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T 5402-2007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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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 / T 5402 2007 I ICS 27.140 P 09 备案号:J77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 T 5402 2007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非正式出版标准 仅供参考 标准分享网 2007-12-03 发布 2008-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DL / T 5402 2007 I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2 3 总则 3 4 术语与定义 4 5 水环境保护 5 6 大气环境保护 9 7 声环境保护 11 8 固体废物处置 13 9 地质环境保护 15 10 土壤环境保护 16 11 陆生生态保护 17 12 水生生态保护 18 13 人群健康保护 20 14 景观及文物保护 21 15 环境监测 22 16 环境监理 25 17 环境管理 26 18 环境保护措施实施 28 19 环境保护投资 2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环境保护设计报告编制要求 31 条文说明 35 DL / T 5402 2007 I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6 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3、发改办工业20061093 号)要求制定的。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性、科学性和技术性 较强,为了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明确 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环境保护设计质量,提高环境 保护设计水平,我国电力行业亟需制定相关标准,以适应 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水电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是环境保护设计的 重要内容之一, 水土保持设计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的要求执行,本标准不包含水土保持设计相关内容。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
4、 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亚农、卢红伟、顾洪宾、谢光 武、魏凡、孙大东、杨玖贤、王红梅、王小明、袁丹红、 朴苓、喻卫奇、郭建新、李懿媛、陈玉英、万菁、邹家祥。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 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 100761)。 DL / T 5402 2007 4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依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保护设计,小型 水电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DL / T 5402 2007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5、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6、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CJJ/T 86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场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SL 167 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 DL / T 5402 2007 6 3 总 则 1. 3.0.1 为提高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水平,强化设计管理, 明确设计标准、原则、内容和方
7、法,统一技术要求,保证环境 保护设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2. 3.0.2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要求。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 3. 3.0.3 环境保护设计应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4. 3.0.4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 DL / T 5402 2007 7 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5. 4.0.1 水环境保护 water environment pr
8、otection 根据工程河段水域功能及水质目标要求, 对库区、 减水河段及坝下河段水质、 水温、水文情势等不利影响采取减缓措施。 6. 4.0.2 生产废(污)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 工程施工制作、维护、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主要包括砂石加工 废水、修配系统污水、混凝土拌和冲洗废水等。 7. 4.0.3 生活污水 sewage 施工区生活营地、集中移民安置区、迁建城(集)镇、电站运行期人员生活 产生的污水。 8. 4.0.4 就地保护 in situs conservation 对有价值的野生生物物种、重要生态系统、特殊自然景观等,在原产地划定 范围进行保护。
9、 4.0.5 迁地保护 ex situs conservation 通过人工方法,将受影响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的部分种群从原产地 迁移到适当地方进行管理和繁殖,增强种群的繁殖能力。 DL / T 5402 2007 8 5 水环境保护 5.1 一 般 规 定 9. 5.1.1 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环境功能, 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10. 5.1.2 根据处理目标和管理需要,结合废水处理规模和场地等条 件,确定水环境保护措施采用的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 11. 5.1.3 废(污)水宜回用或综合利用,节约用水。 12. 5.1.4 废(污)水处理排放应按照GB 8978
10、或地方标准的要求执 行。 13. 5.1.5 废(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按照GB 5084 的要求执行;用 于景观环境用水参照GB/T 18921 的要求执行; 用于杂用水参照 GB/T 18920 的要求执行。 14. 5.1.6 废(污)水量宜根据用水量确定,废水量按用水量的 80 90计算。用水量宜与施工、水库移民等专业保持一致。 15. 5.1.7 废水特性参数宜采用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数据时可在调 查分析基础上参考下列污染物指标值: 1 砂石料加工废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浓度宜根据料源和冲洗水量确定, 一般在20000mg/L90000mg/L之间。 2 修配系统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
11、类、COD cr 和悬浮物,浓度一般分别为 10mg/L30mg/L、25mg/L200mg/L和500mg/L4000mg/L。 3 混凝土拌和冲洗废水一般呈碱性,悬浮物为主要污染物,浓度一般在 2000mg/L左右。 4 施工生活营地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 cr 、BOD 5 、悬浮物、粪大肠菌群, 浓度一般低于城市生活污水,但不均匀变化系数一般大于城市生活污水。 5 迁建城(集)镇生活污水水质可参考同类型城(集)镇监测资料。 16. 5.1.8 明确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要求。 5.2 砂石料加工废水处理 17. 5.2.1 废水处理方案: 1 场地条件允许的工程可采用自然沉
12、淀法。 2 受场地条件限制的工程宜采用絮凝沉淀法。 18. 5.2.2 泥浆处理方案: 1 宜采用机械脱水方式,场地条件允许的工程可采用泥浆干化场。 2 砂石废水处理产生的泥浆量巨大,泥浆经干化处理后应考虑收集、转运 措施和堆存场地。 DL / T 5402 2007 9 3 干化后的泥渣宜运往就近渣场堆存,也可利用山谷地形修建渣坝堆存泥 渣,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或综合利用。 19. 5.2.3 废水处理流程: 1 根据废水处理目标和废水沉降特性,处理流程可采用一级沉淀或二级沉 淀。 2 第一级沉淀构筑物应有较大积泥容积。在第一级沉淀构筑物前可设沉砂 池或细砂回收装置。 20. 5.2.4 构筑
13、物选择与设计: 1 沉淀处理宜采用圆形浓缩池,在管理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采用平流式沉淀 池等其他构筑物。 2 构筑物的排泥措施应可靠有效。圆形浓缩池可采用重力排泥,大型沉淀 池可采用吸泥船排泥。 3 脱水机房设计应方便泥渣外运。脱水机械类型按脱水量和污泥脱水性质 要求可选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等。 4 构筑物设计参照GB 50013和GB 50014的要求执行。 21. 5.2.5 药剂: 1 絮凝剂宜采用聚丙烯酰胺等有机高分子絮凝剂,也可选用三氯化铁、聚 合氯化铝等无机絮凝剂。 2 絮凝剂投加浓度可在5左右,投加比可为1 : 500。实际投加量宜根据原 水性质通过试验确定。 5.3 修配系统污
14、水处理 5.3.1 修配系统污水可采用成套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处理。 5.4 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处理 5.4.1 混凝土拌和系统无骨料再次冲洗要求,可采用简易沉淀池;有骨料再次冲洗要求, 处理方式见本标准 5.2 的规定。 5.5 生活污水处理 22. 5.5.1 施工区生活营地生活污水处理: 1 规模较小的营地,可采用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城镇污水净化沼气池 等成套处理设施。 2 规模较大的营地,可采用生物滤池、SBR、氧化沟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3 食堂含油污水宜先采用油水分离措施再纳入施工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 理。 23. 5.5.2 移民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 1 搬迁县城排水系统应采用雨
15、污分流制。污水处理可采用生物滤池、氧化 沟、SBR等处理工艺。 2 搬迁集镇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处理可采用城镇污水净化沼DL / T 5402 2007 10 气池、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等。 3 集中移民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城镇污水净化沼气池或生活污水处 理成套设备等。分散安置移民可采用户用沼气池。 24. 5.5.3 电站运行期生活污水宜采用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进行 处理。 25. 5.5.4 污泥处理可采用浓缩后机械脱水方式,污泥的最终处置宜 考虑综合利用。 5.6 其他水环境保护措施 26. 5.6.1 工程建设引起下游河道水文情势变化,并对河道工农业用 水、河道景观、水生
16、生态等产生影响时,可采用优化工程调度 或工程措施等减缓不利影响。 27. 5.6.2 泄放低温水对鱼类生存繁殖、农田灌溉等产生影响时,可 采用优化工程调度、分层取水等措施。 DL / T 5402 2007 11 6 大气环境保护 6.1 一 般 规 定 28. 6.1.1 大气环境保护应维护工程地区大气环境功能要求,主要针 对城(集)镇、集中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等大气环境敏感对象。 29. 6.1.2 环境保护措施应结合工程实际,采用综合防尘措施,重点 控制主要污染源,防治主要污染物。 30. 6.1.3 环境空气质量应按照GB 3095 的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排 放
17、应按照GB 16297 的要求执行。 6.2 开挖、爆破粉尘的削减与控制 31. 6.2.1 开挖、 爆破粉尘的削减与控制宜采用低扬尘开挖爆破技术。 32. 6.2.2 开挖、爆破集中区,宜采用洒水降尘措施。 6.3 砂石加工与混凝土加工系统粉尘削减与控制 33. 6.3.1 砂石加工系统防尘措施可采用湿式降尘、尘源密闭和通风 降尘等方式。 34. 6.3.2 砂石加工在粗碎、中细碎、筛分和转运堆料环节宜采用湿 法降尘等方式并提出维护管理要求。 35. 6.3.3 混凝土拌和楼宜采用封闭式。 6.4 交通粉尘和施工生活营地废气削减与控制 36. 6.4.1 交通粉尘可采用洒水降尘措施,加强道路
18、养护。 37. 6.4.2 水泥、粉煤灰宜封闭运输,储存、装卸采取遮盖等措施。 38. 6.4.3 施工生活营地提倡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燃煤宜 采用低硫优质煤。食堂油烟废气处理宜采用成套处理设备。 39. 6.4.4 施工生活营地和场内道路应与水土保持相结合,可采取建 防护林吸尘、滞尘等措施。 DL / T 5402 2007 12 7 声环境保护 7.1 一 般 规 定 40. 7.1.1 声环境保护应维护工程影响区域声环境功能要求,重点保 护医院、学校、疗养区、居民区等敏感对象。 41. 7.1.2 声环境保护应针对施工区噪声源类型、源强及敏感对象特 点,采取噪声源控制、阻断传声途
19、径和保护敏感对象等措施。 42. 7.1.3 工程影响区域声环境质量应按照GB 3096 的要求执行。 7.2 施工机械及辅助企业噪声控制 43. 7.2.1 施工机械及辅助企业应合理布置,对声敏感对象有影响, 应调整声源位置,主要调整强噪声源位置。声源位置调整应综 合考虑声敏感对象的保护与施工总布置要求。 44. 7.2.2 施工机械及企业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材料。加强施 工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满足机械润滑与机体良好运行的要 求。 45. 7.2.3 高噪声作业单元按照源强特性、敏感对象要求,宜采用多 孔吸声材料建立隔声屏、隔声罩或隔声间等,并合理安排作业 时间。 46. 7.2.4
20、针对医院、学校、居民区等建筑物,宜设置封闭阳台、双 层窗、封闭式走廊等隔声降噪设施,隔声降噪设施的要求可参 照GBJ 118 规定执行。 47. 7.2.5 采取搬迁措施或补偿措施时,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 执行。 7.3 交通噪声控制 48. 7.3.1 施工交通影响学校、医院等重要敏感对象,可采取调整公 路线位,避让敏感对象或采取防噪、减噪等措施。 49. 7.3.2 敏感对象距强声源较近且环境噪声超标 5dB(A)以上时, 可采用声屏障。声屏障的高度、长度应根据噪声衰减量、屏障 与声源及接受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地面因素等确定。 50. 7.3.3 运输车辆应及时进行维护与保养,敏感路
21、段宜采取交通管 制等措施。 51. 7.3.4 敏感对象的防噪、减噪或搬迁措施要求见本标准 7.2.4、 7.2.5 的规定。 DL / T 5402 2007 13 7.4 爆破噪声控制 52. 7.4.1 爆破技术应根据岩石特性、爆破工程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优先选用延时爆破、微差爆破等爆破技术。 53. 7.4.2 施工爆破应针对敏感对象位置、距离,确定合理的爆破时 间和管制规定,避免夜间爆破。 DL / T 5402 2007 14 8 固体废物处置 8.1 一 般 规 定 54. 8.1.1 固体废物包括弃渣、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处置应做到资 源化、减量化与无害化。 55. 8.1.2
22、 固体废物处置应遵循分类处置原则,弃渣、生活垃圾与危 险废物分别进行处理,保证卫生与安全。 56. 8.1.3 弃渣应结合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控制应 按照GB 18484、GB 18597 和GB 18598 的要求执行。 8.2 施工区生活垃圾处置 57. 8.2.1 施工区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统一收集、运送。设计 内容包括:复核施工区生活垃圾量与成分,确定收运模式,配 置收运设施、设备,制定作业规程与管理规定。 58. 8.2.2 生活垃圾处置宜优先利用现有垃圾处理场(厂) ,工程附 近无现有垃圾处理场(厂)时,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59. 8.2.3 建立生活垃圾处
23、理设施,可采用下列方案: 1 卫生填埋应提出施工区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填埋工艺、建设及运行方 式、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及封场的实施方案及规定。垃圾渗滤液宜优先考虑利用施 工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控制标准应按照GB 16889的要求执行。 2 焚烧处理应提出施工生活垃圾焚烧场选址、焚烧工艺、建设方案、运行 方式、环境保护及管理要求。污染物控制标准按照GB 18485的要求执行。 3 堆肥处理应对施工区生活垃圾进行有效分选,提出处理场选址、堆肥工 艺、建设及运行方案,制定环境保护及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参照 CJJ/T 86 的要 求执行。 8.3 移民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置 60. 8.3.1 搬迁县城
24、与集镇生活垃圾宜单独处理。处理要求见本标准 8.2.3 的规定。 61. 8.3.2 搬迁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宜优先利用现有垃圾场(厂) ;无 现有垃圾处理场(厂)时,应单独建立垃圾处理设施。 62. 8.3.3 库底清理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技术要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DL / T 5402 2007 15 9 地质环境保护 9.1 一 般 规 定 63. 9.1.1 地质环境保护目标应包括工程区和工程影响区的居民、基 础设施和土地、生物资源等。 64. 9.1.2 地质环境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处理原则 进行防治,确保工程区和工程影响区的居民、财产、设施及生 态安全。 9.2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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