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1C-017-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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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编号: CNCA 01C 017: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 设备 2010-07-19 发布 2010-12-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 认证的申请 3 3.2 型式试验 3 3.3 初始工厂检查 3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 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 认证申请 3 4.2 型式试验 4 4.3 初始工厂检查 6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 认证时限 8 4.6 获证后的监督 9 5.认证证书 10 5.1 认证证书的
2、保持 10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2 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12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2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3 加施方式 13 6.4 标志位置 13 7.收费 13 附件 1 音视频 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14 附件 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16 表一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 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 19 表二 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 22 附件 3 音视频 产品强制性认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6 电气电子产品
3、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 36V 以上(有效值,大于 36V)供电电源的下列音视频设备产品,包括:总输出功率在 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 /播放 /处理设备(含盒式磁带录 /放机、盘式电唱机、 CD/MD 唱机、 LD、 VCD、超级 VCD、 DVD 播放机、 MP3、 MP4录/ 放机、 语言复读机、音视频处理设备等)、组合音视频系统、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电器)、盒式磁带录像 /放像机、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 /黑白或单色电视接收机 (
4、含液晶、等离子、前 /背投等 )、监视器、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线放大器、电子琴等整机设备;以及显像(示)管 (大于 16cm)、调谐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 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型号 、不同 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 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 生产企业 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
5、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完全相同的 (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 见附件 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等; 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 2 表一和表二) ;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需要时); 5)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6)其他需
6、要的文件 。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 样品 4.2.1.1 样品选取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 样品 选取 本型号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 样品 应从 系列产品 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 选取的样品应尽 可能 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 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 取 申请单元内的其他 型号 样品 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单独 检测(详见附件 2 表一 ) ,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 检测 ,
7、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 进行 核查。 4.2.1.2 样品 真实性 通常情况,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 认证委托人 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 样品 数量 申请单元 代表性 型号 样品数 量见附件 1,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 型号 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
8、元内 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 补充试验样品 数量和补充试验 项目。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样品数 量以及 相关 要求见附件 2 表一。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 /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GB8898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2) GB1383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 发射 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注: 上述标准适用版本 及
9、要求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 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 ; 国家标准委网站: ) 。 4.2.2.2 检测项目 1) 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为 GB8898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 电磁兼容 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为 GB13837 和 GB17625.1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注:显像管不适用 GB13837、GB17625.1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 /或标准进行检 测。 4.2.3 型式试验 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
10、, 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 认证委托人 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 认证委托人 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 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 包含对 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 /实验室 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 生产企业 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 型式试验报告 。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11、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此外 ,还应按照 音视频 产品强制性认证 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 3)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 按照每个 生产者( 制造商) 、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 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
12、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以及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 企业 的信息 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 3)直插式 AC 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 GB1002 要求的结构形状。 4)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 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 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 GB8898 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类设备 耐压试验 接地电阻 类设备 耐压试验 对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 目证试验 ,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13、4.3.1.3 检查 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 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 ,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 1 至 4 个人日。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整改,认证机构 (检查组) 采取
14、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 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5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及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 、 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 安全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 单独检测时,按安全
15、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所需的 最长 检测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 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 收到生产企业递交的 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 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 跟踪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的跟踪调查。 4.6.2 年度 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常规年度跟踪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并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特殊跟踪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同一生产
16、场地、不同 生产者(制造商) ,应分别 接受跟踪检查。 认证委托人 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 跟踪检查 ,否则按不能接受 跟踪检查处理。 4.6.2.1 跟踪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 初始工厂检查起,每 12 个月内 至少进行一次 跟踪 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4.6.2.2 跟踪检查内容 年度 跟踪检查 包括工厂产 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 和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 实验室检测,见 4.6.3。 认证机构 根据 工厂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17、实施细则 的要求 , 对工厂进行 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 此外,还应按照 音视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 3)进行核查,以及 检查“ CCC”标志和 认证证书的使用 情况 。 4.6.2.3 跟踪检查时间 工厂跟踪检查 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 4.6.2.4 跟踪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 跟踪检查结论。 跟踪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 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认证机构 (
18、检查组)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 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 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的,按 跟踪 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6.3 抽样检测 需要 时 ,由认证机构组织实施 抽样检测 , 抽样检测的样品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市场 /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 场所 随机抽取。同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 1 台。 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 实验室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 认证型式试验检 测项目均可作为 抽样 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 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6.4 跟踪检查 结果的评价 年度 跟踪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
19、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 5.3 规定执行。 4.6.5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原则上,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有 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跟踪检查 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 使用的关键 元部件和材料 的控制参数 (见附件
20、 2表一和表二) 或涉及安全 /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 等 发生变更 , 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时, 应向认证机构 申请 变更 批准 /备案。 5.1.2.2 变更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 批准变更或需进行样品测试 /工厂检 查,如需样品测试 /工厂检查,测试 /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 代表性 型号样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变更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3 变更 备案 变更备案 指由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 任命 /授权 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对 拟备案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 审核 ,符合备案要求的
21、,向认证机构备案后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 2。 如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无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则不适用变更备案,按 5.1.2.2 执行。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认证委托人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包括标准版本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 试验或 工厂 检查,并根据 认 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 型号 样品为扩展的基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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