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4 2014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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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Certification of Low Carbon Product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SC24:2014 第 1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目 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R1 认可程序 . 4 R1.1 认可申请 4 R1.2 评审准备 4 R1.3 评审 . 5 R2 认可证书 . 5 R3
2、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 5 R4 认可标识 . 5 C1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 6 C1.1 总则 . 6 C1.2 对公正性的管理 . 6 C1.3 分包 . 6 C1.4 信息 . 6 C2 认证机构人员 6 C3 认证要求 . 8 C3.1 初次认证 8 C3.2 监督 1 1 C3.3 扩大认证范围 1 1 C3.4 再认证 . 12 CNAS-SC24:2014 第 2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规定了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应遵循的特定要求,它与其他适用的CNAS认可 准则和认可规则共同构成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3、要求。 在本文件中,用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它体现了本文件的要求,用语 “宜”则表示建议,它提供了满足要求的公认方法。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 2014年首次发布。 CNAS-SC24:2014 第 3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本文件对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提出了特定要求,它适用于 CNAS 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外,还应 满足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
4、CNAS-CC02,等同采用 ISO/IEC 1706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的所有相关要求。 1.3 CNAS制定的其他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指南同样适用于低碳产 品认证机构的认可。 1.4 本文件 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 明;C 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 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 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 订)适用。
5、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碳产品 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 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 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注:“ 碳排放量值” 是指产品在生命周期特定阶段的活动所引发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3.2 数据质量 数据在满足所声明的要求方面的能力特性。 CNAS-SC24:201
6、4 第 4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注: 该特性反映了数据在诸如准确性、 代表性、 一致性、 完整性、 再现性和不确定性、 实质性等方面的属性。 3.3 认证方案 针对特定的产品,适用相同的要求、规则和程序的认证制度。 注:实施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和管理由认证方案规定。 4 R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 申请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在符合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1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1) 具备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已获得 CNA
7、S 认可,或 已按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及本文件要求建立并 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且该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了至少 6个月; 2) 从事组织温室气体核查、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的审定和(或)核查、产品碳 足迹核查工作 3年以上且已开展了不少于 20 个审定和(或)核查项目; 3) 在所申请的低碳产品认证领域里完整实施了不少于 3 个组织的低碳产品认 证。 R1.1.2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 ,并连 同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 条所要求的材料及下列文件和信息一并 提交 CNAS: 1)获准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国家认
8、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2)获得CNAS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情况的说明; 3)申请人已开展的有关组织温室气体核查、减排或清除增加项目的审定和 (或)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工作情况的说明; 4)已认证组织的清单及对应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的产品类别、认证 所适用的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模式等); 5)自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计划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项目; 6)需要时,CNAS 要求的其他信息。 此外,申请人在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运作的认证方案,包括所覆盖的产品 类别、适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模式等。 R1.2 评审准备 CNAS 将根据以下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或能力条件, 确定认可评
9、审范围并策划认可 评审方案: CNAS-SC24:2014 第 5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1)具备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经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 2)尚未取得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 对于申请人已获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情况, CNAS 将考虑其已认可的结果确定认 可评审方案。对于申请人尚未取得认可的情况,认可评审方案将包括对申请人满足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本文件所有要求的评审。 R1.3 评审 CNAS 将依据本文件及有关认可规范的要求, 在所确定的评审范围内对申请人的 认证能力
10、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实施评审。评审将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 见证评审。 对申请人的认可评审过程、认可决定及其后续的监督、复评管理同 CNAS-RC01 规定。 R1.3.1 见证评审 R1.3.1.1 CNAS 将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数量及其所涉及的产品特性 来确定见证评审安排。通常情况下,初次认可评审的见证项目不少于 2个,监督和复 评应至少分别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将视情况确定需见证评审的数 量。 R1.3.1.2 见证项目的选取将考虑认证机构所运作的认证方案的相关内容,并视其实 施认证的产品类别、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认证/核查过程的复杂性等因
11、 素确定,且优先考虑初次认证的项目。 R1.3.1.3 在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 的见证评审将尽可能地见证认证机构的不同核 查员。 R1.3.1.4 CNAS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的安排, 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派出的核查组的 现场核查活动实施见证评审。见证评审组的组成除了包括必要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 外,需要时,还可能包括作为观察员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 R2 认可证书 当确定申请人符合CNAS认可规范的要求时, CNAS将做出批准认可资格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颁发CNAS认可证书。认可证书及其附件上将注明申请人获准认可的相关 信息,包括认可领域、认可依据、认证的产品类别、认证模式和适用的标准。
12、认可证 书的有效期为4年。 R3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CNAS 对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将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 产品认证目录 ,并具体到特定的产品、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技术规范和认证模式。 R4 认可标识 对于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CNAS-SC24:2014 第 6 页 共 12 页 2014 年 12月 31日发布 2015年 01月 01日实施 态声明规则的相关规定。获得认可的低碳产品认证机构不得针对低碳产品认证使用 IAF-MLA/CNAS 联合标识。 R5 认可后的信息通报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RC03认证
13、机构信息通报规则的要求,就 其认可后的变更情况通报CNAS。对于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如CNAS-RC02认证 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中4.1.6、4.2.6所述的情况时,CNAS除按CNAS-RC02相关 要求进行处置外,还将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并在有要求时将相 关信息报送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5 C部分 C1 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C1.1 总则 C1.1.1 在中国境内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低碳产品认证管 理暂行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所要求 的技术能力,并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C1.1.2 认证
14、机构应当遵照国家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相关的低碳产品评价 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低碳产品认证。 C1.2 对公正性的管理 C1.2.1 认证机构应公正行事,并避免不可接受的利益冲突,具有减轻或消除有损公 正性管理的控制措施,该措施可包括禁止、限制以及行事规则和相关政策等。 C1.2.2 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管理可通过一个与认证机构运作相独立的机制来保证。 在运用 CNAS-CC02 条款 5.2时,应确保参与的关键利益方至少包括政府监管部门、 温室气体(GHG)方案管理者或产品碳足迹计划运行方、认证机构的客户、获证客 户的顾客及其他受其影响的利益方代表(如环境、能源方面的代表) 。 注:上述利
15、益方可根据认证方案的性质来限定。 C1.3 分包 认证机构应说明可向外部机构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如认证活动中的检测 活动)的条件,除应满足 CNAS-CC02 中关于外包的管理(6.2.2 条款)及本文件 的要求外,还应确认分包其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分包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 C1.4 信息 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或以其选择的适宜方式公示其获准认可的认证业务 范围,并说明其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仅限在国家统一颁布的低碳产品认 证目录所规定的产品范围内。 C2 认证机构人员 C2.1 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人员来运作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并建立、实施和维护对参CNAS-SC24:2014 第 7 页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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