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T 5052-1996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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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建筑面积标准 Standard for auxiliary,ancillary,living and welfare buildings area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DL/T 50521996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9月1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建筑面积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218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 火力发电厂辅助 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
2、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 5052-1996。 该标准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统一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定额,为建筑物设计面积的确定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对涉外工程及机组容量大于600MW的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设计时,机组台数按24台考虑,当台数多于4台或少于2台时
3、,可按所列面积做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本标准不包括试验室(热工、化学、电气、环保、金属)和修配厂的面积指标,其面积应按有关试验室和修配厂的面积标准确定。 1.0.3 为搞好电厂总体规划,便于生产和扩建,设计中应适当考虑将来的发展,布置上留有扩建余地,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4 生活福利建筑的面积标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考虑地区的特点。 1.0.5 靠近城镇或工业区的新建电厂,宜减少厂区内生活福利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应社会化,并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减轻电厂的管理负担。 2 辅助、附属生产建筑 2.1 办 公 建 筑 2.1.1 办
4、公楼为厂领导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办公用房(包括生产和行政办公),宜设置大小会议室、接待室、文秘室、打字复印室、技术档案室、科技图书室、阅览室、厂内通信室、仓库、开水间等。 2.1.2 办公楼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 2.1.2 办公楼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MW)100200200500400800600140012002400单机容量(MW)50100125200300350600机组台数(台)2424242424面 积(m2)25002800280032002800360029003700290037002.1.3 运行分场办公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表 2.1.3
5、 运行分场办公室建筑面积(m2) 电厂规划容量(MW)100200200500400800600140012002400单机容量(MW)50100125200300350600机组台数(台)2424242424汽机分场3040607070锅炉分场406075100100电气分场2030405050燃料分场406075100100化学分场3040607070热工分场2030405050除灰分场2040506060合 计200300400500500 一般设在办公楼内2.2 检修维护间 2.2.1 检修维护间建筑面积应包括检修工作间、学习和休息室、班长室、材料仓库、更衣室等面积。 2.2.2 检修
6、维护间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 2.2.2 检修维护间建筑面积(m2) 电厂规划容量(MW)1002002005004008006001200 12002400单机容量(MW)50100125200300600机 组 台 数 序号 名 称 242424241汽 机42049045075050080060010002锅 炉50057054080060095065010503电 气2803203004503407003707504燃 料2803002903503204703705605除 灰1201601602302203002303206化 学1001201201401401601
7、601807土 建200240240280280320320340合 计190022002100300024003700270042002.2.3 检修维护间根据工程情况可集中或分开建设,其面积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3 材料库 2.3.1 材料库建筑面积应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特种材料库、钢材库、棚库、油库、办公室及卫生间的面积。 2.3.2 材料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表 2.3.2 材料库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MW)100200200500400800600140012002400单机容量(MW)50100125200300350600机组台数(台)24242
8、42424面 积(m2)280032004000 38004600 36004400310039002.3.3 材料库各库房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般器材库 45%(含办公室、卫生间的面积) 精密器材库 10% 特种材料库 5% 钢材库 15% 棚 库 20%(根据地区情况,棚库也可采用封闭式建筑) 油 库 5% 2.4 职 工 培 训 2.4.1 职工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包括教室、教研室、资料室及卫生间的面积。 表 2.4.2 职工培训建筑面积(m2) 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150030025011000300310011500450415006002.4.2 职工培训
9、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2.4.3 当电厂附近有培训条件时,应按表2.4.2面积减半考虑。 2.4.4 确定培训用房面积时,主要考虑本厂职工业务培训,同时考虑有可能接待外来人员实习之用。 2.5 夜 班 宿 舍 2.5.1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卫生设施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 2.5.2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表 2.5.2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MW)100200200500400800600140012002400单机容量(MW)50100125200300350600机组台数(台)2424242424面 积(m2)5006
10、505509007001150900135090013502.6 警卫传达室 2.6.1 电厂主要出入口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包括传达室、接待室、警卫办公室、警卫休息室、卫生间等的面积。 2.6.2 电厂次要出入口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包括传达室、警卫休息室、卫生间等的面积。 2.6.3 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6.3的规定。 表 2.6.3 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m2) 面 积序 号房 间 名 称主出入口次出入口1传 达 室1015102接 待 室15203警卫办公室10154警卫休息室1520155卫 生 间6956合 计5679302.7 推 煤 机 库 2.7.1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应包
11、括停车库、检修间、备品库、休息室、工具间及卫生间的面积,并宜附设推煤机冲洗台。 2.7.2 推煤机的台数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 2.7.3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7.3的规定。 表 2.7.3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m2) 序号名 称面 积序号名 称面 积1停车库和检修库(m2/台)50554备品库30452检修间555卫生间153休息室306工具间15 推煤机的检修库应兼作停车库。 根据机型确定。 备品库含油库面积。当每月耗油量大于3t时,油库应单独设置2.8 汽车库 2.8.1 汽车的数量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2.8.2 汽车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8.2的规定。 表 2.8.2 汽车库
12、建筑面积(m2/辆) 序 号房 间 名 称面 积大客车50大卡车3040轿 车2530中型客车25301停车间消防车402保养修理间 (m2)45603班长办公室(兼调度室) (m2)20304休息室 (m2/人)45储藏室 (m2)306卫生间 (m2)692.9 消 防 车 库 2.9.1 消防车辆数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9.2 消防车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9.2的规定。 表 2.9.2 消防车库建筑面积(m2) 序 号房 间 名 称面 积序 号房 间 名 称面 积1停车库 (m2/辆)556器材库202修理间(含工具储存)207学习兼会议室403通信室15
13、208浴室104办公室 (m2/人)99卫生间305消防人员值勤宿舍 (m2/人)6 根据车型确定2.10 自 行 车 棚 2.10.1 自行车棚应根据电厂的实际需要及地区特点设置,山区电厂一般不设。 2.10.2 自行车棚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0.2的规定。 表 2.10.2 自行车棚建筑面积(m2) 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15001003100115002503002501100015020041500350400城市和近郊区电厂宜选用上限3 生活福利建筑 3.1 住 宅 3.1.1 住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 3.1.1 住宅建筑面积
14、 序 号建设性质百职工指标(户)面积(m2/户)1新建厂303545502扩建厂4550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可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3.1.2 住宅建筑面积还应符合新建工矿企业住宅及配套项目建筑面积指标的规定。 3.2 单 身 宿 舍 3.2.1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及卫生间等房间的面积,并应考虑凉晒空间。 3.2.2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 3.2.2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 序 号建设性质百职工指标(%)面积(m2/人)1新建厂608102扩建厂508103.3 托儿所及幼儿园 3.3.1 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包括生活、服务及供应用房的面积。 3
15、.3.2 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 3.3.2 托儿所及幼儿园建筑面积(m2) 托儿所幼儿园序号全厂职工人数 (人)班数面积班数面积托儿所、幼儿 园餐厨面积托儿所、幼儿园总面积1500110012501004502501100022002500100800310011500220037501201070415003300410001201420 托儿所的建筑面积中包括乳儿班的面积3.3.3 靠近城市及工业区的电厂可不建托儿所及幼儿园。 3.4 小学及中学 3.4.1 小学及中学的建筑面积应包括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用房的
16、面积。 3.4.2 小学及中学的建筑面积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 3.4.2 小学及中学建筑面积(m2) 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小学面积中学面积1500900120025011000180024003100115002800360041500370048003.4.3 设计新建电厂时,原则上不考虑设置中学。 3.4.4 靠近城市或工业区的电厂可以不建小学及中学。 3.5 俱乐部 3.5.1 俱乐部建筑面积应包括电视室、图书室、青年之家、老年之家、文体活动室及管理室等房间的面积。 3.5.2 俱乐部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5.
17、2的规定。 表 3.5.2 俱乐部建筑面积(m2) 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15004003100115001200250110008004150016003.5.3 当电厂位于市区附近时,俱乐部规模应适当缩小,其建筑面积应按表3.5.2面积减少20%考虑。 3.6 医务所 3.6.1 医务所建筑面积应包括挂号室、门诊室、治疗室、药房、化验室、贮藏室及卫生间等房间的面积。 3.6.2 医务所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表 3.6.2 医务所建筑面积(m2) 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1
18、50015031001150045025011000300415006003.6.3 电厂医务所不宜设置病床,对偏远地区的电厂可考虑设置少量病床,其病房面积不得超过100m2。 3.7 浴 室 3.7.1 全厂集中浴室的建筑面积应包括更衣室、理发室、管理室及卫生间等房间的面积。 3.7.2 浴室面积标准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7.2的规定。 表 3.7.2 浴室建筑面积(m2) 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150025031001150035025011000300415004003.7.3 燃料分场浴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运煤最大班人数考虑,其面
19、积指标为0.9m2/人,并单独设置。 3.8 职 工 食 堂 3.8.1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应包括主副食加工间、备餐间、餐厅、办公室、仓库及卫生间等房间的面积。 3.8.2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8.2的规定。 表 3.8.2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m2) 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15005003100115001100250110008004150014003.8.3 根据用餐需要,可另增150m2小餐厅面积(含冷饮间面积)和3070m2冷藏面积。 3.8.4 根据运行需要,可设运行食堂,面积为100m2。 3.9 招待所
20、3.9.1 招待所建筑面积应包括客房、管理人员用房、共用卫生间、仓库、开水间及食堂面积。 3.9.2 招待所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9.2的规定。 表 3.9.2 招待所建筑面积(m2) 序 号全厂职工人数(人)面 积餐厨面积合 计1500500100600250110008001609603100115001000200120041500120024014403.9.3 招待所可利用电厂职工食堂时,不应考虑餐厨面积。 3.10 综 合 商 店 3.10.1 综合商店建筑面积应包括粮店、副食品商店、杂品店及小百货店等面积。 3.10.2 综合商店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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