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4-2017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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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CNAS-SC24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Certification of Low Carbon Product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SC24:2017 第 1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前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R1 认可程序 . 4 R1.1 认可申请 . 4 R1.2
2、评审准备 . 4 R1.3 评审 . 5 R2 认可证书 . 5 R3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 5 R4 认可标识 . 5 C1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 6 C1.1 总则 . 6 C1.2 对公正性的管理 . 6 C1.3 分包 . 6 C1.4 信息 . 6 C2 认证机构人员 . 6 C3 认证要求 . 8 C3.1 初次认证 . 8 C3.2 监督 . 11 C3.3 扩大认证范围 . 11 C3.4 再认证 . 12 CNAS-SC24:2017 第 2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 规定了低碳产品
3、认证机构 应遵 循 的特 定 要求 , 它 与其他适用的 CNAS认可准则 和 认可规则 共同构成对 低碳产品 认证机构的认可 要求 。 在本文件中, 用语 “应 ”表示相应条款 是 强制性 的 , 它 体现 了 本文件 的 要求, 用语“宜 ”则 表示建议 ,它提供了满足要求的公认方法 。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制定。 CNAS-SC24:2017 第 3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本文件 对 从事 低碳产品 认证 活动 的 认证机构 提出了 特定要求
4、, 它 适用于 CNAS对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除 应满足 本文件的特殊 规定和 要求外,还应满足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等同采用 ISO/IEC 1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 要求) 的 所有相关 要求。 1.3 CNAS 制定的 其他 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指南 同样 适用 于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 1.4 本文件 R 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 明; C 部分是对 产品 、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效力
5、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 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01 认可标 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质检总局 国家发改委令第 168 号 )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 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碳产品 与同类产品或 者 相同功
6、能的产品相比 , 碳 排放 量值 符合 相关低碳产品评价 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注: “碳排放 量 值 ”是 指 产品 在生命周期特定阶段的活动 所 引发 的 二氧化碳 排放 当 量 。 3.2 数据质量 数据在满足 所声明的要求方面的 能力 特性。 CNAS-SC24:2017 第 4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注: 该特性反映 了 数据在 诸如 准确性、 代表性、 一致性、 完整性、 再现 性 和 不确定性、实质性等方面的属性 。 3.3 认证方案 针对特定的产品,适用相同的要求、规则和程序的认证制度。 注:
7、实施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和管理由认证方案规定。 4 R 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 申请低碳产品认 证 的认证机构 应 在 符合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1 条 所规定的基本 条件及以下条件 的 基础上, 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 1) 具备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 相关 技术能力并 已 获得 CNAS 认可 ,或 已按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及本文件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且该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了至少 6 个月 ; 2) 从事 组织 温室气体 核查 、 减排 或清除增加 项目的审定 和(或) 核查 、 产品
8、碳足迹 核查 工作 3 年以上且 已开展了 不少于 20 个 审定和(或)核查 项目 ; 3) 在 所 申请 的低碳产品认证 领域 里 完整实施了不少于 3 个组织的 低 碳 产品 认证 。 R1.1.2 申请认可的 认证机构 (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按要求填写 认可申请书 , 并 连同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 条 所要求的材料 及 下 列 文件 和信息 一并提交 CNAS: 1) 获准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的 批文复印件; 2) 获得 CNAS产品认证机构 认可情况的说明; 3)申请人已开展的 有 关 组织 温室气体核查、减排或清除增加 项目
9、的审定和 (或)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 工作情况 的 说明; 4) 已 认证 组织 的 清单 及对应的认证业务范围 (包括认证的产品类别、认证 所适用的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模式等); 5) 自申请 之日 起 3 个月内计划实施的 低碳产品认证 项目 ; 6) 需要时, CNAS 要求的其他信息。 此外 ,申请人在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运作的认证方案,包括 所覆盖的产品类别 、适用的标准 或技术规范以及 认证模式等 。 R1.2 评审 准 备 CNAS 将 根据 以下 申请人 的 具体 情况 或能力条件 , 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 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 CNAS-SC24:2017 第 5 页
10、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1) 具备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 经 CNAS 认可 的产品认证机构 ; 2) 尚未 取 得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 。 对于 申请人 已获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 情况 , CNAS 将考虑其 已 认可 的 结果确定认可评审方案。 对于 申请人 尚未取 得 认可的 情况 , 认可评审方案 将包括对申请人满足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和 本文件所有要求的评审 。 R1.3 评审 CNAS 将 依据 本文件及有关 认可规范的要求, 在 所 确定的评审范围内 对申请人的
11、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实施评审。评审 将 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对申请人的认可评审 过程、认可决定 及其后续的监督 、复评 管理同 CNAS-RC01规定。 R1.3.1 见证评审 R1.3.1.1 CNAS 将 根据 申请 人 申请 认可 的 认证 业务范围数量 及其 所 涉及的产品特性来 确定见证评 审安排。 通常情况下, 初次认可评审 的见证项目不少 于 1 个, 其后的每一个认 可周期内, 见证评审将涵盖 所有已认可的 认证 方案类别 。 扩大认 可 范围的评审将视情况确定需见证评审的数量。 R1.3.1.2 见证项目的选取 将 考虑 认证机构所运作的认证 方
12、案 的相关内容,并视其实施 认证的产品 类别 、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 或技术规范 以及 认证 /核查 过程 的复杂性等因素确定 ,且 优先考虑初次 认证 的 项目 。 R1.3.1.3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 CNAS 的 见证评审 将 尽可能地见证认证机构的不同核查员。 R1.3.1.4 CNAS 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派出的核查组的现场核查活动实施见证评审。 见证评审组的组成 除了包括必要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外,需要时,还可能包括作为观察员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R2 认可证书 当确定申请人符合 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 时 , CNAS将做出批准认可资格的决定 ,并 向
13、申请人颁发 CNAS认可证书 。 认可证书附件上 将 注明申请人获准认可的 相关信息,包括认可 领域、 认可依据、 认证 的 产品 类别 、 认证模式 和 适用 的 标准 或认证技术规范 。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 。 R3 认证业务范围 的认可 CNAS 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 认可 , 将 按照 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并 具体到特定的产品、 低碳产品 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 和 认证模式 。 R4 认可标识 对于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 CNAS-R01认可标识 使用和认可状CNAS-SC24:2017 第 6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14、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态声明 规则的相关规定。 获得认可的低碳产品认证机构不得针对低碳产品认证使用IAF-MLA/CNAS 联合标识。 R5 认可后的 信息通报 获准认可的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的要求 , 就其认可后的变更情况通报 CNAS。 对于 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如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中 4.1.6、 4.2.6所述 的情况 时 , CNAS除按 CNAS-RC02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外,还 将 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进行 通报 , 并在有要求 时 将相关信息报送有 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 5 C
15、部分 C1 认证机构 的 基本要求 C1.1 总则 C1.1.1 在中国境内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 当 符合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 暂行 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要求的技术能力, 并按照本文件 的 要求 建立 和 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C1.1.2 认证机构 应当 遵 照国家统一的 低碳产品认证 实施 规则 和 相关的 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 技术规范 进行低碳产品 认证 。 C1.2 对 公正性的管理 C1.2.1 认证机构应 公正行事,并 避免不可接受的利益冲突 , 具有减轻或消除有损公正性 管理 的 控制 措施, 该 措施可 包括禁止、限制
16、 以及 行事规则 和 相关 政策 等。 C1.2.2 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管理可通过一个与认证机构运作相独立的机制来保证。在运用 CNAS-CC02 条款 5.2 时, 应确保 参与的关键利益方至少 包括 政府监管部门、温室气体( GHG)方案管理者或产品碳足迹计划运行方、认证机 构的客户、 获证客户的顾客 及其他受其影响的利益方 代表 ( 如 环境、能源 方面的代表 ) 。 注:上述利益方可根据认证方案的性质来限定。 C1.3 分包 认证机构 应说明可 向外部机构分包 其低碳产品认证 工作 (如 认证活动中的 检测活动 )的 条件, 除应满足 CNAS-CC02 中关于外包的管理( 6.2.2
17、 条款) 及本文件的要求外, 还 应确 认 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 分包 机构 具有相应的资质 。 C1.4 信息 认证机构应 在 公开文件 或以其 选择的适宜 方式公示 其 获准 认可 的 认证业务 范围, 并说明其 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 活动 仅 限 在 国家 统一颁布的 低碳产品 认 证目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 内 。 C2 认证机构人员 C2.1 认 证机构应 有充足的人员来运作低碳产品认证制度, 并 建立、实施和维护对参CNAS-SC24:2017 第 7 页 共 12 页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实施 与认证过程的人员能力 进行 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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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 SC24 2017 产品认证 机构 认可 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