测系统光径长度,m;L2排放Q径长度,m.不透光率监测不适用于湿法洗涤排烟净化装置后的排气筒。
16、7.3连续自动监测要求烟气排放量在40,000m / h及以上的排气筒,应当安装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设备。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设备需满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0811 / 237-20047.4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监测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采样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采用中流量采样器(无翠、无分级采样头).在焦炉炉顶连续采样时间为4h/次。污染物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7.5厂界外监测对水泥及水泥制品厂、石灰厂、耐火材料厂、砖瓦厂,以及其它需要进行周界外粉尘浓度监测的企业,执行附录A以及Hi/T5
17、5的规定。8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贵监督实施。本标准规定的冶金行业A区且时段“禁排”要求,如果与国家关于首钢石景山厂区有污染的涉钢生产系统的搬迁计划不一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搬迁完成之日前,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冶金行业B区II时段执行。OB11/ 237-2004附录人(规范性附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与参考点的设里.1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参考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参考点。A. 2监控点和参考点的设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A. 2. 1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方设参考点,下风
18、方设监控点.A. 2. 2监控点通常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lo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超出lo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A.2.3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A. 2. 4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A.2.5参考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环境背景浓度为原则。参考点只设1个。A. 2. 6监控点和参考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2m,A. 3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图A. 1设点。A. 4按上述参考方案的监测结果,以4个监控点中的浓度最高点测值与参考点浓度之差计值。DB11/ 237-
19、2004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离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B. 1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Q.“rQJ (h-h.)/(hrh.) (B.1)式中:Q-一一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 / h;Q.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kg/h;Q.,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kg / h: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m:h一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肋ha.,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m.B.2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M/he
20、) (B.2)式中:卜一-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Qv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h一某排气简的几何高度,m:h。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m.DB11/ 237-2004附录C(规范性附录)排气筒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规范C. 1规范内容与原理C.1.1内容:本规范规定了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设备的规格、性能、安装要求及其确认程序。C. 1. 2原理:以光学原理测量烟气不透光率,测量时由光源投射光线穿过烟道气,光线受烟气吸收及散射后强度因而衰减,该衰减百分率即为不透光率。C.2定义C. 2.了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可手动或连续在线监测排气筒烟气不透光率的整体设备,包括采样
21、探头(Sample Interface),污染物分析器(Pollutant Analyzer)和数据记录器(Data Recorder)三部分。C.2.2透光仪(Transmissometer):监测设备的一部份,包括采样探头及分析器。C. 2. 3透光率(Transmittance,Tr):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的百分率。0.2.4不透光率(Opacity,Op):入射光线经过烟气介质后衰减的百分率。C. 2. 5光密度(Optical Density,D):入射光线衰减量的对数值、D=log(1-De)。C. 2. 6最大吸收峰(Peak Spectral Response):透光仪光谱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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