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31-465315-2013 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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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15-2013 LED 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Downlights 2013 年 11 月 1 日发布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 则代替 CQC31-465315-2010,主要变化如下: 1 CQC 3128-2013 替代 CQC 3128-2010, GB 17625.1-2012替代
2、GB17625.1-2003; 2 申请 认证提交资料中增加额定寿命承诺书,并 在 产品描述 中 提供相应模板; 3 修改单元划分原则; 4 增加送样数量; 5 根据新版技术规范调整检验项目及要求,增加可调光产品的要求; 6 调整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7 调整监督抽样项目; 8 明确复审内容; 9 调整认证证书颁发程序。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郑雪生、 陈松 、李锴。 本规则的历 年修订情况如下: 2010年 12月 28 日发布 CQC31-465315-2010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1页 共 7页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庭或类似
3、场合使用的,采用额定电压 AC 220V、频率 50Hz电源供电的整体式或 LED控制装置分离式 LED筒灯。本规则不适用使用 LED灯的筒灯。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4. 认证申请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 的 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 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7000.1-2007 灯具 第 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4、2008灯具 第 2-1部分 :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灯具 第 2-2部分 :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2012电磁兼 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4.1.2 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 4.1.1条要求前提下,其性能和能效指标 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8-2013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 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单元 LED筒 灯 应具有下述特征: a) 控制装置的 电路原理 相同 、线路板排列相似 ;
5、 b) 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c) 相同的光学系统,如 LED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面尺寸等相同; d) 相同的相关色温区间 , 见 表 1; e) 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 不同生产厂的 同 型号 产品 应 作为 不同 认证单元 申请 认证 。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 供 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 1 LED筒 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划分原则 LED筒 灯 额定相关色温 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 6500K CQC31-465315-2013
6、 LED筒灯 第 2页 共 7页 4.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正式申请书 (网络填写申请书 ); c) 工厂检查调查表( 仅针对未有同类产品获证时 ); d) 产品描述 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 /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 “ LED筒 灯受控部件 /材料备案清单 ” ( 见 CQC31-465315.01-2013); e) 额定寿 命承诺书 ( 见 CQC31-465315.01-2013) ; f) 品牌使用声明; g) 已获得过的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h)
7、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i)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 j)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同类产品获证 )。 5. 产品检验 5.1 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 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 15天内将样品送至 CQC指定的检测机构 ,并对样品负责。 5.1.2 样品数量 按 认证单元送样。 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主检规格送样 15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 5只。 同一
8、单元中选择相关色温最低、功率最大、外形尺寸最小的产品为主检样品。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要求处置。 5.2 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 依据标准 CQC 3128-2013 LED 筒 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a)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LED筒灯节能认证的型式试验按照 CQC3128-20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其中安全(包括电磁兼容)型式试验及方法应参照相应实施规则及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 CQC3128-20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见表
9、2所示。 表 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 判定 ( Ac, Re) 1 早期失效 CQC 3128-2013 5.1.1 12 (0, 1) 2 初始光通量 CQC 3128-2013 5.1.2 12 (2, 3) 3 初始相关色温 CQC 3128-2013 5.1.3 12 (2, 3) 4 初始显色 性 CQC 3128-2013 5.1.3 12 (2, 3)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3页 共 7页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 判定 ( Ac, Re) 5 空间色品不一 致性 CQC 3128-2013
10、5.1.4 1 (0, 1) 6 保护角 CQC 3128-2013 5.1.5 1 (0, 1) 7 初始灯具效能 CQC 3128-2013 5.1.6 12 (2, 3) 8 光通维持率 CQC 3128-2013 5.1.7 10 (2, 3) 9 颜色漂移 CQC 3128-2013 5.1.8 10 (2, 3) 10 光分布 CQC 3128-2013 5.1.9 1 (0, 1) 11 功率 CQC 3128-2013 5.1.10 12 (2, 3) 12 功率因数 CQC 3128-2013 5.1.11 12 (2, 3) 13 标记 CQC 3128-2013 5.2.
11、1 1 (0, 1) 14 尺寸 CQC 3128-2013 5.2.2 1 (0, 1) 15 光生物安全要 求 CQC 3128-2013 5.2.13 1 (0, 1) 16 适用工作电压 CQC 3128-2013 5.4 3 (0, 1) 17 适用环境温度 CQC 3128-2013 5.4 1 (0, 1) 注 1: 无论标称的是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标称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应控制在 电压 220V,频率50Hz的 交流电源 条件下进行测试; 注 2: 初始参数是指经过 1000h老 炼 后的光电参数 ; 注 3: 关于光生物安全,认可企业提供的 LED芯片或 LED模块的符合性证
12、明文件 。 注 4: 对于具有调光功能的 LED筒灯,申请节能认证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 电压 220V,频率 50Hz 的交流电源条件下 ,调光器调至最大调节状态,产品应完全满足CQC3128-2013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 调光状态下的光通量应在标称范围内连续可调或均匀 可调; 产品在调光过程中,应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允许出现熄灭的情况。 b) 差异试验 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 差异的检验 项目以及样品 数量 和 判定 如下: 1) 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 初始 相关色温 、 初始显色 性、 初始 灯具效能 、功率、功率因数 等 检验项目的 样品 4 只,( 0
13、, 1)判定; 2) 光通维持率 、颜色漂移等 检验 项目 的 样品 3只, ( 0, 1) 判定 ; 3) 标记、尺寸、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空间色品不一致性、光分布、保护角等检验项目的样品 1只, ( 0, 1) 判定 。 5.2.3 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 135 天 (因检验项目不合 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 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初始 相关色温 、初始显色 性 、 保护角、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包括 标记、尺寸、 初始 灯具效能 、 光分布、 功率、功率因数、 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 3000h
14、光通维持率 。 第二阶段 为 130 天( 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 ), 检测项目是 6000h 光通维持率 和 6000h 颜色漂移 , 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 判定 当每个单元 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 单元所有 型号 的 产品 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4页 共 7页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 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
15、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差异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 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5.2.5 检验 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 /元器件 /零部件 见 CQC31-465315.01-2013 筒灯 产品描述。为
16、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原材料零部件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需 经 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 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 /效率为核心、以研发 /设计 采购 生产和进货检验 过程检验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 /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 /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 工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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