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8-2017 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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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 6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6 月 1 日 实施 CNAS-RL08 实验 动物 饲养和使用 机构认可 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animal institutions for care and us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8:2017 第 1 页 共 10 页 2017 年 6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目 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认可条件 .4 5 认可流程 .4 5.1 初次认可 .4 5.2
2、 监督评审 .6 5.3 复评审 .6 6 申请受理要求 .7 7 认可评审的要求 .7 8 对多场所实验动物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 .8 8.1 管理体系 .8 8.2 申请及受理 .8 8.3 认可评审 .8 8.4 认可证书 .8 9 变更 .9 9.1 获得认可的实验动物机构的变更 .9 9.2 认可要求的变更 .9 10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9 10.1 暂停认可 .9 10.2 恢复认可 .9 10.3 撤销认可 . 10 10.4 注销认可 . 10 11 获准认可实验动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 10 11.1 权利 . 10 11.2 义务 . 10 CNAS-RL08:2
3、017 第 2 页 共 10 页 2017 年 6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6 月 1 日 实施 前 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认可规则是 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 CNAS实验动物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场所实验动物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 CNAS 和实验动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CNAS-RL08:2017 第 3 页 共 10 页 2017 年 6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6 月 1 日 实施 实验动物 饲养和使用 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是 CNAS 和实验动物机构等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2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4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5 CNAS-CL60:
5、 2017实验动物机构 质量和能力 的通用 要求 2.6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7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8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 和 GB/T2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3 实验动物机构:培育、饲养实验动物和(或)从事动物实验的机构。 3.4 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的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
6、的获准认可机构,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 CNAS 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 3.6 监督评审: 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7 复评审: CNAS 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8 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 见。 3.9 评审员:经 CNAS 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
7、员。 CNAS-RL08:2017 第 4 页 共 10 页 2017 年 6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6 月 1 日 实施 3.10 技术专家: CNAS 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1 观察员: CNA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 (不参与评审工作 )。 3.12 多场所实验动物机构:具有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多个地址开展实验动物 生产 或者 使用 活动的实验动物机构。 4 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 地 申请认可 。 CNAS将 依据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 认可决定 。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
8、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实验动物 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 和相关标准要求 。 5 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 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CNAS 秘书处应向 申请人 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 与受理 5.1.2.1 申请人 应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
9、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 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 1 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 2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注: “回复 ”是指对相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拟实施整改的措施或计划。 5.1.2.3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2.4 一般情况下, 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
10、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 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CNAS-RL08:2017 第 5 页 共 10 页 2017 年 6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6 月 1 日 实施 5.1.3 评审准备 5.1.3.1 在受理后, CNAS 秘书处 以 公正性原则 组 建 评审组,评审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和相应的技术专家组成,并征得 申请人 同意 。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派的评审员。 5.1.3.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CNAS 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 CNAS 可
11、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3 需要时, CNAS 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3.4 评审组 长 应对申请资料和实验动物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根据文件审查的结论,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3.5 文件通过审查后,评审组长与 申请人 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 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5.1.4 现场评审 5.1.4.1 现场评审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5.1.4.2 文件审核是指由评审组对 申请人 提供的申请资料和机构的管理
12、体系文件与认可准则的符合性进行的进一步的审查与核实过程 ,必要时 ,提出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5.1.4.3 现场审核由评审组对 申请人 实验动物机构的设施设备、饲养管理、动物医护、职业健康与生物安全方面的硬件系统以及实验动物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 ,依据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核与验证 ,进行现场测试(例如,压力、风速,温湿度、洁净度、报警系统等),必 要时 ,提出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5.1.4.4 综合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现场评审结论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适用时,应同时提供不符合项或观察项报告。 5.1.4.5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报告复印件提交给被
13、评审方。 5.1.4.6 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定并提出纠正措施计划, 并在 3 个月内完成 ,提交给评审组长 , 评审组长应负责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5.1.4.7 待纠正措施验证后,评审组长负责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料报 CNAS 秘书处。 5.1.4.8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处。如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1.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 CANS 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 评定 5.1.5.1 CNAS 秘书
14、处负责将评审报告及其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 申请人 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 评定结论, 可以是以下 四 种类型之一: a) 予以认可; b) 部分认可; CNAS-RL08:2017 第 6 页 共 10 页 2017 年 6 月 1 日 发布 2017 年 6 月 1 日 实施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 信息,再行评定。 5.1.5.2 对评定委员会给出的评定结论, CNAS 秘书处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5.1.5.3 CNAS 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1.6 发证 与公布 5.1.6.1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动物机构颁发
15、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5.1.6.2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得认可实验动物机构的有关认可信息,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动物机构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注:英文证书附件根据实验室自愿申请来提供。 5.2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 准 认可的实验动物机构持续符合要求,并保证在相关规则和要求修订后,及时将有关要求纳入其管理体系。监督评审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所有获得认可的实验动物机构均须接受监督评审。 5.2.1 定期监督评审 5.2.1.1 定期监督评审周期为 12 个月。 5.2.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申请。 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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